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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以书面申诉工商机关可否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消费者以书面申诉工商机关可否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甲在一茶行购买一包茶叶回家后发现茶叶无QS标示随书面向工商机关申诉,工商机关未受理,甲随向法院起诉工商机关履行书面是否受理的职责。工商机关称其以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并有工商所人员证言及登记薄证实但未有甲的签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第六条 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本案中工商所对消费者的书面申诉是否可以以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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