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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纵深发展,律师向公务员考试收费开炮

公益诉讼纵深发展,律师向公务员考试收费开炮

公益诉讼纵深发展,律师向公务员考试收费开炮
来源:公务员法专家刘家海的博客
发表时间:2008-04-17 09:58 阅读次数:305


  广西公益诉讼网公益诉讼律师陈洪东说:普遍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合法的,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喜欢和稀泥的国度。比如公务员考试收费,全国各个省份都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用,只是多少不同而已。

  广西目前是向考生收取110元的报名考试费。依据是2001广西物价局与财政厅向广西人事厅作出的桂价费字〔2001〕150号《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出台后,规定了公务员招录经费应由财政保障,因此不应再向考生收取了。但是,各地仍然继续收取,我个人认为这是一项沿用已久的陋习,应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8年4月14日,陈律师将起诉广西人事厅与广西人事考试中心不当收费案的诉状递交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广西人事厅开出了一炮。陈律师说:“我当然希望能把广西人事厅这个横着走的螃蟹吃下去。明年的公务员考试,起码要比今年的有所改进。”

  对陈律师的举动,多数博友表示支持,但也有部分博友认为做法偏激,是搞噱头。法律最终如何评说,我们拭目以待。
律师的起诉内容

           诉讼请求

  一、确认两被告2008年3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个人网上电子银行系统收取原告2008年度区直机关公务员报名考试费110元的行为属于违法

  二、确认两被告在收取上述公务员考试费时不出示收费依据的行为属于违法

  三、确认两被告在收取上述公务员考试费后不给原告出具财税部门正式票据的行为属于违法

  四、责令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110元公务员考试费用

  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13日,原告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个人资料报名参加2008年度广西区直机关公务员考试。原告填报的职位是广西财政厅厅机关职位4,其后在网站显示资格审核通过。3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广西人事厅的指定,通过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向第二被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的帐户交纳了110元报名考试费,但是被告没有给予原告开据相关收据。3月15日,原告下载了报名表并将资料向广西财政厅邮寄。随后下载打印了准考证。后来因为时间安排不过来,没有参加考试。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110元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包括计划、发布公告、接受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均属于公务员招录机关或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行为。

  人事部2007年11月6日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37条规定,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报名及考试是国家录用公务员工作的环节,其工作性质属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因此该报名考试的费用属于录用经费的范畴。既然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已经规定应当由财政保障,那么,向报考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显然是违反了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的。

  可见,收取公务员报名考试费违反了公务员录用经费由财政保障的规定,是一项沿用已久的陋习,属违法行为。

  二、由于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第一被告广西人事厅的行政职权行为,人事厅将该职权行为委托给第二被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实施并以人事考试中心的名义收取费用,明显违反国家多次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申明的不得将行政机关应当取消的收费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变相收费的规定。因此,该收费虽然名义上由第二被告考试中心收取,但实质上仍然是第一被告广西人事厅的委托收费。两被告在本案的违法收费中基于“共谋”的违法意思而为该收费行为,负有共同的违法责任。

  三、1994年1月2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两被告在收取报名考试费时,并没有出示相关收费许可手续,目前为止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已经取得了收费许可手续。另外,在收取费用后不向原告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指定某家银行收费,不允许现金交费,也不允许通过其他银行交费,都是违法收费的行为。

  公务员报名考试的收费法律性质上是行政机关为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所收取的费用,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收费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的具体权益,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侵犯,纠正公务员考试当中的违法收费现象,特提出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1日广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治国应当从纸面走向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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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轰它。最好有强大的媒体力量做深度报道,这样影响才大、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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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请大家上网搜索并关注“依法拒缴养路费被扣车”一案,面对强权和霸权践踏法律大家不应保持沉默!望此案能得到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的一同关注。

“公然反法治”的行为,“严厉”地打击了全国人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信心。全国人大和全国公民要注意了,应对“公然反法治”的行为有所反应、有所警惕!

当务之急,每一位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都要一同“依法拒缴养路费”,大家齐心协力地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

利益集团利用劫持着的财富煽风点火,混淆视听,浑水摸鱼,坑苦了黎民百姓!使成千上万的人们永远在道德伪善的光芒下前仆后继!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可是利益集团却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暗渡陈仓,使自己率先实现了共产主义;真正辛勤劳动、努力奋斗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辛勤的劳动果实除了法定的付出外,剩余的仅有的“劳动果实”却被利益集团以各种名目强行劫走!造成绝大多数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长期处于水深火热!!!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以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应公路养护资金费改税的实施办法为由,所以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这一认定是极其荒谬的,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的错误理解。不开征新税种就不能在其他税收(26个税种)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吗?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公路作为社会最为基础的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品质优良的公共产品,即使不另向车主开征任何税,国家也负有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的义务。不过,这时或许有人会问:“有机动车的人若不交公路养护费用的话,用上了没有机动车的人纳税的钱养路,这样公平吗?”事实上,有机动车的人比没机动车的人多交的用路方面的费用可多了:首先是国家长期以来都在向机动车车主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燃油增值税……等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征新税种。其次,收费公路的大量存在,机动车便用者在缴纳通行费时也算是再次地支付用路费用了吧!
总之,截至今天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征收养路费这一行政行为属违法是个的的确确、实实在在的绝对值。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享有的“权益”远远不止税收这一部分。土地、矿产资源……等等一切均是国家所有的,即全民所有的。国家理应从巨额的收入中“施惠于民”!怎能默许违法征收养路费呢???至于有人说:“只有开征燃油税后,养路费才停收。”这更是“愚民之说”。公道自在人心!是非曲直有目共睹!

养路费的非法征收,这不仅是全中国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养路费者除外)的不幸,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耻辱。
面对强权和霸权,我们不应当沉默,希望全国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一同关注此事件。
在此我以一篇“丧钟为谁而鸣”短文,作为今天的结尾吧!
矿工不断地死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用下井; 农民工被欠薪,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是农民; 贫困儿童失学,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孩子还有书念; 穷人看不起病等死,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付得起医疗费; 农民土地被强征,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不需种地;
百姓住房被强拆,我们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的住房不用拆迁;
无辜者被错捕错判,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没有蒙受冤情; 妓女被公开示众,我没有为他们呐喊,因为我还不会被示众; 但是,等到哪天不幸降落到我的头上,谁来为我呐喊? 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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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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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两个月了,立案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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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律师的举动,多数博友表示支持,但也有部分博友认为做法偏激,是搞噱头。法律最终如何评说,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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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报考广西高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时就感觉交钱不妥,但是那会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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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书记员可能套不上公务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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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立案?行政不作为可以到法院告,法院不作为到哪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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