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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语呢喃工伤案件再议

燕语呢喃工伤案件再议

出差,几天没到这里,今天上来看到自己发出一个主贴,就是大家讨论很热烈的《燕语呢喃工伤判决》被关闭了,实在不可理解。从斑竹告知的看,估计是语言不够文明,建议各位注意一下。这个案子我很看好,认为其对于我国的工伤认定很有意义,这就是我多次关注该案的原因。不知众网友怎么看?

看完全部材料,我感到案情其实很简单,就是燕语呢喃双踝关节面在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中受到损伤形成创伤性关节炎,这在多次的诉讼中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只是对于是否必须具有突发性才是构成事故的前提认识不一。

我认为“事故”概念的解释属于释法,县人事局或法院没有权限解释法律,网友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本身就是慢性性的,怎么会一开始就出现“突发”呢?

能否参考--------“肺矽病”的原理呢?
对这个案子我的认识是这样的:

一、姚老师的关节磨损是否与他的工作性质相关?这需要有相关资质的医生或者医务机构的判断,其他人是没有资格判断的。

二、如果有医生能证明姚老师的关节损伤与他的工作性质相关,就可以据此向相关部门申报,请求据此认定为工伤。

三、“事故”不一定是突发性的,比如常见的慢性中毒、环境污染、辐射伤害等等。

四、除了有资质的医务机构和医生外,其他部门是没有资质判断姚老师的病情是否与工作性质相关的,人事局和法院只能判定这种情况是否与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是否相关,也就是说,人事局只能从政策角度判断这种申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院只能判定这种申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能从医学角度直接判定这种情况是否工伤。
“事故”一定要有突发性?不对吧?记得十年前我在一个运输公司工作,我们承揽了一个重要的运输任务,为审慎起见,临出发前再次对车辆状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两台车刹车效果不够好,于是当即决定修理好后再上路。但是时间因此被耽搁。

于是就被认定为事故,并作出了事故通报上报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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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个说法;

“姚老师的关节磨损是否与他的工作性质相关?这需要有相关资质的医生或者医务机构的判断,其他人是没有资格判断的。”

同样,姚少凡的情况是否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吻合,也是需要由有此资质认定的机构作出认定的;

“其他人是没有资格判断的。”------这句话说得很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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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的焦点在于释法,同意此观点;

本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申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是本案例焦点;

21shiji111,提出;县人事局或法院没有权限解释法律;
那么谁有权根据法律执法?
当事人没有权释法,当事人的亲友没有权释法,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没有权释法,网上网友更没有权释法;

印象中好像此案例经过基层和政府,并于各级法院都是被驳回的;
最高院是肯定有权释法的;试一下就行了;

光在网上说,不存在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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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申请;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

本案例申请人不同意对照“肺矽病”的原理,按照职业病申请;

所以不存在”能否参考--------“肺矽病”的原理呢?“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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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质量事故与工伤事故不在同一范畴,不是同一概念;

事故分类很细。各行各业,有各种规范;

就如我们不能将医疗事故的概念用于工伤事故,用于产品质量事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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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楼主的短信,也感谢对于本人案子的关注。根据法官的规定,我正在斟酌听证笔录,对于其大量漏记的进行补充,10日前交送中院。后面再对这次听证情况向网友详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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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笔录不是当场签名吗?“对于其大量漏记的进行补充,”法官怎么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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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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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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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笔录不是当场签名吗?“对于其大量漏记的进行补充,”法官怎么会同意的?


补充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法官主动说的,我的愿望是当庭说清楚,法官不同意。

具体是在二轮辩论后,法官再问人事局有没有还需要说的,人事局说他们还有要说的,但不准备说了,因为一旦说了,又要“引出姚老师很多的话,收不了场”,于是法官叫他们继续说。他们说完,我认为是在打胡乱说,或者里面反映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准备继续发言,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叫不要说了,有什么后面补上。另外我看笔录的时候看到记录遗漏很多,我的一些重要观点以及与法官的问答没有记上,法官也说叫我后面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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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姚少凡认为这一次审理的法官公正不公正;

不知姚少凡认为这位法官懂法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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