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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有罪

他是否有罪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3组,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上其奇瑞轿车追赶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去年5月,罗军及胡家属要求成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
请大家谈谈自己是否认为张德军有罪、是否应当负民事责任。
“罗军及胡家属要求成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这本身就不合法吧,刑事责任应该是公安检察机关追究的,个人应该是去报案,怎么能要求法院追究呢?
作为案件本身,我觉得,罗和胡抢夺后逃逸,应该预见到被追赶而遭受伤害,能预见而不作规避,并任由结果的发生,应付全部责任;张没有故意伤害二人的主观动机,车辆碰撞的目的在于截停二人,其行为属见义勇为,不需要对二人的伤亡负责。
有明显的原被告,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的,但是对于本案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因为张不存在故意伤害的动机,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至于民事赔偿我想法院会予以支持的。
老话题!
法院已经判了!
张德军无罪,且不负任何民事责任!
如果开了张德军有罪的先河,则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击毙或击伤,则人民警察同样有罪!如抓捕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我们该采取什么方式去对付犯罪呢?
对付犯罪分子只有暴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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