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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院腐败法官徐贵勇枉法裁判

成都市中院腐败法官徐贵勇枉法裁判

我是寇德文,我替我的爸爸寇群揭露枉法裁判的腐败法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贵勇法官。曝光黑洞般的司法腐败。

    这是一个杨宇宁盗窃和诈骗我爸爸436万的刑事案件

    徐贵勇法官枉法裁判的主要问题是:

    一、徐贵勇法官认定事实错误。审判决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寇群、王英越可能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寇群王英越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因此杨宇宁的诈骗金额本来是436.38万,却只认定36.38万元,徐贵勇法官对杨宇宁的大量犯罪证据只字不提就”证据不足”,并且故意胡说八道。非常露骨的歪曲事实。这样造成”事实不清”.徐贵勇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二、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申请人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08年1月,我弟弟在广州车祸去世,杨宇宁和另外三人趁火打劫,发生了一连串匪夷所思的案件(共五起案件),这些人这个搞几百万,那个搞几百万,他们总共侵占我们一家的财产一千万多,遇到这样的事情给我们家造成接二连三的打击,,而法院对这五起案件的判决,没有一件是公正的。反映了司法的极度腐败。使我们家更加雪上加霜。像我们家遇到的这些事情在全国都是极为罕见的了。

    2008年1月,我弟弟因车祸在广州车祸去世,我爸爸因此继承了一笔高达436.3万元的遗产,(我弟弟去世后我父母请杨宇宁帮助处理后事,但没有请他处理遗产)同年7月由于该遗产要从广州汇回成都,弟弟生前的朋友杨宇宁主动要求陪我爸爸到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开通网上银行,之后杨宇宁窃取了我爸爸的存折,银行卡,密码,网银盾,且通过网上银行在五天内分二十几笔把我爸爸继承的遗产436.3万元 转入了他自己的帐户。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一直要求他把钱退给我爸爸,我们不要理财产品,杨宇宁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退钱。

    杨宇宁没有给我们任何手续,杨宇宁说这是中国银行的内部的理财产品,没有手续,因为他和行长关系好才买得到。后来我对此产生了怀疑,于是08年12月1日,我到中国银行查到436.3万元 转入了杨宇宁的帐户才知道被骗了于是就向派出所报案。

    警官通知杨宇宁和我爸爸到派出所,杨宇宁对警官说他是为我爸爸理财,警官问杨宇宁是否有理财委托书,杨宇宁说我爸爸是口头委托他理财,警官问我爸爸是否口头委托杨宇宁理财,我爸爸说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警官对杨宇宁说你这种情况可以判你无期徒刑,当天晚上杨宇宁被关在派出所里,12月2日上午警官要杨宇宁和我爸爸一起到银行去把钱退给我爸爸,他们回来警官对我说杨宇宁退给我爸爸220万元,下午杨宇宁的弟弟和妻子来到派出所对我说警官给他们说如果不能得到我爸爸的谅解就会被刑事拘留,希望我们能放他一马,杨宇宁把钱拿去炒股亏了两百多万元,一定会尽快全额退还,并说杨宇宁年薪三十几万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被刑拘工作就丢了。  过了一会儿警官叫我和我爸爸去做笔录,警官对我说杨宇宁每月打四千元到你妈妈账户,(杨宇宁对我们说这是中国银行给我爸爸的分红)就相当于你们默认让他理财,这属于民事行为,我们不管,(杨宇宁先带我妈妈到中国银行开户,后带我爸爸到中国银行开户所以他知道我妈妈的账号),建议你们转化为借贷,否则杨宇宁可以不还钱,我们不同意转化为借贷,(保留追究他刑事责任的权利)然后警官就把杨宇宁放了。(在派出所的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我爸爸说过理财,我爸爸说没有委托过杨宇宁理财,杨宇宁说会全额退还)。对于盗窃和诈骗436万这样金额特别巨大的案子,仅仅因为明显是欺骗我们、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每月打四千元到我妈妈账户,就认定我爸爸“默认让他理财”,因此派出所的几名警官被杨宇宁买通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真的是理财亏了两百多万,难道杨宇宁愿意还吗?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我爸爸是委托他理财。由于杨宇宁表示要还钱,所以我爸爸没有马上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案,我们想如果他以后不还钱我们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后来我们经常催他还钱,他只是口头上表示要还,但是根本没有实际行动,没有还钱的诚意,对我不是欺骗就是威胁,09年11月,我爸爸再次到青羊分局报案。

