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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张立芬,女,46岁,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请求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看完我的反映材料,我儿子王建被控强奸一案,没有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纯属人为操纵主观判案,仅凭庭前不具合法性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理由,不能提供讯问同步视频资料的庭前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存在重大瑕疵、张冠李戴、与案无任何关联性的DNA鉴定结论批捕、起诉至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
自2013年5月7日晚,王建被刑事拘留至今已在看守所羁押近一年半,2014年8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纯属满城县公、检、法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通过此案的案卷材料、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可以一目了然,最为突出的是公、检、法与DNA鉴定机构,伙同造的假DNA鉴定报告,出现了张冠李戴,结论非唯一性、排他性与案无任何关联性等重大瑕疵,竟以此蒙敝百姓过关,随案卷移送至一审法院,被我被告家属,一名家庭妇女发现,一审庭审中我提出对鉴定的不认可,难道他们公、检、法办案人员就没有看出来?不得不让人产生互相串通的质疑。对此,我多次找鉴定机构讨个说法,他们才向法院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其中一份说“因打印仓促,致使送检文书案件号及出具日期错误”,鉴定案件号由223号改为182号,由原来的出具日期改为6月10日,改为9月10日,可是我儿王建是被6月14日批捕的,批捕的依据就是这个因“时间仓促,打印错误”的假鉴定报告。这不得不又让人产生“违法办案”的怀疑。让人气愤的是法院还将这份假鉴定报告认为合理,予以采用,就不考虑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非常严谨的事项,鉴定人不能多次随意更改,以及改后更是漏洞百出,这不得不又让人产生对满城县公、检、法违法办法、恶意串通的质疑。
此案还有一点就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一审法官说“被告若是拿出刑讯逼供的证据,此案就是无罪释放,否则就是极端状况——重判”,显然法官的自由心怔对证据采纳的随意性,就使一个案件,一部法律能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因王建被刑事拘留,则完全处于一种与外界隔离状态,曾多次要求提供5月8日讯问时的同步视频资料,但办案机关均以机器设备损坏为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相反实质证据加以证明,显然属于侦查人员自述证明自己无违法办案行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一旦发生刑讯逼供,或被告提出刑讯逼供,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口供合法性理应由公诉机关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让被告人提供简直有点天方夜谭。还有就是从公安卷《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中的照片上还可以看出,王建眼部明显肿胀,与卷中部分辨认照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都无法排除我对刑讯逼供的质疑。
再次请求上级领导及时予以关注,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对我产生的质疑给出一个合理解释,查处公、检、法违法办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还案件真相及王建清白,撤销原审判决,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相当于十次犯罪,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十个坏人的危害还要严重,给被告及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再次感谢!

2014年10月10日

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我相信我们的国家会维护国家的道德法律的尊严,虽是乡、县、市法公务的几个蛀虫连手颠倒案件的黑白,我宁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说理的地方。办案人员以审讯视频声频同步器材损坏为由侵害的不是我个人的家庭这么简单,偌大的国家维护国家尊严的地方;以设备损坏为由可悲可叹,这些蛀虫怎么穿人民神圣的服装。我儿子今年刚20岁,如此冤枉入狱被盼8年。等刑满出来青春年华空空的流走,就为几个赃官的空口指证。国家何以人民,望有良知的法律公务人员为小女子讨个公道吧。我儿子到底有没有罪请给次让人心服口服的真正审判,我信法律尊严;因此就是到北京到中央我也得讨个说法~!

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张立芬,女,46岁,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请求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看完我的反映材料,我儿子王建被控强奸一案,没有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纯属人为操纵主观判案,仅凭庭前不具合法性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理由,不能提供讯问同步视频资料的庭前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存在重大瑕疵、张冠李戴、与案无任何关联性的DNA鉴定结论批捕、起诉至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
自2013年5月7日晚,王建被刑事拘留至今已在看守所羁押近一年半,2014年8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纯属满城县公、检、法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通过此案的案卷材料、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可以一目了然,最为突出的是公、检、法与DNA鉴定机构,伙同造的假DNA鉴定报告,出现了张冠李戴,结论非唯一性、排他性与案无任何关联性等重大瑕疵,竟以此蒙敝百姓过关,随案卷移送至一审法院,被我被告家属,一名家庭妇女发现,一审庭审中我提出对鉴定的不认可,难道他们公、检、法办案人员就没有看出来?不得不让人产生互相串通的质疑。对此,我多次找鉴定机构讨个说法,他们才向法院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其中一份说“因打印仓促,致使送检文书案件号及出具日期错误”,鉴定案件号由223号改为182号,由原来的出具日期改为6月10日,改为9月10日,可是我儿王建是被6月14日批捕的,批捕的依据就是这个因“时间仓促,打印错误”的假鉴定报告。这不得不又让人产生“违法办案”的怀疑。让人气愤的是法院还将这份假鉴定报告认为合理,予以采用,就不考虑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非常严谨的事项,鉴定人不能多次随意更改,以及改后更是漏洞百出,这不得不又让人产生对满城县公、检、法违法办法、恶意串通的质疑。
此案还有一点就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一审法官说“被告若是拿出刑讯逼供的证据,此案就是无罪释放,否则就是极端状况——重判”,显然法官的自由心怔对证据采纳的随意性,就使一个案件,一部法律能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因王建被刑事拘留,则完全处于一种与外界隔离状态,曾多次要求提供5月8日讯问时的同步视频资料,但办案机关均以机器设备损坏为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相反实质证据加以证明,显然属于侦查人员自述证明自己无违法办案行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一旦发生刑讯逼供,或被告提出刑讯逼供,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口供合法性理应由公诉机关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让被告人提供简直有点天方夜谭。还有就是从公安卷《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中的照片上还可以看出,王建眼部明显肿胀,与卷中部分辨认照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都无法排除我对刑讯逼供的质疑。
再次请求上级领导及时予以关注,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对我产生的质疑给出一个合理解释,查处公、检、法违法办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还案件真相及王建清白,撤销原审判决,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相当于十次犯罪,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十个坏人的危害还要严重,给被告及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再次感谢!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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