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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睡眠”审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精神医学依据

“剥夺睡眠”审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精神医学依据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处在“是非不能辩认时或行为不能自我控制时……”,他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精神医学认为“朦胧状态”即是意识障碍,意识朦胧的的人,他的判断力不属于正常人的意识的判断力,儿童在责任能力上另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就是认为其辩别能力还未达到正常人的标准。
一、“剥夺睡眠”审讯被告人是“欲睡不能”处在精神恍惚的“朦胧状态”
当人处在极度疲惫不堪,嗜睡又不能睡,此时精神是:①注意力涣散;②从而领悟力下降;③事后回忆的铭记力不完整;④对事物反应迟钝缓慢;⑤甚至对识别周围场所、人物、时间的定向困难。
以上五项是精神上对意识清晰有否异常的判断标准(《精神疾患へのアプロ-チ》高桥三郎等,东京,医学书院,1982,第二版,10页:朦胧状态是意识障碍的一种。)
如果当事人处在下半夜,精神更难振作,精神处在一种失控的“朦胧状态”。(引自《健康报》)如果附加办案人员对传讯人所进行的威胁、引诱,被传讯人会产生对后果无法预测的恐惧,同时当事人会伴有“焦虑发作”,表现为“心烦意乱”,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
一个人意识清晰度下降时,即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他的言行不具有责任能力和一切法律效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7年第20卷第3期,132页 。)
二、被审讯人精神上处于“朦胧状态”的鉴定标准
“欲睡不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强制,二是被动强制。
主动强制是当事人对“欲睡不能”有心理准备,是可预知结果的强制状态。如:半夜走路,或半夜加班等,此时的“欲睡不能”,是自主强制振奋,表现为“阿欠”,是当事人根据自我需要的“欲睡不能”,通常以自我强制振奋来暂时缓解睡意,也可短时间内维持效率不高的工作。
被动强制是当事人对“欲睡不能”没有心理准备,是不可预知的强制状态。当事人欲睡时被动的强制在与外界隔离的“审讯室”;被强制坐在“审讯椅”子上;办案人员的“认罪要求”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无法预知后果的恐怖情境下。当事人完全处于精神恍惚,意识朦胧的状态,严重者伴有焦虑表现。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大脑思维进行鉴别:
1、思维迟缓:表现问活反应迟钝,提问几句方能回答一句,而且回答的语速缓慢(表示大脑神经细胞反应迟钝),
2、领悟困难:反复提问,理解问话迟钝或困难,弄不清问活内容,或“打岔”或对问话理解不完整, (大脑领悟力下降);
3、注意涣散:交谈过程中容易走神,“愣住”面部表情时有出现呆板,精神不能长时间集中在话题上(注意力下降);
4、事后遗忘:刚发生的事情,或说过的话,答应的事情,刚刚过后不久而容易忘掉,记不清楚问活内容,回忆不完整,实际说过的或听过的事情印象浮浅,也是因为脑注意力不能集中的原因 (铭记力下降)。
5、定向障碍:对于自己目前所处的地点、时间、以及人物,识别困难,或反复振作精神加以识别判定,或说不清楚,或识别有偏差,(定向力下降)
上述五项,意识清晰者任何一项都是正常,反应迅速敏捷,即是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认为是有责任能力者,否则是属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第15条》规定,当精神病人在是非不能辩认的时候,或其行为不能自我控制的时候……其刑事责任减或免。凡是能确定是处在“朦胧状态”时,即认为符合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7年第20卷第3期,132页