    成都市中院判决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我爸爸、我妈妈王英越可能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徐贵勇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原因如下:

    事实上本案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杨宇宁的犯罪事实,铁证如山,徐贵勇法官对我爸爸及我妈妈和我所说的能证明杨宇宁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和事实以及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的说法只字不提,视而不见,而对于杨宇宁所说的有证据和事实证明是虚假的、和很多事实相矛盾的,杨宇宁假话连篇,破绽百出,是不符合事实,不符合逻辑,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的的说法却全部采纳。判决书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徐贵勇法官在判决书里面完全是故意胡说八道。非常露骨的歪曲事实。

    我爸爸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杨宇宁不可能是合法获得的,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交给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理由如下:

    1、08年12月2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我爸爸说过理财,这份笔录证明了没有理财这回事,对于判决书里面提到我爸爸在08年12月1号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对于这句话,徐贵勇法官断章取义,因为判决书只说了这句话的后半部分,这段完整的话的前半部分是“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 判决书不提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我爸爸说过理财的事实,以及断章取义说明徐贵勇法官故意为杨宇宁脱罪。  我爸爸在08年12月1号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这句话是不符合事实的,  有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为证,录音证明了 杨宇宁给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

    2、如果我们委托杨宇宁理财,肯定会写份委托书给他,亲兄弟、明算账。对于436万这样一笔巨款不可能口头上就委托杨宇宁理财。这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认为我们会委托杨宇宁理财。徐贵勇法官认定为口头上委托杨宇宁理财是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3、杨宇宁说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对我爸爸隐瞒了遗产的金额,我妈妈和我承认对我爸爸隐瞒了遗产的金额,我爸爸也说在开户的时候不知道遗产的金额,在这一点上,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和我的说法是一致的,那么我爸爸在开户的时候不知道遗产的金额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因为我爸爸和我妈妈和我、弟弟关系不大好,所以弟弟生前没有告诉我爸爸他有多少财产,只有我妈妈和我知道弟弟有多少财产。我爸爸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怎么可能把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

    4、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根本没有想过要杨宇宁参与。判决书里面几次提到我妈妈委托杨宇宁处理遗产是错误的,我妈妈没有委托杨宇宁处理遗产。徐贵勇法官之所以这么写是为了对杨宇宁有利。弟弟去世后我妈妈委托杨宇宁处理后事,我妈妈委托弟弟的前妻张萍玲处理遗产。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叫张萍玲把我爸爸继承的遗产直接打到我妈妈的账户,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怎么可能把这么大的一笔巨款转到杨宇宁的帐户?我妈妈和我原来打算张萍玲把我爸爸那份钱打到我妈妈的账户以后,我妈妈打一点钱到我爸爸的银行账户,这样达到控制我爸爸的财产的目的。我妈妈叫张萍玲把我爸爸继承的遗产直接打到我妈妈的账户,张萍玲答应了,但是实际上杨宇宁和张萍玲串通,杨宇宁帮助张萍玲侵占弟弟管理的公司分配给我妈妈的400万元,(我妈妈有公司90%的股份)而张萍玲帮助杨宇宁盗窃我爸爸的436万元。

    5、去银行开户的时候只有杨宇宁和我爸爸,那么杨宇宁是唯一可能窃取密码的人,即使我妈妈把银行卡、网银盾交给杨宇宁,没有密码杨宇宁也无法将钱转走。

    6、判决书不采纳杨宇宁非法获得我爸爸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的事实,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交给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杨宇宁是怎么获得我爸爸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的?杨宇宁要求开通网上银行就是为了盗窃我爸爸的财产。

    7、杨宇宁骗我们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有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短信为证,徐贵勇法官在判决书里面对这份证据只字不提,判决书说杨宇宁对我们说436万元全部炒股,就是故意为杨宇宁脱罪。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短信有很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3点:①、杨宇宁骗我爸爸、我妈妈和我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

    ②、我们没有委托过杨宇宁理财。

    ③、从电话内容可以证明杨宇宁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因此想通过威胁吓得我不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8、杨宇宁的行为没有一点符合理财:

    ①、如果是理财,应该以我爸爸的名义开立帐户,杨宇宁把我爸爸的436.3万转到自己的帐户里,就是盗窃。

    ②、如果委托杨宇宁理财,他应该告诉我们钱作了什么投资,赢亏如何,但是我们不知道他把钱拿去干什么,他骗我们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实际却据为己有。

