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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近接了一桩案子是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小张是湖南户口因祖辈都是农民,所以小张与妻子婚后去新疆打工二十余年。为了让自己能够住上自己的房子小张小两口非常努力。与是在2012年买了在新疆库尔勒买了一块地,盖了个小二楼带院子的房子自己居住。最近让小张夫妇非常困惑的是有人说他们的买卖关系不成立。辛苦半辈子的小张非常着急,转让宅基地有转让方的签名、还去村上公证过怎么会不成立买卖关系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所以小张夫妇是不能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买方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宅基地使用权归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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