《精神病学》,沈渔村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焦虑症681页)
三、可预知与不可预知结果的“欲睡不能”之比较
正常的夜班可预知次日能安全回家。通常夜班会有夜宵饭维持大脑的精神功能所必需的血糖和水分,因为脑与其它人体器官不同,脑仅能代谢葡萄糖供给能源,不能代谢氨基酸或脂肪,因为脑本身不同于肝脏和肌肉组织有糖源储备,脑没有能源储备,因而血糖稍有降低,就会低血糖昏迷,脑缺氧3-5分钟即可死亡。
不可预知的被审讯人在夜间被强制“剥夺睡眠”并伴有饥饿和口渴的甚至疲劳、寒冷、电烤等多种“刑讯”情况下,附加“身陷囹圄”恐怖情景,对何时能安全回家“生死未卜”,此时的意识是伴有“焦虑发作”的“朦胧状态”。焦虑状态:对后果莫测的恐惧产生的焦虑状态,使人难以忍受,提心吊胆,心烦意乱,惶恐不安,忧心忡忡,此时注意力难以集中,有时脑子一片空白或糊里糊涂。在外观上可通过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对焦虑状态加以识别,经常有心跳加快,多汗,面部发红或苍白、口干、恶心、腹疼甚至腹泻或尿频等症状。
正常加班工作的人,一般都有必要的心理准备;二是工作环境是自己所熟悉的场所,没有其后果莫测的恐惧;三是单位提供有夜餐,有饮水(饮料)等,可以通过吸烟对抗焦虑。)
由于恐怖而产生的焦虑状态,对后来的言行受其影响极大,从神经科医生临床上常用的对抗焦虑有效药品苯并二氮卓类(常用有:安定、阿普唑仑等……)的研究和以苯并二氮卓类通过动物小白鼠等实验研究得知焦虑状态脑内生物化学代谢发生了变化(焦虑的神经化学,《新しい精神医学》,东京医科齿科大学,高桥良等,126页, 1985,第一版)
当夜间被检察(公安)机关强制带进审讯室的时候,办案人员实际上已将被审讯人按照“罪犯”对待了。精神科医生和法律工作者公认的,人处在不能辩别是非或不能判断其行为后果时,其被告人的“口供”不具有承担法律的责任。当办案人员通宵达旦审讯获取被告人自己“认罪”的“口供”并作为定罪的依据时,往往与事实形成不了“证据链”,而办案人员为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也常常“一不做,二不休”按照被告人在剥夺睡眠时的“认罪”“口”供进行“取证”,首先,办案人员将“剥夺睡眠”的审讯时间“笔录”为白天,或者只记录日期不注明具体审讯时间,公然歪曲“剥夺睡眠”审讯的事实。我们可以从新闻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中找到共性的东西,即,所有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无一例外地使用“剥夺睡眠”的审讯方法,无一例外地在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编造所谓地“证据”。由于司法界“剥夺睡眠”审讯方法已“司空见惯”,且牵涉人员众多,因此“剥夺睡眠”造成的冤假错案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欺骗性大”的特点。我们最近在《法治论坛》刊登的某全国先进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剥夺睡眠”审讯被告人的照片,为我们研究“剥夺睡眠”审讯提供了实物。
利用通宵达旦审讯寻找破案线索,与利用“意识朦胧”的“口供”做定罪的法律依据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情。在人的尊严日益受到保护的时候,提高和改进破案技术手段,尤其是还没有定罪之前就采用通宵审讯,并把这种逼供做常规破案手段,获取的不可靠的口供还可以否定事实和书证,甚至作为定罪唯一依据,冤假错案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焦虑发作,心情烦躁,坐立不安,急于想休息,部分精神病人自杀往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这时候你要他做什么,他都得服从,如果他的意识在“糊里糊涂”按下手印,比白天给他给两棍子,逼他就范还不道德,刑讯时起码白天意识还是清醒的,其行为受意志支配。“剥夺睡眠”审讯是深夜“朦胧状态”下被告人签字。看看那个危害更大,请各位法学专家参考。
四、伴有恐怖、焦虑状态的“欲睡不能”时的精神是什么?
