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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不起状了。请网友帮着转贴或回复
xibu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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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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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不起状了。请网友帮着转贴或回复
我已找过很多地方。经济上不允许我继续。请大家帮帮我。跪谢。
我是包头市明天科技山泉厂的工人,我被厂长叫公安科长打了。到医院缝了十针,分局伤害鉴定是轻伤。
派出所不给立案,装摸做样的拿尺子量了量,说不够尺寸,不够轻伤,说没证据说我被打。是我自己摔的(有11月9日照片,俩眼是青的,血衣,傻子都能看出是打的,但他们不要。)。当时在场的有四个厂长,一个公安科长,一个科员。
检察院的也说没证据管不了。并说,你找到公安部贾春旺也没用。太嚣张了。
我不知道还需要什么证据,难道非得拿DV拍下来吗?
我希望政府能为我能为我主持公道。或者叫当时在场的人说一声“谁在这件事上说谎,谁就是婊子养的”就行。
我们是化工生产车间,400人左右,生产环境恶劣,管理混乱。2005年,我知道的事故有,一个肋骨骨折。一个眼睛几乎失明。一个锁骨折,一个脚让高温火碱烧伤严重。我是大面积烧伤。这是住院的,没伤人的事故有好几起。当时跟前没人。高温火碱上冲,有人的话更严重。没住院的有多起。我一年让烧伤四次。除了脸和左臂,体无完肤。我住院没有走正常的工伤手续。走的是医疗保险。
2005年11月7日下午4时左右去一化找厂长崔吉会谈我工作的事。当时他不在,我在副厂长办公室做着。过了大约一小时,崔回来后撵我走,我不走,随后他就把厂公安科科长姜涛叫了上来。让我下楼,到了公安科,我和姜说我是来谈工作的,姜不听,还骂我:“###,放不下你了,####”等等。很难听。我说:“我是找厂长来解决问题的,你没有权利骂我。如果不能说话,我就不和你说了。”我就又去了办公楼。姜随后跟了上来。在二楼厂长办工室门口,二话没说,揪住就打我。另外还有一个公安科姓杨的一起打我。现场有厂长崔吉会.副厂长冯德容.张永强.厂长助理罗力军。没人制止。我还喊:“你们就这样看着没人管。”打完我后,公安科又过来几个人,把我拽回公安科,待了一会儿,看我流血过多,把我送到一附属医院。上嘴唇缝了十针。头.胸.腹外伤。第二天。崔吉会不承认在现场,接着崔吉会说我是酒后闹事。先动手打人,然后自己摔的。还上报了公司。我是中午喝了酒,但是在打我之前我并没有在办公室说一个脏字或是有其他过分的举动。让打了我想都没想到。这是不是有点黑社会的性质,我不知道。
公安科曾打过多人。有一位工人挨打后,还让交罚款1000元。(没有证据,但知道是谁)
11月8日下午我向110报案。
11月11日去昆河派出所,民警说没人证明我是被打的,我要求拿司法鉴定委托书,民警找理由不给。一直到15日去,还找理由不给。其间找过多次。后找到昆区分局督察科。他们才给的。司法鉴定已做。是轻伤。
12月7日。派出所通知我。不予立案。
12月13日。去分局要求复议。分局法制科让我去检察院。14日。检察院侦察起诉科科长说他们没有侦察权。只能是调案卷看看。
2006年5月10日。检察院说没证据。我问:“我还应该找哪?”他们说找哪都没用。
以上所述,如有一句谎话。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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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葱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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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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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援助律师,自己量量那口子够不够8CM(加起来的和),够上8CM就算轻伤,对方应负刑事处罚的.公安不立案只能自诉了,弄好了再告公安不作为,就怕法院也不给你立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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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焰的心之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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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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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不治暴的情况下实际上就鼓励了暴力行为的发生——社会上有很多刑事案件就是这样被逼出来的......
——所以,有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只有靠自己了。用弹弓射击最保险——对方明明断定是你干的,但也找出不证据,还不用连累别人等等,优点是很多的,嘿、嘿——出于对楼主的同情出此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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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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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主的遭遇深表同情!
虽然不主张违法,可是在如此不讲理的“人”面前,讲法讲理都是毫无用处的。当今社会,老实人吃亏!而楼主这样亏是吃不得的,只能让他们更加猖狂!
以牙还牙,7楼这位网友的主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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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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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的社会我都不想看了,试试找电视台的一些栏目,也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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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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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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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执法者就是太不象话了。听说过“有奶便是娘”这句话吗?现在大多数的都是这样的人。继续上访。总有说理地方。他们太嚣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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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7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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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一言
警察就是土匪,张之强说的有钱是万能没钱是万万不能
官字二个口,一个是给人赛钱的,一个是帮凶的
朱容基都斗不过,我们呢!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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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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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有些时候总正规的道路不一定能得到解决我只说到这里,在向下说就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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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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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条件是:
l、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这里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所申请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法律所应予保护的权利或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如公民的请求赡养、工伤索赔、因被侵权请求国家赔偿,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刑事辩护权,是法律允许行使的权利,都具有法律援助条件所要求的合法性。所谓"有充分理由",是指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明自己所主张利益请求的事实依据。所谓"需要法律帮助"是指,当事人自己不懂得法律,没有参与庭审的诉讼技巧,不借助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帮助就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则无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此条件亦称为"合法性"条件。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衡量申请人是否符合此标准,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水平,参照当地政府所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失业救济标准"来确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失业救济标准"的,应予以全部免收法律服务费用;对于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以上两个标准,但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确有困难的,则应酌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
特殊条件是指,符合法律(包括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无需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上一般条件,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这类指定,我们应该优先保证。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把"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六种情况。其中,"经济困难"的情况具体化为两条,即:"①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特殊案件"具体化为"四条",即:"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④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⑤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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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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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上面得规定
如果觉得自己符合条件的话
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专业的帮助
但愿你能碰到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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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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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呢
你的遭遇的确是挺让人难过的
只能建议你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他会给你一些比较有可行性的意见
但是具体操作起来还是会有难度的
也许你付出的代价会很大
得与失之间
你自己平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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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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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穿上血衣举着大冤字旗去天安门都不一定好使,帮忙顶帖子吧,我们用口水打倒他们!
知道饥饿才会去充实,知道愚蠢才会变得聪明,先退一步方能前进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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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MAR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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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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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信这个邪
坚决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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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jordan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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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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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案,区的不立案,就向市的报,再不行就向省的报,
虽然现在的社会依然很‘昏暗’,但我们老百姓总不能永远忍气吞声,像前段时间报
道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只要还有一口气就不能让这种以权谋私,社会
的渣子留在警队。支持你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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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a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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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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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可惜我对法不是很了解!希望我也能帮上点忙
我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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