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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枉法办案,百姓有理无处诉

法院枉法办案,百姓有理无处诉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姚庆武徇私枉法办案。我是辽阳市太子河区人因事故伤害的时间是1987年,而我定残的时间是2010年,于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用本人86年的工资与2010年辽阳市社会统筹工资作对比,得出的结论;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于是按照统筹工资的60%支付伤残补助金,按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样的对比合理吗?30年前的本人工资和30年后的社平工资作对比有可比性吗?这样做合法吗?符合立法的原意吗?这样的司法公平吗?这不是明显的徇私枉法吗?法院不讲理,还到哪说理呀?信访又设立道道门槛,百姓真是有理无处诉,有理讲不出,百姓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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