如果突然因故不能照常睡眠,本应按时分泌能使安静的激素滞后,或因为需要强制性兴奋和进而产生新的对抗生物钟有规律的安静激素分泌,因为两种相互对抗产生临床上焦虑状态:躯体表现有出汗、心跳增速,体温升高……精神表现有烦躁。常见有两种人为的不能按照生物钟规律睡眠情况,一是有可预测性的夜间加班,一是不能预测性的夜间突然绑架,此时一般伴随有“恐怖”状态,审讯应属于后一种伴有恐怖状态。
不可预测审讯必然伴有恐怖。
可预测的夜间加班,因工作有秩序,有夜餐、有饮料(咖啡、喝茶、喝酒),吸烟等都可提高兴奋消除或对抗焦虑。夜班,一船需要补充:吸烟、夜餐、喝咖啡、喝茶水等情绪怡然,下午21 -22点:呼吸减慢,种种困乏迹象都表现出来,娱乐、香烟、咖啡打乱生物钟,违反生物钟的行为,免疫力下降,为病毒入侵提供条件。法国人每年2-4月发生自杀事故高峰,他们认为是接受阳光照射不足改变了生物钟节奏有关。下午23 -24点:身体开始修复工作,修复白日受伤细胞(DNA)。
一个人的生物钟可以测出:一、测定方法有:1、测体温波动法,2、测血清激素曲线法,3、测血压波动以及4、测“黎明现象”法:包括测血压、激素、血糖等都可判断每个人的生物钟的时间。
还可以把最佳的一天睡觉8-9小时作为该生物的夜间,然后调整其它作息时间;
日前,《中华精神医学》杂志2006年11月第36卷第四期,刊载的浙江大学医学院的科学家们,通过对大白鼠“剥夺睡眠”试验撰写的论文“睡眠剥夺对大鼠脑干和海马大麻素CB—1受体的影响”,文中指出:睡眠剥夺可致大脑细胞(神经元)凋亡(枯萎死亡)。是不可逆的病理改变。
综上所述:剥夺睡眠的审讯是残酷的刑讯逼供。剥夺睡眠的审讯使被告人精神处于意识朦胧状态,即司法精神医学所确认的意识障碍。因此,剥夺睡眠的审讯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识障碍的3-3-9级分类《精神疾患へのアプロ-チ》高桥三郎等著(根据日本脑中风外科研究会)
一级:觉醒状态(意识混浊状态)
一级-Ⅰ、意识基本请晰,但印象肤浅、须重复提问才能辩认。[朦胧状态:外观活动正常,但必须重复提问才能辩认清楚]
一级-Ⅱ、有定向力障碍(时间、场所、人物)[朦胧状态:外观活动正常,周围人物、地点、时间已有辨认不清了]
一级-Ⅲ、说不清楚自己名子,生年月日[朦胧状态:外观活动虽然正常,但对自己名子都说不出来了]
二级:刺激可觉醒(意识嗜睡状态)
二级-Ⅰ、一般声音呼唤可以睁眼
二级-Ⅱ、大声呼唤或摇晃躯体可以睁眼
二级-Ⅲ、痛的刺激附加反复呼唤可勉强的睁眼
三级:刺激不能觉醒(意识昏迷状态)
三级-Ⅰ、痛的刺激可产生动作
三级-Ⅱ、痛的刺激手足稍有活动和皱眉动作
三级-Ⅲ、痛的刺激也无任何反应
剥夺睡眠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抓捕犯罪嫌疑人恰逢夜间;二是故意夜间抓捕犯罪嫌疑人。两者之间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讲,无论什么原因夜间抓捕犯罪嫌疑人都应确保其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审讯。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无论什么时间,如果病人存在“是非不能辩认,行为不能自我控制”,他的供词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样,犯罪嫌疑人在被剥夺睡眠后的精神恍惚、意识朦胧,他的供词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意识朦胧临床检查方法:
临床方法简单易行:有√记号者说明意识清醒度下降,意识障碍一级1、反应速度: (思维迟钝)
概念:正常脑功能思维敏捷,联想迅速,所以听到询问时,立即转向询问者,或立即回答。当脑功能下降,思维迟钝,反应迟缓。
