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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你好!我是第三方资产抵押,抵押签字时候注明的用途是购货,银行到我公司所在地土地 房产部门办理他项也是签署的购货。借款合同 借款审批都详细规定了银行严格按照借款申请用途监督使用,不得改变。而贷款下来后银行以贷款方委托支付的名义改变了贷款用途,偿还了另外一个公司的不良贷款,其中剩余部分偿还了银行工作人员前期给贷款方的私人借款,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抵押无效?具体应该怎么做?希望可以得到你的帮助。谢谢!
问题补充:
    有一个时间节点,在银行到我公司所辖地办理他项的前一天,贷款人已经把所有的硬件(U盾 法人身份证 公司一切印章)全部由过桥公司暂管,说明办理他项的时候银行已经知晓委托支付的内容,然而银行第二天办理他项的时候出具的合同上贷款用途仍然是购货,第三天贷款到位,半小时全部分解完毕。同事出现了一个新的上游购货单位(此单位从未和贷款人有任何贸易往来,也不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转款凭证与上游全称不符(转款凭证的上游公司注册局查无注册)。请问专家,银行是否有失职渎职  欺诈嫌疑 。是否可判定抵押无效?
    麻烦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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