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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的理解

对“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的理解

  “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出自一位美联邦大法官所说。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因为判决能做到象绝对真理那样毫无争议,因其作出后就立即“定纷止争”,让纠纷划上句号;而是因为判决依赖其专有的终局“属性”,只要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得出,从信守、维护规则的角度,它即为正确,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服从。这句话的前一个正确具有绝对性,后一个正确则具有相对性,是指终局判决的规则既定效力,而非判决本身为绝对正确无任何争议。

  理解:一、对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不易做到绝对正确毫无争议。

  对人而言,不同的人(包括法官)对于同一问题的判断结果,由于各自的学识、所处的立场(主观倾向)、看问题的角度(价值观)等等不尽相同,各自得出的结论就象看多棱镜,你所见到的色彩取决于所选取的角度。于是也就有人们通常喜欢划分的左派、右派、保守、激进、开明等各种分类,往往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听起来支撑各自观点的理由似乎都能成立,谁也说服不了谁,真理有多个侧面。故争议不可能避免。

  对法而言,成文法永远是滞后的,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更不可能全部预见立法后将可能发生的一切新情况、新问题;成文法也只能作原则规定,不可能详细列举案情而给出现成答案。法官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样受个人的局限,就如看佛光一样,独立思考的法官照见也只是自己独立的见解。评议制和讨论表决制能客观说明在处理案件中争议的客观存在。

  对个案而言,不同法律原则并存于同一案件中且相互冲突的情形并不少见,如公正原则与效力原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等等。如何确定其强度并选择适用,属于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衡量。但在适用甲原则就有利于一方,而适用乙原则又有利于另一方的情形下,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判结果,要回避争议显属客观不能。

  二、人类出于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必须设定“规则”终局“了结”纷争。

  纷争出现后,争论可以继续,但结论必须作出,如让其悬而不决,社会秩序将会发生混乱。无一例外,各国都选择法院作为负有终极裁判使命的机构,各国都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司法制度体系--即终极“了结”纠纷的“规则”。既选择了这样一种机构及相应“规则”“了结”纠纷,如果都不服从其按既定规则作出的“了结”纠纷的结论,设定的“规则”被抛弃,纷争则又回到了无法“了结”的状态。

  三、不尊重或践踏裁判“规则”将导致法治进程的倒退。

  终局“了结”纠纷的裁判规则是公共资源,总体上在保护着公共利益。个案中,裁判规则虽然只是对有限的个体的纷争作出结论,但只有这种结论得到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尊重和服从,才能真正实现纷争的终局“了结”。如果这种结论得不到尊重和服从,裁判规则就受到了践踏。规则被破坏了,则必定会有规则保护之下的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值得强调的是,法官不按规则作出裁判会直接导致强势“毁坏”裁判规则的公信度基础;当事人不服从按规则得出的结论直接威胁到其他人利益保护的实现;公众不尊重规则则最终毁坏规则。

  四、尊重“规则”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裁判公信力的根本来源。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逐渐产生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规则,以及各种习惯、习俗和常例,而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依赖这些规则得以维系。只有全社会都尊重并遵守各种“规则”,纷争便会减少;法官严格遵守对纷争的裁判“规则”作出裁判,裁判公信力基础便会更加坚实;当事人和全社会都尊重并服从按裁判“规则”作出的结论,纷争才会真正划上句号,规则便得到了维护。这样,才能使迈向法治社会的步伐提速。
对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不易做到绝对正确,但可以做到相对正确。问题是“法官不按规则作出裁判”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
  严格意义上说,“法官不按规则作出裁判”的“不按规则”就是违纪违法--破坏“规则”,必然为其违纪违法的后果“买单”,这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我主张依照“规则”追究破坏“规则”的法官。
  在指责和愤恨之余,我个人觉得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背后的一些原因值得思考:
  对于“主动”违纪违法的法官而言,其个人原因不赘述了,但法官作为人也同样具有人性的一面,人处于物质社会对“财”没有强烈欲望这个命题是不成立的。法官的薪酬待遇与其享有的权力和肩负的责任不相匹配,这是事实。“常在河边走要绝对做到不湿鞋”的难度是很高的,高水平的司法能力、严格的职守要求与薪酬的对应,让法官能保障与其职守相称的体面与尊严,从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无疑是从制度层面重视人性弱点、提高法官防腐能力的有效举措。
  对于“被动”违纪违法的法官而言,通常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畏惧”在左右他们的裁决,有权力能够触及并影响到公正执法的法官的职位、薪酬待遇甚至正常生活。局外人对这种“畏惧”了解多少?对敢于抵制的法官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又了解多少?在气愤不能抵制的法官的同时,能否完善“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根除这种在法官身上客观存在的“畏惧”,是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对于因能力原因“过失”违反规则的法官而言,高要求的法官职责需要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尽管对法官这个职守可以提很多崇高的勉励言辞,但法院留不住人才是局内局外都周知且正在不断发生的事实。法院为何留不住人才,如何完善选拔法官的方式并淘汰低能力的法官,从制度层面保障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能够汇集相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更是指责之余应当想到的。
值得强调的是,法官不按规则作出裁判会直接导致强势“毁坏”裁判规则的公信度基础;当事人不服从按规则得出的结论直接威胁到其他人利益保护的实现;公众不尊重规则则最终毁坏规则。

赞同!所有人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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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情和法治化发展状况确实与美国有着极大的差别,但美国大法官所言确实应是我们国家法治化发展所要追求和达到的目标,就是民众对法律的一种高度信仰和尊重,它在我们国家的实现需要漫长的过程。但作为个体的法官应该树立这样的信念,在审判工作中以自己公正的审判活动和形象最大可能的树立司法权威,做尊重规则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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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出自一位美联邦大法官所说。

这句话是美国人说的。不适合中国国情。

中国法官生存在枉法徇私的的氛围里,岂能枉称“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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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肯定,楼主和月云都是可以尊敬的法官!

我这次碰到的一位接谈法官,他给我写了一张这样的理解路条内容:

上海郑治洪:

对联营合同中“亏损”承担的签约本意理解。从合同的出资条件、甲方责任、经营盈利分配比例的变化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方面能够理解为“亏损由乙方承担”的合约本意。

另注:“亏损按比例分担”是合同的一般约定,郑治洪与上海铁道宾馆在联营合同中就“亏损”有特别约定。

最高法院接谈处120室接谈员.代号:045。2006年6月5日。

请问,这些文字“书的有理”吗?这样的理解可以有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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