检查方法:观察对提问的反应速度: (表示大脑神经细胞反应迟钝)
以回答问题的快慢表现
①反应敏捷、迅速 [是√][否]
②反应迟钝、迟缓 [是√][否]
③提问多次、几句话方能回答一句 [是√][否]
④回话的语速、语流缓慢,或停滞 [是√][否]
⑤语言用词少、或简单 [是√][否]
2、领悟力: (领悟困难)
概念: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内容,理解比较困难。表现呆滞反复追问,什么?什么?……
检查方法:观察对提问的内容理解程度:被询问人反复提问,观察是否弄不明白问活内容, (大脑领悟能力下降);
正常人领悟良好,朦胧状态领悟困难。
理解问话内容是否困难
①须反复提问一件事情,方能理解。 [是√][否]
②常常“打岔” [是√][否]
③对问话理解的不完整 [是√][否]
④或反问“什么”?“什么”?“什么”? [是√][否]
⑤询问几句不作反应,不回答。 [是√][否]

3、注意力:(注意涣散)
概念:观察交谈过程,引起对方集中注意的程度
检查方法:与对方交谈时观察对方关注的持续状况。
①交谈过程中容易“走神” [是√][否]
②他的眼神视线能否对着询问人,关注问活内容 [是][否√]
③他的每一句回答是否紧叩话题? [是][否√]
④交谈时能长时间集中精力坚持,能否持久? [持久][短暂√]
⑤交谈时东望西看,难以集中精力或注意力? [是√][否]
交谈过程中 “愣住”面部表情,时有出现呆板,精神不能长时间集中在某一话题上(注意力下降);(正常人;眼神视线能集中与问话人,眼神长时间保持在话题上)
4、定向力:(定向障碍)
概念:识别面前的人物,所处的地址,当前的大致时间。
检查方法:对于自己目前所处的地点、时间、以及人物,识别困难,或需要反复振作精神加强识别或判定,或说不清楚,或识别有偏差,认错人,说错了地址或时间,属定向力下降,(良好或障碍))
①人物定向力:站在你面前的人是谁?他是做什么的?认识么?[知道][不语√]
②空间定向力;你当前在什么地方?以前来过这里么? [知道][不语√]
③时间定向力;今天是那年那月多少号,或星期几? [知道][不语√]
④时间定向力;是冬季还是夏季? [知道][不语√]
⑤空间定向力;现在是白天或晚上?大致是几点钟? [知道][不语√]
5、铭记力:(事后遗忘)
概念:前边的检查完了认后,最后再做此项检查,检验刚刚发生的事情,能否记住或回忆起来多少?。即了解事后遗忘情况。事后遗忘,是陈述性记忆忘掉,另一种“程序性记忆”不受影响,外观和往常活动正常。程序性记忆是长期训练、练习、熟练之后也称为“习惯”,俗话说习惯成自然.不易忘掉。所以朦胧状态外观是正常的。
检查方法:刚发生的事情,或说过的话,记不清楚问活内容,回忆不完整,实际说过的或听过的事情印象浮浅,也是因为脑细胞功能下降,注意涣散,印象浮浅的原因 (铭记力下降)。(事后能记忆者是正常或遗忘者有意识障碍)
①刚刚问过的内容能否复诵一次 [能][否√]
②答应的同意了的事情,刚刚过后不久是否忘掉 [是√][否]
③设个简单题目,如1+5+2-3=?,30分后令其复诵 [能][否√]
④刚刚谈话主要的内容,己忘却? [是√][否]
⑤能否记住假设的电话号码? [能][否√]
询问过程有“阿欠”出现,即可说明意识清醒度下降
上述五项,意识清晰者,其中任何一项都应该是正常,确定其中一项有不正常即是有意识障碍(一级)。《刑法第15条》规定,属意识障碍者没有责任能力。
供法学界参考
二、意识朦胧脑电检查方法:
可查阅中国精神病网-剥削睡眠:睡眠波形或意识障碍波形(慢波:θ波或δ波);清醒波形(快波: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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