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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构成重婚?

请问是否构成重婚?

新闻背景:

(记者黄明)一位自述遭遇“变性老公悄然嫁人”奇耻大辱的女士,两度走进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询问可否以重婚罪追究其“夫”的刑事责任。昨日,接待该女士的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这桩奇事。
  
  据律师章帆介绍,这种涉及变性人的婚姻问题,从业近10年来还是头一回遇上。
  
  女士自称是武汉市人、姓秦,年约30来岁。与丈夫陈军(化名)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一天,陈军突然失踪了,衣物都不在了,多方寻找都无下落。
  
  秦女士说:“今年春节,我竟在街头偶遇陈军。让我大吃一惊的是,他穿着女人衣服,还化着妆,我斥问他是不是变态?是跟谁跑了?他抱歉地一笑,让我不要等他了,说他已做了变性手术,现又结了婚,嫁人了!后来得知陈军自幼患易性癖,变性手术后向其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现不少亲友都知道了这事,还当笑话传,我觉得丢脸极了……”
  
  然而,除“没面子”,秦女士的婚姻状况也陷入尴尬:由于陈军已成女性,与“她”离婚岂非同性离婚?自己的婚姻怎样解除?能不能告其重婚罪?
  
  章律师在保护当事人隐私前提下,委托本报将此案例公布,供法律界人士探讨。

评论:

变性人的问题,估计现在没有人太新奇了,但这样的问题好象还是比较特别的,秦女士遇到这样的问题,估计也是哭笑不得,朝思夜想的老公,两年后偶遇本来是欣喜万分,没想到确是--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去巫山不是云!不是不明白,这个世界变化快!

苦恼的不仅仅是一个曹女士,也给我们这些学法之人提出一个问题:

该以前是男子的女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欢迎大家讨论!!
从公安局允许变性人对户口性别进行更改及法律并不禁止变性手术的存在,可以说我国的人权种类的大家庭中又多了一个权利类型——性别的自己决定权。但本案实际情况是秦女士虽然与“丈夫”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但由于其丈夫的变性,而且法律承认这种变性的权利,这使法律所要求的合法婚姻的实体条件——双方互为异性不具备了。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这是社会复杂化产生的新问题,冒昧的说一句,可能是个法律漏洞。个人认为,不论如何从社会危害性来说,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因为其丈夫变性后与他人的婚姻行为,很难说是对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呵呵

劝秦女士也宽一下心,以某个变性手术专家所言,变性的人都是病人,其治病的方式就是变性,这样想想也许心就宽了。
不够成重婚罪,理由,重婚罪所保护的是既存的有效的婚姻关系。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可得出,婚姻关系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即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同性婚姻之合法性,而本案中老公的变性已使得先前合法有效的婚姻因主体不合法而变得无效。故老公变性后再婚,并不构成重婚。
谢谢
按照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已婚者再婚必须依法解除原来的婚姻关系。陈军虽然是在变性之后和他人再次结婚,但他以前和秦女士的婚姻关系还没有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解除。而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陈军没有和秦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其行为从理论上说已经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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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又是“变性金刚”问题。
怎么说呢?婚姻是有主体要求的。既然婚姻可以因一方死亡而自动结束,那么为什么不能因一方不符主体要求而自动结束呢?
人变性已经是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了,现在有了个好归宿,我看就成人之美吧。咳。


94嘛!

那秦女士又怎么办?老公变成人家的老婆了.她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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