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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法院逆向移送刑事案件,开国内之先河

慈溪法院逆向移送刑事案件,开国内之先河






















我是蒙冤人罗丽君的丈夫,我妻子罗丽君和其83岁的老父亲、老党员罗学昌因制衣厂采购布料样货,与供货商发生经济纠纷,引发所谓的故意伤害案件,妻子不服,正常逐级文明上访,遭至当地公检法个别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妻子、岳父一审双双判刑。国家法律何在!天地公理何在!百姓呼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该怎样活下去?

    一、案件的起因

2011年4月17日,布行老板黄文浩、邓海沙(系布行员工)、黄文聪(女,系黄文聪姐)、徐行欢(系黄文聪丈夫)四人到婷婷制衣厂结算布匹样货货款(总货款1.2元,余款9000元),因供应的布料存在色差质量问题,双方发生退换或结款分歧,黄文聪自称在冲突中左腿受伤,法医鉴定为轻伤。

黄文聪如何受伤,他们四人陈述是:罗学昌先将黄文聪拉倒在地,罗丽君用脚踩踢黄文聪左小腿,致其左小腿骨折;罗学昌及罗丽君陈述是:黄文聪自行滑倒;婷婷制衣厂工人刘玉廷陈述:“我看见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和罗学昌扭在一起,女的倒地并呼喊受伤。罗丽君要上去帮忙被那个男的推倒在地,我没有看见罗丽君踩踢黄文聪。”

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法院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意见均是:黄文聪左胫腓骨骨折系间接暴力形成的可能性大。(在医学上,直接暴力多见为压砸、冲撞、打击致伤,间接暴力就是暴力通过传导、杠杆或扭转力量在着力点的远方折断,间接暴力多见为高处跌下、跑跳的扭伤或滑倒所致的骨折)。

二、慈溪市公检法反复无常、执法随意,导致一起简单的故意轻伤案件拖达五年之久,还得不到解决

慈溪市公安局派出所原先准备将罗学昌列为犯罪嫌疑人,因考虑79岁的罗学昌已近高龄,无法关押;遂转向将罗丽君列为犯罪嫌疑人。

2011年7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罗丽君立案。2012年10月19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罗丽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慈溪市法院起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2012年12月20日,慈溪市法院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对黄文聪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黄文聪的左胫腓骨骨折,以间接传导暴力作用所致可能性大。这份鉴定意见虽然不是肯定性表述,但至少证明黄文聪等四人所说的罗丽君踩踢黄文聪致其受伤的事实不能得到证实。慈溪市检察院根据此份鉴定意见,不能证实罗丽君实施了犯罪行为,向法院撤回起诉,并于2013年9月6日对罗丽君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市检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14年5月8日,慈溪市公安局又以故意伤害罪对罗学昌立案(关押4小时,后监视居住);2014年7月8日,慈溪市检察院向慈溪市法院起诉,开庭前夕,法院收监罗学昌,关看守所9天,一审判决罗学昌有期徒刑7个月,其上诉后,宁波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慈溪市法院迟迟不开庭,超过法定审限,罗丽君不服,逐级上访,惹怒当地公检法个别人。

2015年7月3日,在没有当事人黄文聪要求重新起诉罗丽君的前提下和检察院对罗丽君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慈溪市法院竟然违反诉讼程序,对罗丽君定罪移送本案,慈溪市公安局又以故意伤害罪对罗丽君立案。7月4日,慈溪市公安局匡堰派出所对罗丽君刑拘及逮捕。

2015年11月16日,慈溪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罗丽君提起公诉,慈溪市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丽君有期徒刑一年半(根据浙江省高院公布的量刑标准,罗丽君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至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日,慈溪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学昌管制7个月。

在基本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慈溪市公检法在这五年中,反复无常,自己做出的法律文书前后矛盾,想变就变,甚至无视自己已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完全不顾执法、司法应有的严肃性,随意变更嫌疑人,随意变更法律文书,使得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拖了五年之久还没有解决。

罗丽君原本经营状况良好的制衣厂也在慈溪市公检法个别人员的随意办案中倒闭,妻离子散,家破厂亡。

三、慈溪市公检法办案行为的违法之处

(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前后矛盾

慈溪市检察院曾认为罗丽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所以才于2013年9月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的案件与2013年相比,只是多了一份《法大鉴定意见》,而这份鉴定意见对于黄文聪伤势形成的原因与2013年作出不起诉时所依据的浙江省2012年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同。也就是,在证据没有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2013年是证据不足,现在又变成了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这种突变,慈溪市公检法始终没有说明原因。

(二)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偏听偏信,完全采信黄文聪一方的说法,对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或者刻意曲解

