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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军节,异地团伙乘车持械毁坏财物应怎样认定

建军节,异地团伙乘车持械毁坏财物应怎样认定

2015年9.3大阅兵前,本村村民李某将7月31日欲挖路基被邻居王某劝阻发生口角之事通知了在外地的两个儿子,在8月1日建军节上午10点左右的特殊日子,李某两子纠集异地12余人开三辆车持械赶到王家意欲行凶,王家及周围群众惊恐远离,于是李某诱骗、指使其子及异地多人大喊大叫将王某门前影壁墙推毁,妄图将王某影壁墙下的土地据为己有。
    王某报警后,公安局只对李某拘留10天、李某长子拘留5天,异地3人各处罚500元。
    李某次子因社会关系复杂,李某一家至今不但不配合政府部门调解,对王某不赔偿,不道歉,不与王某立清地界,反而对公安局调查的事实颠倒黑白,编造王某影壁墙所占土地非法,影壁墙不是王某合法财产,对其母和其哥的拘留处罚提起复议,公安局陈述:经民警调查取证,王某2003年垒墙时,依村委信件使用土地,无纠纷,无违法占用;影壁墙是多年实际存在。但县政府却以“未发生肢体冲突,损毁影壁墙价值不高(估价470元),不易解决矛盾,不利社会稳定”为由认为公安局虽然运用法律正确,但明显不当,撤销公安局对两人的拘留处罚,责令重做具体行政行为。
    求助问题:
    1.李某诱骗、指使;李某两子9.3阅兵前,8.1建军节纠集异地12余人,乘车、持械推毁王某影壁墙是否构成“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县政府复议不看事件的严重性质及社会负面影响,仅以价值较低,违法轻微撤销公安局的拘留决定是否合理?
问题补充:
现在已将县政府告市法院:
  已诉求:
   1.撤销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维持公安局对李某、李某长子的拘留处罚决定。追究其余人等违法责任。
   另询问律师:
   1.王某是否可以到哪一部门(?)里立案,追究李某及其子的毁坏公私财物罪?
   2.公安局只按治安处罚条例处罚动手推墙的几个人,至今逍遥法外的李某长子纠集带领前来是否也是共犯,其余一同前来的团伙人员是否也为共犯。
   怎样申诉才能维持公安局原作的拘留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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