    ③、作为一个年近八十的古稀老人,得到436.3万元的巨额财产是用不完的,怎么可能拿去理财,即使要理财,也要找专业的理财机构,怎么会找没有理财资质的杨宇宁理财。

    ④、如果我爸爸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可以在银行柜台一次全部转给杨宇宁,杨宇宁又何必通过网上银行在五天内分二十几笔把我爸爸的436.3万转到自己的帐户里

    ⑤、08年12月2日在派出所,警官建议我们转化为借贷,这样杨宇宁才可以还钱,当时我爸爸和我不同意转化为借贷,如果我爸爸确实是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我爸爸肯定愿意转化为借贷,否则就不可能追回亏损的钱。杨宇宁在笔录里说要全额退还我爸爸的钱,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如果我爸爸确实是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他肯定不愿意退还亏损的钱。

    杨宇宁2008年7月底把钱转走,08年12月1日才报案,草市街派出所警官说我们“默认让杨宇宁理财” ,我们没有“默认让杨宇宁理财”,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一直要求他把钱退给我爸爸,我们不要理财产品,杨宇宁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退钱。直到08年12月1日,我到中国银行查到436.3万元转入了杨宇宁的帐户才知道被骗了就向派出所报案。之前我们不知道杨宇宁把436.3万元据为己有。如果派出所的警官不放走杨宇宁,将他绳之以法,他也不可能转移财产,造成我们无法追回财产,而且杨宇宁也不可能再侵占他单位四十几万,再次犯罪。

    9、判决书里面1、在得知银行资金转出后,其理应立即报案。我爸爸没有报案是因为杨宇宁说的是为我爸爸购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爸爸信以为真。认为钱还在我爸爸的名下,认为杨宇宁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有09年6月14日电话录音为证:杨宇宁说:我上次给你说的,退出来后你们要损失一百多万,我不想寇德文的钱被银行赚(这句证明08年杨宇宁把钱转到自己账户后欺骗我们说为我爸买了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要求杨宇宁把钱退给我们,杨宇宁找各种借口拒绝,其中一个借口是理财产品有18个月的封闭期,如果退出银行要扣30%也就是一百多万)杨宇宁还说:拖过这18个月的封闭期,把这个钱还给你。原来我爸爸一家非常信任杨宇宁,因为杨宇宁是弟弟最好的朋友,而且杨宇宁是年薪几十万的公司高管,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我爸爸一家人根本想不到杨宇宁会把钱转到自己的账户。

    10、本来去银行开户这个环节是没有必要的,我妈妈和我原来想我妈妈、我爸爸原来就有银行账户,张萍玲只要和我妈妈联系,把钱打到我妈妈原来的银行账户就可以了。杨宇宁分别带我妈妈、我爸爸去银行开户就是为了窃取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

    11、判决书说杨宇宁于08年9月至11月每月以转款方式向王英越银行账户转款4287元,王英越对此称该款是杨宇宁支付的理财收益,但其未委托杨宇宁理财。王英越一方面收取杨宇宁支付的理财收益,一方面却称未委托杨宇宁理财。其对自相矛盾的说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我妈妈说的收到的银行转款4287元是杨宇宁对我妈妈说是中国银行支付的理财收益,没有自相矛盾的说法。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认为是中国银行支付的理财收益。

    12、警察问杨宇宁为什么要把钱转到自己的账户,杨宇宁说我爸爸没有证劵账户,所以将钱转到了杨宇宁银行账户。这也是谎话。按杨宇宁的说法,杨宇宁的证劵账户开户时间应该在我爸爸的银行开户时间之前,实际上杨宇宁的证劵账户和中国银行开户时间在我爸爸在银行开户时间之后,这就证明了杨宇宁为了盗窃我爸爸的财产才去开证劵账户和中国银行开户。

    13、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里面杨宇宁说法前后矛盾,先说每月向我妈妈支付4287元利息,年底分红15%,然后又说盈利杨宇宁提成50%左右,亏损控制在20%以内,且亏损由杨宇宁负担。在炒股的人里面10%的人赚钱,20%的人保本,70%的人亏损这是公认的规律,如果按杨宇宁的说法那么这样的约定他基本上只有亏损,不可能赚钱。杨宇宁是傻瓜吗?他是年薪几十万的公司高管,是很聪明的人。而且本案开庭时杨宇宁还说我们要求每年十五万的收益,436.38万元每年银行利息二十几万,说我们要求每年十五万的收益,简直荒唐可笑。

