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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大神!!~~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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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跟别人共有的房产,各占50%。因为生活矛盾,无法一起生活但是对方一直不愿意分房,说是自己的唯一房产。所以,我因为这个纠纷把对方告上了法院。
    现在判决如下:本院认为作为涉案房产权人之一,有权进行析产。鉴于唯一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实物分割为宜。厅外墙想北平移3.8米所形成的区域面积归原告所有。XX厅墙向南延伸4.4米归被告。其余面积共用。
    结果到了执行局,执行法官说不能分割因为规划局不批准,不利于防火安全。结果问法院法官,他又说他是分割使用权。可是本来他是说隔墙的。现在怎么变成了分割使用权呢?明明判决书上说是实物分割的析产的啊!!
    请求各位律师给点意见我维权吧。谢谢大家了。现在又没办法上诉,烦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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