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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吴同和案案情介绍(转载)

江苏淮安吴同和案案情介绍(转载)

案情介绍


各位专家,下午好,我是案件当事人吴同和的哥哥,感谢各位专家光临!
吴同和,男,1972年6月生,中共党员,主任中医师,医学博士。此前任江苏省淮安市中医院副院长、淮安市中医药学会会长,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心血管专业常务委员。被淮安市政府记个人二等功一次,2012年获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
案件大致经过是:2013年9月8日之前,南京纷迪公司CT经销商黄利在检察机关交代向淮安市中医院放射科主任薛洪旺、副院长方友平行贿,当被问及是否向吴同和行贿时,先说没有,后说有,数额是先说是2万元,后改口为5万元,2013年9月8日又改口为10万元。2013年9月12日,吴同和被淮阴区检察院带到办案点审查。在侦查机关的压力和提示下,他于9月16日零时承认收了黄利的钱。因没有拿钱,所以不知数额多少,先后猜4万、4.5万元、4.8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同时,他还编造收受淮安博为公司左坤2万元、徐州一个医疗设备公司小王1万元、无锡一个医疗设备公司小陈5000元、上海一个医疗设备公司小张5000元的所谓“事实”。
2013年9月19日,吴同和被刑事拘留,送市看守所羁押。9月29日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因否认受贿事实被淮阴区检察院再次拘留。11月3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淮阴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8日,清河区检察院退回淮阴区检察院补充侦查。3月14日再次移送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7日再次清河区检察院退回淮阴区检察院补充侦查,5月28日再次移送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 15 日清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了十年。
吴同和涉嫌受贿案,存在太多的疑点。在审查和审理期间淮阴区检察机关和清河区法院的许多做法是不合法的。
一、淮阴区检察院在2013年9月12日-9月19日审查期间采用非法手段取证:
1.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侦查人员坚持认为吴同和收受了贿赂,吴同和解释时,侦查人员总是打断吴同和,且态度粗暴。(审查录像录音为证)
2.疲劳审讯,非法取证。
公诉机关提供了自2013年9月12日18:44-15日23:40约77小时期间共159个视频,而视频时间显示,吴同和只是在15日下午2.30-4.40期间没有被讯问,其他时间一直在接受讯问。
3.侦查机关采用了引诱、威胁手段使吴同和作出了有罪供述
讯问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多次采用威胁、利诱手段哄骗吴同和作有罪供述。
二、本案疑点众多
(一)关于收受黄利的十万元
第一,黄利行贿原因不明。吴同和在中医院分管医务、科教长,在考察、论证、采购CT设备期间不分管设备。在CT设备采购上没有话语权。且吴同和从技术的角度一直支持购买小宝石CT,黄利没有必要送给吴同和10万元钱。而分管设备的副院长方友平先前一直反对购买小宝石CT,直到黄利送其10万元后,方才改口同意购买小宝石CT。
第二,黄利行贿款来源不明。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黄利先是说不清送给吴同和10万元资金的来源,后改口说是从纷迪公司的利润中截留20万,还有自己手上有20万的备用金中出的,但究竟是从利润截留还是备用金中出的,黄利说不清楚。侦查机关也未提供黄利银行卡上的资金变动情况。而黄利送给方友平10万元却能说得清楚,是从银行提取,共十沓,一沓一万,上面都有银行封条。
第三,行贿数额占利润比例过大。小宝石CT机总价为99.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918200元。按照黄利所言,为出售这台小宝石CT机的成本如下:(1)行贿款:吴同和10万+方友平10万+薛洪旺17+吴晶涛1万元+沈主任1万元=39万元;(2)考察费:组织中医院孙邦贵和薛洪旺去大连参加发布会+组织方友平等人去苏州、张家港考察;(3)其个人出差费用。(4)增值税税款。如此大的成本,其利润是多少?
第四,收受时间不清。黄利先说是2012年底左右,后来提前到2012年11月左右。而吴同和先说是2013年1月左右,后来提前到2012年底左右,再后来提前到2012年11月下旬。而黄利送给方友平10万元却能说得清楚,是2012年11月中旬。