    14、判决书里面:被告人杨宇宁以替寇群理财为由,将寇群银行账户资金436.38万元中的4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另36.38万元转款至自己控制的户名为”贺卫”的银行账户,寇群及家人向其追问款的去向被告人杨宇宁谎称436.38万元全部购买了股票.事实上有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为证,录音证明了杨宇宁给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判决书这么写,说明了徐贵勇法官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15、杨宇宁说张萍玲可以证明他为我爸爸理财,但是在青羊区公安分局警官提供的说明里面,张萍玲说我爸爸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判决书里面没有这个内容,说明了徐贵勇法官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16、判决书不提我爸爸的财产是否应该在杨宇宁的银行账户这个事实,换个角度讲即使我爸爸、我妈妈把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即使我爸爸、我妈妈委托杨宇宁理财,我爸爸的财产也不应该在杨宇宁的银行账户。

    17、杨宇宁在盗窃、诈骗我爸爸财产的同时又职务侵占他的公司的45万元,被判处7年6个月的徒刑,这也是一个旁证证明了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18、此案在公检法三个单位的办案时间长达数年,杨宇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构成犯罪。在法院审理阶段长达一年多,我多次和本案徐贵勇法官交谈,对本案每一个细节及分析谈得非常清楚,徐贵勇法官对于杨宇宁犯罪事实心知肚明。徐贵勇法官之所以拖这么久,就是在千方百计,绞尽脑汁的想办法给杨宇宁脱罪。

    19、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受害人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如此轻判也是说明徐贵勇法官枉法裁判。
以上所述真实可查,若有虚假我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寇德文
     身份证:510302196810170017
       电话:13458616090

成都腐败法官徐贵勇你收了当事人多少钱?

我是寇德文,我替我的爸爸寇群揭露枉法裁判的腐败法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贵勇法官。曝光黑洞般的司法腐败。

    这是一个杨宇宁盗窃和诈骗我爸爸436万的刑事案件

    徐贵勇法官枉法裁判的主要问题是:

    一、徐贵勇法官认定事实错误。审判决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寇群、王英越可能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寇群王英越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因此杨宇宁的诈骗金额本来是436.38万,却只认定36.38万元,徐贵勇法官对杨宇宁的大量犯罪证据只字不提就”证据不足”,并且故意胡说八道。非常露骨的歪曲事实。这样造成”事实不清”.徐贵勇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二、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申请人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08年1月,我弟弟在广州车祸去世,杨宇宁和另外三人趁火打劫,发生了一连串匪夷所思的案件(共五起案件),这些人这个搞几百万,那个搞几百万,他们总共侵占我们一家的财产一千万多,遇到这样的事情给我们家造成接二连三的打击,,而法院对这五起案件的判决,没有一件是公正的。反映了司法的极度腐败。使我们家更加雪上加霜。像我们家遇到的这些事情在全国都是极为罕见的了。

    2008年1月,我弟弟因车祸在广州车祸去世,我爸爸因此继承了一笔高达436.3万元的遗产,(我弟弟去世后我父母请杨宇宁帮助处理后事,但没有请他处理遗产)同年7月由于该遗产要从广州汇回成都,弟弟生前的朋友杨宇宁主动要求陪我爸爸到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开通网上银行,之后杨宇宁窃取了我爸爸的存折,银行卡,密码,网银盾,且通过网上银行在五天内分二十几笔把我爸爸继承的遗产436.3万元 转入了他自己的帐户。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一直要求他把钱退给我爸爸,我们不要理财产品,杨宇宁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退钱。

    杨宇宁没有给我们任何手续,杨宇宁说这是中国银行的内部的理财产品,没有手续,因为他和行长关系好才买得到。后来我对此产生了怀疑,于是08年12月1日,我到中国银行查到436.3万元 转入了杨宇宁的帐户才知道被骗了于是就向派出所报案。

