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是谁制造了冤假错案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张立芬,女,46岁,满城县大册营镇岗头村人。请求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看完我的反映材料,我儿子王建被控强奸一案,没有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纯属人为操纵主观判案,仅凭庭前不具合法性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理由,不能提供讯问同步视频资料的庭前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存在重大瑕疵、张冠李戴、与案无任何关联性的DNA鉴定结论批捕、起诉至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
自2013年5月7日晚,王建被刑事拘留至今已在看守所羁押近一年半,2014年8月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纯属满城县公、检、法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通过此案的案卷材料、一审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可以一目了然,最为突出的是公、检、法与DNA鉴定机构,伙同造的假DNA鉴定报告,出现了张冠李戴,结论非唯一性、排他性与案无任何关联性等重大瑕疵,竟以此蒙敝百姓过关,随案卷移送至一审法院,被我被告家属,一名家庭妇女发现,一审庭审中我提出对鉴定的不认可,难道他们公、检、法办案人员就没有看出来?不得不让人产生互相串通的质疑。对此,我多次找鉴定机构讨个说法,他们才向法院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其中一份说“因打印仓促,致使送检文书案件号及出具日期错误”,鉴定案件号由223号改为182号,由原来的出具日期改为6月10日,改为9月10日,可是我儿王建是被6月14日批捕的,批捕的依据就是这个因“时间仓促,打印错误”的假鉴定报告。这不得不又让人产生“违法办案”的怀疑。让人气愤的是法院还将这份假鉴定报告认为合理,予以采用,就不考虑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司法鉴定结论是非常严谨的事项,鉴定人不能多次随意更改,以及改后更是漏洞百出,这不得不又让人产生对满城县公、检、法违法办法、恶意串通的质疑。
此案还有一点就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一审法官说“被告若是拿出刑讯逼供的证据,此案就是无罪释放,否则就是极端状况——重判”,显然法官的自由心怔对证据采纳的随意性,就使一个案件,一部法律能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因王建被刑事拘留,则完全处于一种与外界隔离状态,曾多次要求提供5月8日讯问时的同步视频资料,但办案机关均以机器设备损坏为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相反实质证据加以证明,显然属于侦查人员自述证明自己无违法办案行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一旦发生刑讯逼供,或被告提出刑讯逼供,必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口供合法性理应由公诉机关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让被告人提供简直有点天方夜谭。还有就是从公安卷《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中的照片上还可以看出,王建眼部明显肿胀,与卷中部分辨认照片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都无法排除我对刑讯逼供的质疑。
再次请求上级领导及时予以关注,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对我产生的质疑给出一个合理解释,查处公、检、法违法办案,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还案件真相及王建清白,撤销原审判决,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平公正,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相当于十次犯罪,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过十个坏人的危害还要严重,给被告及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再次感谢!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