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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起诉期限?

超过起诉期限?

申请再审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登记违法一案”不服一审(2015)湘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二审(2015)岳中行终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三);(四)。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原裁定称:“根据《延期协议》王在97.12.16日已知道过户的事实2015年才起诉显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驳回上诉”的事实不清,裁定不能成立:
一、驳回起诉错误。原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及第六条 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的起码规定。如:
      1、房子没有成交。申请再审人(汨证房字280022号)房产证遗失96年经报社登记;97.6.8日法院对该产权作出(97)汨执字32号查封裁定;同年7月29日双方在被申请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房屋作价8.8万元出让,邓建军先付5.8万元同时办理过户及凭现金收条产生法律效力,和购房款未付清之前不涉及抵押”。30日申请再审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请求补发(汨证房字280022号)房产证报告”。由于被申请人主管领导拒绝批准导致该房地产交易无果。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重新签订了以附生效或解除条件合同:“房子成交以后 既日前有问题由我责”王于民。97.7.30日邓建军未付分文购房款及申请再审人未提供、签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据。
     2、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补发(汨证房第280022号)房产证的报告》至今未予补发及答复;被申请人却借道垅路86号房屋的名义为邓建军颁发房产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汨证房字第6147号)填写的日期虽是97.7.30日?但[汨罗市私房产权登记发证申请表]审核意见:居委会、镇政府、房管部门概无领导同意全部空白及无日期纯属伪造。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被诉房屋登记违法是在受到邓建军欺骗作出的。而被告在为邓建军办理房屋登记的过程中,也末进行实质审查,仅仅是凭一份依法被解除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空白的[汨罗市私房产权登记发证申请表]便颁发的房产证,该行为存在重大错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符合《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未经质证。“延期协议”是一审开庭审判长提出的。当原告对“延期协议”提出异议时不但遭法院拒绝,而且一审并当庭宣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高法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意见:29、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原裁定根据“延期协议”推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与适应法律错误。
      三、适应法律错误。关于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有两个期限,一个是6个月的一般诉讼时效,另一个是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原《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为“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2000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又恢复规定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但是,对于涉及不动产行政诉讼20年绝对时效的起算点,无论司法解释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况且被申请人作出(汨证房字第6147号)仅对邓建军的单方行政行为,对申请再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意见》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的公民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邓建军是采取欺骗行为进行申报及被告伪造的产权证,导致申请再审人是无法知晓其所作所为的,所以,对申请再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
      纵观本案依照《高法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原载定不但未予审理却“根据《延期协议》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驳回上诉”显然是错误的。希望看到司法改革的进步!请求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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