    警官通知杨宇宁和我爸爸到派出所,杨宇宁对警官说他是为我爸爸理财,警官问杨宇宁是否有理财委托书,杨宇宁说我爸爸是口头委托他理财,警官问我爸爸是否口头委托杨宇宁理财,我爸爸说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警官对杨宇宁说你这种情况可以判你无期徒刑,当天晚上杨宇宁被关在派出所里,12月2日上午警官要杨宇宁和我爸爸一起到银行去把钱退给我爸爸,他们回来警官对我说杨宇宁退给我爸爸220万元,下午杨宇宁的弟弟和妻子来到派出所对我说警官给他们说如果不能得到我爸爸的谅解就会被刑事拘留,希望我们能放他一马,杨宇宁把钱拿去炒股亏了两百多万元,一定会尽快全额退还,并说杨宇宁年薪三十几万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被刑拘工作就丢了。  过了一会儿警官叫我和我爸爸去做笔录,警官对我说杨宇宁每月打四千元到你妈妈账户,(杨宇宁对我们说这是中国银行给我爸爸的分红)就相当于你们默认让他理财,这属于民事行为,我们不管,(杨宇宁先带我妈妈到中国银行开户,后带我爸爸到中国银行开户所以他知道我妈妈的账号),建议你们转化为借贷,否则杨宇宁可以不还钱,我们不同意转化为借贷,(保留追究他刑事责任的权利)然后警官就把杨宇宁放了。(在派出所的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我爸爸说过理财,我爸爸说没有委托过杨宇宁理财,杨宇宁说会全额退还)。对于盗窃和诈骗436万这样金额特别巨大的案子,仅仅因为明显是欺骗我们、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每月打四千元到我妈妈账户,就认定我爸爸“默认让他理财”,因此派出所的几名警官被杨宇宁买通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真的是理财亏了两百多万,难道杨宇宁愿意还吗?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我爸爸是委托他理财。由于杨宇宁表示要还钱,所以我爸爸没有马上向上级公安机关报案,我们想如果他以后不还钱我们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后来我们经常催他还钱,他只是口头上表示要还,但是根本没有实际行动,没有还钱的诚意,对我不是欺骗就是威胁,09年11月,我爸爸再次到青羊分局报案。

    成都市中院判决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我爸爸、我妈妈王英越可能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徐贵勇法官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原因如下:

    事实上本案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杨宇宁的犯罪事实,铁证如山,徐贵勇法官对我爸爸及我妈妈和我所说的能证明杨宇宁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和事实以及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的说法只字不提,视而不见,而对于杨宇宁所说的有证据和事实证明是虚假的、和很多事实相矛盾的,杨宇宁假话连篇,破绽百出,是不符合事实,不符合逻辑,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之常情的的说法却全部采纳。判决书置事实与法律不顾,徐贵勇法官在判决书里面完全是故意胡说八道。非常露骨的歪曲事实。

    我爸爸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杨宇宁不可能是合法获得的,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交给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理由如下:

    1、08年12月2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我爸爸说过理财,这份笔录证明了没有理财这回事,对于判决书里面提到我爸爸在08年12月1号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对于这句话,徐贵勇法官断章取义,因为判决书只说了这句话的后半部分,这段完整的话的前半部分是“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 判决书不提笔录里杨宇宁承认没有给我爸爸说过理财的事实,以及断章取义说明徐贵勇法官故意为杨宇宁脱罪。  我爸爸在08年12月1号日在派出所的笔录里说“钱是自己在管理,杨宇宁没有骗我”。这句话是不符合事实的,  有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为证,录音证明了 杨宇宁给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

    2、如果我们委托杨宇宁理财,肯定会写份委托书给他,亲兄弟、明算账。对于436万这样一笔巨款不可能口头上就委托杨宇宁理财。这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任何一个大脑正常的人都不会认为我们会委托杨宇宁理财。徐贵勇法官认定为口头上委托杨宇宁理财是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3、杨宇宁说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对我爸爸隐瞒了遗产的金额,我妈妈和我承认对我爸爸隐瞒了遗产的金额,我爸爸也说在开户的时候不知道遗产的金额,在这一点上,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和我的说法是一致的,那么我爸爸在开户的时候不知道遗产的金额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因为我爸爸和我妈妈和我、弟弟关系不大好,所以弟弟生前没有告诉我爸爸他有多少财产,只有我妈妈和我知道弟弟有多少财产。我爸爸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怎么可能把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

