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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说说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法治时评]说说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说说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
  国务院最近出台了《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本人和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为穷人打官司以及本人的当事人都是一大福音。从该《办法》看,劳动争议案件只收取受理费10元,不再收取其他诉讼费。在目前所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中,当事人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缴纳其他诉讼费。在各地法院几乎上是除受理费外,其他诉讼费基本是作为各地法院的创收手段。重庆各级法院经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其他诉讼费的收取均按受理费的30%-50%,有的甚至是百分之几百不等收取,重庆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标的额收费。本人经常在不同法院的立案庭都是因法院的违规收费而吵架,也曾先后向不同的财政、物价部门反映,都无济于事,原因很简单,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地方财政是一笔收入,同时,法官收费的多少也与效益挂钩。本人曾办理的綦江王清明等人劳动争议一案,綦江县法院根据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批文,收取受理费的50%作为其他诉讼费。本人认为綦江财政、物价部门系越权行政,因为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取办法》的规定,制定诉讼费标准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财政部制定,王清明等人曾以綦江物价、财政部门超越职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应当由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这已到了荒唐的极点。当事人仍坚持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该院却裁定不予受理,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今没有结果。事后在新华社、中新社报道后,重庆市财政、物价部门责令綦江财政、物价部门予以纠正,事后綦江财政、物价部门发文予以撤销。当事人到綦江法院要求退还多收取的其他诉讼费,但该院院长公开说他撤他的,我收我的。因此,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确实对穷人以及为穷人打官司的律师都是一大福音。但问题在于该《办法》规定,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而地方法院与各地方物价、财政在利益上有着相互联系,因此,是否能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真还值得打个问号!
  
  
  
  周立太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唉,有时真想不明白,法院到底是企业还是国家司法机关。
  
  其他诉讼费用,到底是什么费,判决书从不列明。
  
  我们交的税到底是干什么的?
  就是啊,而且劳动仲裁案件,仲裁委也要大收一笔~
  
  广东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不收费,最多50元,可仲裁委却按标
  
  的收费,有次到东莞某劳动局立案,同时交了仲裁费缓交申请,仲裁
  
  委工作人员大怒:都不交仲裁费,我们财政怎么保障?!
  
  真不知国家拨款都哪去了
  嘿嘿,十元钱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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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周立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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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鄙视乃些在法律部门工作的人们。“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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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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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的诉讼费缴纳办法是不了解中国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状况的情况下制定的,脱离我国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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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基层法院,特别是法庭,这个办法不是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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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法无据,糟践法治,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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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居然可以制定《诉讼费交纳办法》,那么国务院干嘛不直接办理诉讼案件,典型行政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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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费在没有得到实在保障之前,不知会产生何种意想不到的结果.时刻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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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生几大危害:
  1、基层案件数量会明显增多,在基层法院人员目前尚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无异于百上加斤,降低案件审理质量;
  2、容易使当事人滥用司法资源;
  3、无法形成良好法治环境,一产生纠纷不谋求调解或行政帮助即诉之法院,指导思想有误。
  
  二、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与最高院的民诉意见、诉讼费收费办法有较大矛盾,实践中不知以谁为准则?
  三、劳动案件10元一宗,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只收5元,呵呵,单案卷的复印纸张就不只这个数。
  四、基本上基层收费严重降低,中级法院以上诉讼费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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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个画在纸上的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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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不少当事人在时效允许的情况下,都等着这个办法生效后再诉诸法院。
  
  关于某些地方的做法质疑,支持楼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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