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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合同问题

房地产中介合同问题

有一个做房地产中介刚才给我来电话。
事情是这样的:
买卖及中介方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房款是98万元,这样过户税费约10万,买主不想拿这钱,于是中介承诺连过户加中介费包收6万,也就是采用业界常用的做法,压低房价,比如以50万报成交,这样交易市场相应地开具50万的购房发票。但买方(系自然人,不存在报账的问题)却执意要中介为其提供98万元的房款发票。中介说那这样的话,我得赔钱,但买主不干,执意要中介以6万元的低格为其开具98万元的发票,说不然要到法院告中介。

我的个人意见(初步地)是这样,
中介与买主的税费的约定是无效的,双方不能约定减免税费,更不能恶意串通违反国家税法。应受行政处罚。
即使起诉到法院,买主必须按98万纳税10万,而不能让中介公司以6万的代价“包”。
而此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应按交易额的不高于2.5%(物价局的规定),收取中介费。因此如果买主诉至法院,中介可以反诉其要求给付中介费。
至于双方应受到的行政处罚,是纵向的责任,不影响横向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
请赐教!
同意楼上的意见,按合同法52条的有关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经济活动讲规则。中介定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介费用如何结算双方有约定,至于中介无法达到预计目的,那是中介组织的经营风险!买房的真实意思是省钱,中介的真实意思是做成生意。没什么不是真实意思,都18周岁以上,真实意思黑之白字清楚的很。如果规费只有1万元,买房能不能要求中介少收?笑话,当然不可以。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税法规定的部份无效,其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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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其中介费和过户费用有承诺,应当在6万圆内扣除过户税费后认定为中介费用.那就是0圆.因为其关于中介费的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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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六楼楼主的意见.约定并不违公法律规定,中介的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买方当然可以要求其提供98万的发票,中介会不知道中介费加过户税费6万元的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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