    4、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根本没有想过要杨宇宁参与。判决书里面几次提到我妈妈委托杨宇宁处理遗产是错误的,我妈妈没有委托杨宇宁处理遗产。徐贵勇法官之所以这么写是为了对杨宇宁有利。弟弟去世后我妈妈委托杨宇宁处理后事,我妈妈委托弟弟的前妻张萍玲处理遗产。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叫张萍玲把我爸爸继承的遗产直接打到我妈妈的账户,我妈妈和我为了控制我爸爸的财产怎么可能把这么大的一笔巨款转到杨宇宁的帐户?我妈妈和我原来打算张萍玲把我爸爸那份钱打到我妈妈的账户以后,我妈妈打一点钱到我爸爸的银行账户,这样达到控制我爸爸的财产的目的。我妈妈叫张萍玲把我爸爸继承的遗产直接打到我妈妈的账户,张萍玲答应了,但是实际上杨宇宁和张萍玲串通,杨宇宁帮助张萍玲侵占弟弟管理的公司分配给我妈妈的400万元,(我妈妈有公司90%的股份)而张萍玲帮助杨宇宁盗窃我爸爸的436万元。

    5、去银行开户的时候只有杨宇宁和我爸爸,那么杨宇宁是唯一可能窃取密码的人,即使我妈妈把银行卡、网银盾交给杨宇宁,没有密码杨宇宁也无法将钱转走。

    6、判决书不采纳杨宇宁非法获得我爸爸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的事实,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交给杨宇宁。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不可能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杨宇宁是怎么获得我爸爸的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的?杨宇宁要求开通网上银行就是为了盗窃我爸爸的财产。

    7、杨宇宁骗我们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有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短信为证,徐贵勇法官在判决书里面对这份证据只字不提,判决书说杨宇宁对我们说436万元全部炒股,就是故意为杨宇宁脱罪。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短信有很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3点:①、杨宇宁骗我爸爸、我妈妈和我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

    ②、我们没有委托过杨宇宁理财。

    ③、从电话内容可以证明杨宇宁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因此想通过威胁吓得我不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8、杨宇宁的行为没有一点符合理财:

    ①、如果是理财,应该以我爸爸的名义开立帐户,杨宇宁把我爸爸的436.3万转到自己的帐户里,就是盗窃。

    ②、如果委托杨宇宁理财,他应该告诉我们钱作了什么投资,赢亏如何,但是我们不知道他把钱拿去干什么,他骗我们说是买的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实际却据为己有。

    ③、作为一个年近八十的古稀老人,得到436.3万元的巨额财产是用不完的,怎么可能拿去理财,即使要理财,也要找专业的理财机构,怎么会找没有理财资质的杨宇宁理财。

    ④、如果我爸爸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可以在银行柜台一次全部转给杨宇宁,杨宇宁又何必通过网上银行在五天内分二十几笔把我爸爸的436.3万转到自己的帐户里

    ⑤、08年12月2日在派出所,警官建议我们转化为借贷,这样杨宇宁才可以还钱,当时我爸爸和我不同意转化为借贷,如果我爸爸确实是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我爸爸肯定愿意转化为借贷,否则就不可能追回亏损的钱。杨宇宁在笔录里说要全额退还我爸爸的钱,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如果我爸爸确实是委托杨宇宁理财,那么他肯定不愿意退还亏损的钱。

    杨宇宁2008年7月底把钱转走,08年12月1日才报案,草市街派出所警官说我们“默认让杨宇宁理财” ,我们没有“默认让杨宇宁理财”,杨宇宁把钱转走以后欺骗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一直要求他把钱退给我爸爸,我们不要理财产品,杨宇宁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退钱。直到08年12月1日,我到中国银行查到436.3万元转入了杨宇宁的帐户才知道被骗了就向派出所报案。之前我们不知道杨宇宁把436.3万元据为己有。如果派出所的警官不放走杨宇宁,将他绳之以法,他也不可能转移财产,造成我们无法追回财产,而且杨宇宁也不可能再侵占他单位四十几万,再次犯罪。

    9、判决书里面1、在得知银行资金转出后,其理应立即报案。我爸爸没有报案是因为杨宇宁说的是为我爸爸购买了中国银行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爸爸信以为真。认为钱还在我爸爸的名下,认为杨宇宁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有09年6月14日电话录音为证:杨宇宁说:我上次给你说的,退出来后你们要损失一百多万,我不想寇德文的钱被银行赚(这句证明08年杨宇宁把钱转到自己账户后欺骗我们说为我爸买了中国银行的一种叫“托管”的理财产品,我们要求杨宇宁把钱退给我们,杨宇宁找各种借口拒绝,其中一个借口是理财产品有18个月的封闭期,如果退出银行要扣30%也就是一百多万)杨宇宁还说:拖过这18个月的封闭期,把这个钱还给你。原来我爸爸一家非常信任杨宇宁,因为杨宇宁是弟弟最好的朋友,而且杨宇宁是年薪几十万的公司高管,有身份有地位的人,我爸爸一家人根本想不到杨宇宁会把钱转到自己的账户。