第五,收受地点存疑。黄利说是在中医院吴同和门诊办公室送给吴10万元的。而门诊办公室是几名医生共用的,谁值班谁用。该门诊办公室位于二楼,正对着楼梯口,有监控。吴同和的门诊时间为周一上午和周五上午。2012年11月下旬,吴同和共有三次门诊,时间分别是23日上午、26日上午、30日上午。其中23日门诊有16位病人,还有一些来咨询的人,下午又接待上海来的专家李教授一行,没有收钱和藏钱的时间和条件。26日是李鹤医生上的门诊,吴同和未上门诊。30日吴同和到市里开中医药学会换届会议,未上门诊。而黄利送给方友平10万元却能说得清楚,是在方友平院长办公室,方收了以后,放在办公桌后面的柜子里,锁上了,放了半个月。
第六,收受数额存疑。黄利先说是2万,后改口为5万,最后说成10万,而吴同和先说是4万,然后多次改口,分别为4.5万、4.8万、6万、8万,最后说成10万。而黄利送给方友平10万元却说得清楚,就是10万,前后说法没有变化。
第七,“赃款”去向不明。吴同和先说是存到自家附近的农业银行了,其实他家附近根本没有农业银行,后又说是每月一、两万元不等交给自己的老婆陆萍了。虽然吴同和有将工资和奖金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心内科奖金、外出讲课、做评委等)凑成整数(一般是凑成八千或一万元)交给老婆陆萍的习惯,但从2012年10月到2013年8月吴同和工资和奖金以外的收入情况来看,不能说明吴同和交给老婆陆萍的十多万块前,就是收受黄利的10万元和左坤的2万元。如果是这样,吴同和交给老婆陆萍应当有20大几万块钱。因为,这段时间吴同和工资奖金之外的收入就有十几万。
(二)关于收受左坤两万元也有疑点
虽然收受左坤2万元是吴同和自己先交代的,但吴同和已经自述是为了取保候审回家过中秋节而编造的。这一说法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吴同和同时还编造受收了徐州一个医疗设备公司小王1万元、无锡一个医疗设备公司小陈5000元、上海一个医疗设备公司小张5000元的所谓“事实”。而这些所谓的“事实”,经侦查机关侦查,都不属实。
三、清河法院受司法机关之间利益牵制,偏袒公诉机关,未能独立审理案件,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清河法院审理案件时,无视案件中的众多疑点,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只采信公诉机关的说法,甚至有的只作主观推断。如公诉机关起诉书中认定行贿时间为11月左右,因为辩护律师提供证据排除这段时间收贿的可能性,判决书竟然认定受贿时间为12月这左右,并认为是合理的。法院也未保障被告人权益,辩护律师申请行贿人黄利到庭接受律师质询,法院竟然说找不到行贿人黄利。律师申请到庭的其他证人也没有一个到庭接受质询。律师对案件的质疑,法院也未给予重视与认真的核实。
作为家人观点:我们深信吴同和是冤枉的。
   1.吴同和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人送过。
   2.吴同和冤案一方面说明一些司法机关未能按法办案,未能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防止纠正冤假错案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上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利益群体关系太牢固,宁可牺牲你一个人,也要保住他们体制关系内的一帮人。淮阴区检察院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完成结案率等考核项目,采用疲劳审讯、恐吓、诱骗等非法手段进行取证,这是这起冤案的根源。之后,为防止承担办错案件的责任,在法院审理期间,他们积极施加影响。清河法院为了群体利益关系未能公正审理。在我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他们的做法不仅毁了吴同和的一生,更摧毁司法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望。
     吴同和出生于农村,是一个善良的人,靠自己努力取得一定成就。现在这不白之冤不仅毁了他一生,还要让他这样一个善良的并未犯罪的人承受十年牢狱之刑,那么,法律公正何在?天理又何在?吴同和涉嫌受贿一案,从审查到一审判决,自始至终没有让我们感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恳请各位专家能就案件的疑点,是否应该疑罪从无等,非法采集证据发表观点,给我们指明方向,对于二审有所帮助。
   感谢各位专家!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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