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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阜平:这个法官太任性 万斤白酒去无踪 (转载)

河北阜平:这个法官太任性 万斤白酒去无踪 (转载)

2015年6月的一天,朱金玉再次失望地走出河北省阜平县法院的大门,他的讨酒之路在无限期地延伸着,却总没有结果,可损失却在时间的飞逝中不断地扩大着。
      那是2009年,当时身为阜平县红金贡酿酒有限公司法人的朱金玉,因业务关系欠一位天津人的10万元借款。阜平县法院执行局长顾东光带领王小会等四位法官前往红金贡酒业有限公司,执行扣押了5吨产于1992年的原浆散白酒,当时价值50万元。这本来是一次正常的公务行为,但是阜平县法院执行局长顾东光法官在扣押这5吨白酒时,居然不出具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而且,经朱金玉随后多次找到顾东光,要求补充扣押法律文书未果,10000斤优质原浆白酒,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落到了法官顾东光的手里。既然是案件执行扣押物品,顾东光法官本应该把它送回阜平县人民法院的库房,在被执行人朱金玉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拍卖。但是顾东光没有将这万斤白酒拉回阜平县人民法院,也拒绝告诉朱金玉5吨酒存放在哪里。随同介入执行扣押行为的王小会等法官对朱金玉表示 ,他们虽然介入了扣押行为,但5吨酒放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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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他们均不知情!后经朱金玉多方探寻证实,顾东光把执行公务得来的万斤白酒,私自拉到了距离阜平县人民法院一公里外,自己家小区的一个(图中“茗清阁”)车库中!

      按照最高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三)财产的保管人;(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顾东光等法官在前往扣押朱金玉的万斤白酒过程中以及扣押执行完成后,经当事人朱金玉多次催要仍旧终究没有给予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简直是匪夷所思!

      《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法官顾东光明知道当事人朱金玉仅仅欠天津债权人10万元的欠款,却一下子超值执行扣押朱金玉当时价值50万元的10000斤白酒,并且私自秘密存放,其动机实在是令人难以捉摸!

      《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2009年顾东光“稀里糊涂”超值扣押债务朱金玉的10000斤原浆白酒至今,朱金玉奔走于阜平县人民法院,以及保定市人中级民法院,多次要求顾东光出具扣押文书和执行终结裁定。但6年了,顾东光一直没有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扣押期满,朱金玉多次找到顾东光要求清算结账,顾法官仍旧是不予理睬。朱金玉呼吁媒体致函阜平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回复说“5吨酒已经由朱金玉卖了”。对于这个莫须有的回答,朱金玉气愤地说:“5吨酒由他法院顾东光“保管”着,我怎么卖的酒?我必须 先得从顾东光手里提取吧?我取走酒得给顾东光打条吧?这不是他们(法院)从我手里抢走酒的时候,啥手续也没有就拉走了!现在我说拿走就拿走,顾大法官答应吗?”

     对于此次“执行”给朱金玉造成的损失,朱金玉是满脸愁容:“其实谁都知道,是阜平县人民法院的顾东光法官,喝光了我朱金玉的万斤白酒,只是谁都不说而已。我的那些酒在2009年就价值50万元。又是六年过去了,市场上比我那些就年份还短的8年陈酒,现在还卖到每斤150元以上。我酿造于1992年的老陈酒现在应该卖多少钱?起码要超过200了!顾东光喝完了我的10000斤老陈酒,现在折价不低于200万元!这个价款,谁肯给我?”

      由于2009年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顾东光的“任性”执法,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超值执行扣押当事人朱金玉原浆陈酿白酒10000斤私存,而今又灭失扣押标的物不能返还,这个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顾法官“任性”执法的底气又从何而来?罔顾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这类法官的“任性”执法,是滥用职权还是挂羊头卖狗肉?又应该由谁来制约监管和惩戒呢?

(当事人朱金玉电话  1390336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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