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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范县法院韩军院长说理讲法

与范县法院韩军院长说理讲法

2014年8月29日,我去范县人民法院交控告范县法院法官徐骞的材料,见到了范县人民法院的韩军院长,韩院长热情邀请我去他的办公室坐谈,对我控告徐骞违法违纪一事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并交流了对我儿子杨璞一案的看法。在我提到徐骞在一审中以不影响定罪量刑为由不同意对寻衅事案中被害人李曙光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时,韩院长对此做出了解释。他说在一审期间审判长徐骞以不影响定罪量刑为由不同意重新鉴定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7月15日公布,2013年7月22日才开始施行的,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要达到一人轻伤以上,两人轻微伤以上才能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而杨璞等人的案子范县人民法院是2013年月7月4日做出的一审判决,所以在当时做不做重新鉴定、构不构成轻伤的确不影响定罪量刑。如果换我做审判长也是这个意见。并说这个案子是经过公安侦查和检察审查,我们法院是被动审理案件,你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到法院头上来。我可以理解韩院长爱惜下属、想替徐骞开脱的心情,也很赞赏韩院长能这样和一个老百姓进行面对面平等的交流,一点官架子也没有作风,韩院长法律知识也很丰富,说话富有条理和逻辑性,虽然韩院长讲的很有道理,但是我仍然坚持认为徐骞在这一案件审理中是存在很大问题,为了不再浪费韩院长宝贵的时间,我不想再去找韩院长,只想在网上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希望韩院长在百忙中能够看到。
   2013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前,也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就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来说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也绝不能进行随意解释,作为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罪与非罪之间应当存在严格的界限,而不是含糊其词,同样的事实,不能既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也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在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两高解释出台之前,在上海、江苏等地公检法已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应达到一人轻伤以上程度,在我们河南省当时虽然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但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情节恶劣”在当时肯定也会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的。在罪与非罪之间,绝不能由某些执法者说了算,说你构成犯罪你就构成犯罪。如果把构不成轻伤的都纳入犯罪范畴,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那么范县公安局的民警刘振国、林晓明也不用冒着伪证罪的风险为李曙光找替身伪造轻伤了。李曙光如果不伪造骨折事实,恐怕连轻微伤也构不成。实际上在2008年6月25日已经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见,是否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是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重要情节,法医鉴定意见当然会影响定罪量刑。话又说回来,既然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可能不会影响定罪量刑,而法医鉴定又是很重要的定罪证据。人民法院负有证据审查的职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在法医鉴定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你们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的动机很值得怀疑,你们的法官也不可能无缘无故想陷害无辜。我想很可能为了包庇公安的伪造证据行为。肯定是范县公安的败类做了徐骞的工作,或者送了钱。不让进行重新鉴定吧。韩院长解释的是范县法院是7月4日做出的判决,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解释是7月22日施行的,可是7月22日范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因为被告人提出上诉还没有生效,即使按照在解释出台前被害人不构成轻伤的也构成犯罪来说,你们也应该发现自己的错误并通知中院。当然中院在此案中不开庭审理也存在错误,我希望你们都要勇于承担责任而不是互相推诿。
  聚众斗殴罪以互殴认定杨璞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构成犯罪,本案却没有查清互殴的事实经过,杨璞实施了何种构成积极参加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查清呢?因为侦查人员收了一方的钱,主观办案,先入为主认为杨璞等人构成犯罪,想方设法搜集有关杨璞的有罪证据,最后实在找不到就伪造一些证据以事实不清的“互殴”来给杨璞定罪。让对方的一些打人凶手指证杨璞参与互殴行为,可是这些人的证词互相予盾,又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你们为什么全部全部采信呢?如于目法的妻子说她夺过刀放回KTV了,刘巧化却说他夺过刀扔在KTV南边的草地里了。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与被告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做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应慎重使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使用,可是你们判杨璞有罪却全部使用的是这种证据。