1、慈溪市公检法认定罗丽君、罗学昌单独或共同伤害黄文聪的主要依据就是黄文聪一方四人的证词,但是这四人之间存在着夫妻、姐弟、雇主与员工的关系,是利害关系人,证词的效力低。而且,这四人之间存在串证行为,黄文聪的丈夫徐行欢在笔录中已明确承认。慈溪法院也确认四人之间就案情在作证前存在交流,但认为很正常,不影响证词的可信度。

2、四人证词中关于罗丽君踩、踢黄文聪的证词与浙江省鉴定意见、司法部司法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法大鉴定意见相矛盾。因为,前者证明是直接暴力,而后者证明却是间接暴力形成的可能大,直接暴力难以形成。

3、现场目击证人刘玉廷笔录证实罗丽君没有对黄文聪采取踩、踢行为,这与鉴定意见吻合,相互印证,从而,证明黄文聪等四人的证词内容中罗丽君踩、踢黄文聪的证词不真实。但慈溪市法院颠倒黑白,认为刘玉廷的证词能证实黄文聪一方四人的说法。

4、慈溪市中医院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黄文聪的体检也证明,罗丽君没有对黄文聪采取踩踢行为。因为,体检表明黄文聪的腿部表皮没有任何伤,如果罗丽君对黄文聪的左小腿进行了踩、踢,在黄文聪只穿了薄丝袜的情况下,相应的表皮不可能与常人相同。但慈溪市法院对这一明显矛盾,视为不见。

(三)慈溪市检法以罗丽君在事发现场就认定其对黄文聪实施了伤害行为,这也是明显的错误,稍具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现场和实施伤害行为完全不能等同。

(四)本案不能排除黄文聪自行摔倒或者在争执过程中不慎摔倒形成骨折的可能

本案的案发现场是罗丽君制衣厂的加工地,堆有大量的布匹,现场的照片、黄文聪、黄文浩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这一事实。当时黄文聪穿着鞋跟又高又细的高跟鞋,所以,其自行摔倒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自行滑倒摔伤也是间接暴力的一种,根据浙江省、司法部和法大的鉴定意见,本案中黄文聪自行滑倒受伤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五)慈溪检法违背刑事诉讼法定罪的证据标准,错误认定罗丽君实施伤害行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定罪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是,这个案件明显没有达到这个证据标准,慈溪公检法无视证据间存在的诸多矛盾、黄文聪倒地受伤的多种可能,一味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

(六)案件的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1、慈溪市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重新起诉,明显违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本案中,慈溪市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没有被撤销,仍然有效,慈溪市检察院现又重新对罗丽君提供公诉,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4条的规定,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2、慈溪市检察院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也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第3款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第4款规定,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第5款规定,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但是,慈溪市检察院2015的起诉相对于2012年的起诉,没有出现新的事实,也没有出现新的证据。

3、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罗丽君案件主动移送给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然后自己又对该案进行审判,明显违反了指控与裁判分离的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审判实际上就是走过场,没有任何公正可言。

五、慈溪市公检法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报复罗丽君正常反映诉求的行为

2014年,罗学昌案被宁波中院发回重审后,慈溪市法院在半年内不开庭,也不给罗学昌及家属任何解释。罗丽君为此向最高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2015年7月1日,根据在京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意见,罗丽君、罗绍生夫妇及儿子罗世峰前往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约见罗学昌重审案法官王治军,询问开庭日期及索要延期审理的法律文书。王法官没有予以任何答复,并于当日对罗绍生、罗世峰父子进行司法拘留。(司法实践中诉讼辩护、代理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没有过激行为),法院明知罗绍生系辩护人,却公然拘留。)

当罗丽君准备就丈夫、儿子被司法拘留一事,找律师提出书面异议时,慈溪市法院以发现罗丽君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新证据,向慈溪市公安局移交案件,慈溪市公安局在两天之内就完成了立案、抓捕罗丽君工作。2013年已被不起诉的罗丽君案开始了蒙冤第二季。

最后,慈溪市公检法滥用职权、反复无常、随意执法、违法办案,给罗丽君及其家人带来了沉重的灾难,生活无法正常继续,工厂已经倒闭。同时,这也给国家司法的公正、权威及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给当地企业造成了极大地负面影响,激起了397户人家约1500多人的群情激愤和联名控告。

由于在司法权滥用和违法行使方面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本案引起高端媒体关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曾两次前往慈溪采访本案。我国权威的刑事诉讼法专家也就本案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结论是: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丽君及罗学昌采用推拉、踩、踢等方式致黄文聪倒地、受伤”的诉讼主张,明显缺乏证据证明,达不到法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应当认定罗丽君、罗学昌无罪。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我国的司法环境、法治化程度都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普遍满意,但慈溪市公检法肆意妄为,为打击报复不惜制造冤案,与中央要求背道而驰。我们恳请有关机关能尽快纠正慈溪市公检法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早日还罗丽君一个清白。(注:本文为投稿,如有不实之处请跟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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