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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法院乱判

遵义法院乱判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售房人):杨仕华      身份证号:522121195207142019         
乙方(买房人):杨正前      身份证号:522121198604011614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以下 协议:                     
一1、甲方自愿交其座落于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长安村同乐组一处一层四间(32号)的独家小院,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出售给乙方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房屋出售价额及土地转让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元)。乙方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关自愿买受该房屋。
二、山林及耕地用水归乙方受益,甲方负责承担责任。
三、房屋周边竹木归乙方使用受益。
四、甲方的粮款补贴、猪、牛圏、粮仓以及家园用具长期乙方使用权。
五、乙方在签字之日一次付款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的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若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全额索要房款,若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签字之后起三日内 将房款全额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30℅的违约金。
八、以上条款双方如有争议,另行商定,如协商不成,提交房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协议第二条中的问题能包括集体山林吗?个人有这权利吗?可是法院却支持了乙方,甲方败诉,请问这公平吗?甲方有这样的权利吗?如果有那不天下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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