    10、本来去银行开户这个环节是没有必要的,我妈妈和我原来想我妈妈、我爸爸原来就有银行账户,张萍玲只要和我妈妈联系,把钱打到我妈妈原来的银行账户就可以了。杨宇宁分别带我妈妈、我爸爸去银行开户就是为了窃取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

    11、判决书说杨宇宁于08年9月至11月每月以转款方式向王英越银行账户转款4287元,王英越对此称该款是杨宇宁支付的理财收益,但其未委托杨宇宁理财。王英越一方面收取杨宇宁支付的理财收益,一方面却称未委托杨宇宁理财。其对自相矛盾的说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我妈妈说的收到的银行转款4287元是杨宇宁对我妈妈说是中国银行支付的理财收益,没有自相矛盾的说法。我爸爸、我妈妈和我都认为是中国银行支付的理财收益。

    12、警察问杨宇宁为什么要把钱转到自己的账户,杨宇宁说我爸爸没有证劵账户,所以将钱转到了杨宇宁银行账户。这也是谎话。按杨宇宁的说法,杨宇宁的证劵账户开户时间应该在我爸爸的银行开户时间之前,实际上杨宇宁的证劵账户和中国银行开户时间在我爸爸在银行开户时间之后,这就证明了杨宇宁为了盗窃我爸爸的财产才去开证劵账户和中国银行开户。

    13、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里面杨宇宁说法前后矛盾,先说每月向我妈妈支付4287元利息,年底分红15%,然后又说盈利杨宇宁提成50%左右,亏损控制在20%以内,且亏损由杨宇宁负担。在炒股的人里面10%的人赚钱,20%的人保本,70%的人亏损这是公认的规律,如果按杨宇宁的说法那么这样的约定他基本上只有亏损,不可能赚钱。杨宇宁是傻瓜吗?他是年薪几十万的公司高管,是很聪明的人。而且本案开庭时杨宇宁还说我们要求每年十五万的收益,436.38万元每年银行利息二十几万,说我们要求每年十五万的收益,简直荒唐可笑。

    14、判决书里面:被告人杨宇宁以替寇群理财为由,将寇群银行账户资金436.38万元中的4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另36.38万元转款至自己控制的户名为”贺卫”的银行账户,寇群及家人向其追问款的去向被告人杨宇宁谎称436.38万元全部购买了股票.事实上有09年我与杨宇宁的9次电话录音为证,录音证明了杨宇宁给我们说是为我爸爸买了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判决书这么写,说明了徐贵勇法官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15、杨宇宁说张萍玲可以证明他为我爸爸理财,但是在青羊区公安分局警官提供的说明里面,张萍玲说我爸爸没有委托杨宇宁理财。判决书里面没有这个内容,说明了徐贵勇法官故意给杨宇宁脱罪。

    16、判决书不提我爸爸的财产是否应该在杨宇宁的银行账户这个事实,换个角度讲即使我爸爸、我妈妈把银行卡,密码和网银盾交给杨宇宁,即使我爸爸、我妈妈委托杨宇宁理财,我爸爸的财产也不应该在杨宇宁的银行账户。

    17、杨宇宁在盗窃、诈骗我爸爸财产的同时又职务侵占他的公司的45万元,被判处7年6个月的徒刑,这也是一个旁证证明了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18、此案在公检法三个单位的办案时间长达数年,杨宇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构成犯罪。在法院审理阶段长达一年多,我多次和本案徐贵勇法官交谈,对本案每一个细节及分析谈得非常清楚,徐贵勇法官对于杨宇宁犯罪事实心知肚明。徐贵勇法官之所以拖这么久,就是在千方百计,绞尽脑汁的想办法给杨宇宁脱罪。

    19、量刑畸轻,判决书认定杨宇宁诈骗36.3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诈骗36.38万元,而且拒不认罪、拒不返还受害人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如此轻判也是说明徐贵勇法官枉法裁判。
以上所述真实可查,若有虚假我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寇德文
     身份证:510302196810170017
       电话:1345861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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