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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投毒案

中石化投毒案





安庆石化苯泄漏一人急性苯中毒相关部门不立案

//www.055110.com/fl/5/4349.html

//bbs.tianya.cn/post-454-13610-1.shtml

//bbs.tianya.cn/post-454-13576-1.shtml

[ 本帖最后由 lianjun2013 于 2015-2-24 0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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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领导:   
    您好!我是安庆石化电仪部仪一作业区的一名仪表工,2011年3月23日上午在安庆石化乙苯装置工作中佩戴防毒半面罩的情况下急性重度苯中毒(没有鉴定),原因是有人投毒谋杀造成苯系物(苯、乙苯、甲苯、二甲苯等)大量泄漏至地沟;我估算阀门被打开一个月才发现,残留地沟里的苯系物清理完工用了约20天,经地沟流向地下管网的苯系物直接排至苯乙烯装置的初期雨水池。
    这个案子我向中央巡视组作了反映,中央巡视组把材料交给安徽省信访局,安徽省信访局将材料转安庆石化办理,安庆石化2014年1月13日给我书面答复《关于吴连军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关于吴连军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一式两份,安庆石化信访办一份,我一份,是在六位领导对我进行开会的情况下签收的,仅表示收到。
    按照《关于吴连军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要求,我携带材料找到安庆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看了《关于吴连军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后口头表达:“这不属于劳动纠纷,我们不能仲裁认定苯泄漏,也不能仲裁认定职业病,职业病卫生部门主管,苯泄漏安监部门确认。”劳动争议仲裁院还给安庆石化信访办留了电话0556-5897175。回来后我将劳动仲裁院的意见转告给安庆石化厂办的董副主任,董副主任:“就同一个问题不断上访是缠访闹访,我们欢迎你找个律师在法庭上举证;你这个事走不下去,把自己身体搞好。”由于请不到律师,我就直接到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法院答复:“这个案子超出法院受理范围了,法院不能受理,你找法院没用。”“苯泄漏找环保局,投毒找公安局,领导不承认你就找领导的领导。”苯中毒后脑子不好使,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我去咨询了安庆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看了材料说:“中央巡视组把材料交给省信访局,说明中央重视这件事。”谈到维护企业形象时,信访局一领导说道:“薄熙来不影响形象!总理都讲法大于天,法不大哪大?”
    安庆石化《关于吴连军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违背事实。朱云生没有到乙苯装置泵区清扫仪表卫生,有他签名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我请求中石化总公司复查。
    此致
敬礼!
                                     吴连军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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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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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关于安庆石化乙苯装置苯系物泄露事故案件
受理单位:安徽省公安厅     处理状态:完成

省公安厅领导: 您好!我是安庆石化电仪部仪一作业区的一名仪表工,2011年3月23日上午在安庆石化乙苯装置工作中佩戴防毒半面罩的情况下急性重度苯中毒(没有鉴定),原因是有人投毒谋杀造成苯系物(苯、乙苯、甲苯、二甲苯等)大量泄漏至地沟;我估算阀门被打开一个月才发现,残留地沟里的苯系物清理完工用了约20天,经地沟流向地下管网的苯系物直接排至苯乙烯装置的初期雨水池。 这个案子2012年8月曾在这里给厅长信箱写过信,因单位领导隐瞒苯系物泄漏而撤案,后来我逐级信访举报,2013年11月将情况向中央巡视组作了反映;附件里有举报信件、工友证明、发病情况等,希望能给破案提供线索。 此致 敬礼! 吴连军 2014年2月22日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对您的报案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进行了缜密侦查。经调查:
1.留言人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清扫乙苯装置泵区结束后,称自己苯中毒并头痛;但只到3月28日才去安庆市宜城医院就诊,期间正常上班;就诊时血液各项指标未发现异常。
2.2011年4月6日留言人要求就苯中毒鉴定。5月5日下午,安庆石化安环保职防科会同电仪部安全组和化工部安全组,对其工作的乙苯装置泵区开展现场调查。经查,2011年3月23日上午该装置无异常泄漏情况;且当日上午与其在同一作业区的同事朱某某未出现不适症状。
综上,安庆市公安局华亭分局未发现投毒谋杀您的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建议您可就自身身体情况,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职业健康监管科申请职业病鉴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安徽公安网      
2014年3月5日
满意度: 满意
(注:满意是自动生成的)



[ 本帖最后由 lianjun2013 于 2015-2-24 17: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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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您好!我是安庆石化电仪部仪一作业区的一名仪表工,2011年3月23日上午在安庆石化乙苯装置工作中佩戴防毒半面罩的情况下急性重度苯中毒(没有鉴定),原因是有人投毒谋杀造成苯系物(苯、乙苯、甲苯、二甲苯等)大量泄漏至地沟;我估算阀门被打开一个月才发现,残留地沟里的苯系物清理完工用了约20天,经地沟流向地下管网的苯系物直接排至苯乙烯装置的初期雨水池。
这起事故案件我多次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反映过情况,因安庆石化隐瞒苯系物泄漏而没有作出判定,后来我逐级信访举报,2013年11月将情况向中央巡视组作了反映。
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单位隐瞒不报安全事故要求职业病诊断医院“反推”,使得职业病诊断医院为难。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安庆市安监局的不作为行为,造成政府职能错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事实。
    此致
敬礼!
                                     吴连军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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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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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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