杨璞所有的辩解你们一句也不采用,杨璞陈述没有参与斗殴,为制止斗殴与于目法夺刀这一有监控视频相印证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你们却不予以认定。公安侦查人员为什么查不清本案事实呢?因为他们的立场站歪了,他们的心黑了,并不想真正去查清客观事实,而是想如何为KTV方脱罪,如何陷害杨璞等人为KVT方省下殴打伤害多人的赔偿费用。你们为何不能换一个思路,仔细看看本案的材料,按照KTV一方的陈述去查全部无法查清,而按照杨璞等人的陈述去查却全部与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相印证,案件事实豁然开朗,案情也真相大白了。可公检法办案人员却宁愿相信与事实相反的侦查人员主观认定的所谓事实。尤其是范县法院,在冤假错案中难辞其咎。经我担任辩护人期间查明的事实是史志豪与KTV服务生黄冠军发生争吵,黄冠军给于目法打电话并纠集其他人下楼去殴打史志豪。其间刘巧化已组织石俊山等人准备好的斗殴的工具(见监控视频证据//i.youku.com/u/videos)。黄冠军、于目法、申才森、葛万彪、张迪、张行冉等人下楼去殴打史志豪时,因有和史志豪在一起的多人阻拦,没有得手,于是转回KTV后院取出事先预备好的木棍、砍刀等凶器,刘巧化、刘志远、石俊山则从KTV楼上拿出木棍,对史志豪及其他参与劝阻的人员进行疯狂殴打,致史志豪重伤,高修平、张珅、吴相坤、轻伤,杨璞、赵福群轻微伤。而KTV方唯一的轻伤张迪是拳头所致的鼻梁骨折,也是办案人员伪造的轻伤。高修平曾对张迪的轻伤提出了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办案人员并没有安排重新鉴定,只是让被关在看守所的高修平出具了一份不再要求重新鉴定的证明。其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完全是做贼心虚的表现。本案有许多反常之处不知道韩院长注意没有,判决书认定的KTV方有九人参与其他的另案处理的五个人怎么另案处理的?怎么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上网追逃?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怎么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转化为伤害罪?本案证据为什么没有一件打人的凶器?既然是双方斗殴,KTV方为何打伤无辜的群众张珅、吴相坤、赵福群(黄冠军、申才森、刘志远、张迪已进行了赔偿)?本案辩护人为何自始至终偿有看到判决书中所列的监控视频说明证据?监控视频中明确显示的杨璞与于目法夺刀事实(通道5约22时5分20秒开始)为何没有被认定?监控视频中显示的多人追打高修平事实(通道6约22时4分开始)为何没有在判决书中认定?在高修平辩护人得出高修平在本案中系被打时,反而认定高修平没有被打?本案一审判决后为何杨璞一方全部提起上诉?而KTV一方全部认罪服法反而被范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韩院长提到此案范县人民法院系被动审理,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所以办案法官不存在徇私枉法行为。我想告诉韩院长的是侦查阶段徇私枉法并不能必然造成杨璞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虽然他们的徇私枉法行为经起了起诉、审判等一系法律后果的产生,但最终给被告人定罪的还是人民法院,你们怎么会没有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以判决杨璞构成聚众斗殴罪符合我国刑法的构成要件吗?杨璞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具体、明确的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策划、组织、指挥、伤害他人等行为(认定的事实只有所谓的“互殴”)没有任何能证明行为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证据,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没有犯罪动机。而这些证据按照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是需要证据证明的证据,不能靠猜测和推断认定。你们法院为什么就能把一个依照法律规定完全无罪的人判决构成犯罪了呢?不依法判案应该是你们法官的责任吧。
  你们法院把一个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人判决构成寻衅滋事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被害人李曙光的轻伤是假的,没有病历、没有诊断证明,没有住院治疗。2012年9月12日做的磁共振检查没有任何骨折,9月13号做的CT检查却显示骨折了。而且办案人员送检人刘振国、林晓明提取检材不够客观公正,只提取了显示骨折的CT检查结果,没有提取没有显示骨折的磁共振结果。只凭一张CT报告单做成了轻伤鉴定。我们请求重新鉴定,徐骞不同意重新鉴定,上诉到中院不开庭审理。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把假轻伤鉴定做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怎么会服气?其实不光是徐骞,你们范县法院的领导对此冤假错案也负有很大责任。另案审理的本案被告人吴万秋在范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又申请对李曙光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你们范县法院又没有同意,上诉到中院又不开庭审理。这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啊?你们还有什么说的?你们不过是怕一旦查清了事实真相前面造成的杨璞等人的冤案不好办。所以为了维护徐庭长原来办理的冤错案不惜再冤枉吴万秋一次了。这不是明目张胆的陷害吗?这还有天理吗?公安局可以不讲法,检察院可以不讲法,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不能也变成制造冤错案的流水线。
  情不自禁说了这么多,不过我对韩院长没有任何的不尊敬,有冒犯之处请韩院长谅解。我觉得韩院长在范县公检法里面是相对正派的一个人,我认为韩院长肯定想做一个清官,所以督促、协助范县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平反范县法院的冤错案,保证韩院长领导下的范县人民法院清正廉明的形象才是对韩院长最大的尊重。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坚等不进行重新鉴定就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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