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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东莞的赔钱减刑与陌生的诉辩交易

牢骚怪论:东莞的赔钱减刑与陌生的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中国人不太熟悉的一个司法名词,因为,中国的司法实践也许并不主张“诉辩交易”。“诉辩交易”,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也包括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控方与辩方(被告方)为了达到尽快了结案件审理程序、减少被告痛苦(或者被告认罪可以得到某种好处)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交易方式。“诉辩交易”通常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院不会干涉,不过,有时法院也会主动向控辩双方提出“诉辩交易”方式,但不会强迫控辩双方接受。虽然“诉辩交易”方式也存在利弊两面性,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却被经常采用。

近日据有关媒体报道,由于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而且已经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进行了实践,据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这种被称为“赔钱减刑”的司法试行,却遭到了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极大愤慨,认为东莞两级法院提倡的“赔钱减刑”司法判例,严重地践踏了我国的法律尊严,是一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徇私枉法行为,完全有可能引发“司法混乱”,并为社会的违法犯罪大开“方便之门”,让严肃的法律拜倒在金钱面前,使“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金钱司法”变成现实,这样下去的话,司法公正将没有希望,社会正义将荡然无存,有钱人犯罪将“赔钱减刑”有恃无恐,无钱人违法将“无钱赎罪”性命堪忧,……等等等等诘问和指责之声,无不表示出对“赔钱减刑”司法试行的不解和愤怒。

其实,有关“赔钱减刑”的司法试行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有关媒体记者作出了一些解释性说明。例如:“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对于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的问题,陈斯副院长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另据陈斯副院长介绍:“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针对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试行“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愚下认为是一种司法进步,它与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诉辩交易”,事实上是异曲同工的,也是我国司法在未来的改革中必然要采用的司法手段,并不值得极大愤怒,怪只怪我国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怪只怪我们对别国的司法情况知之甚少,怪只怪某种意识的长期干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几乎没有出现过显性的“诉辩交易”方式,但也要看到,一种叫做“默认诉辩交易”的隐性司法审理程序却是存在的。例如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就具有“默认诉辩交易”的性质。换言之,嫌犯只要“坦白”认罪,就可能得到“从宽”的好处,反之,只要“抗拒”就只能得到“从严”的惩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默认诉辩交易”,是一种带有单方面“强制意志”的“诱导型诉辩交易”,而不是控辩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下的“诉辩交易”方式。所以,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带有单方面“强制意愿”的“诱导型诉辩交易”——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已经被国家的司法审理程序所摒弃。

“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事实上也是“诉辩交易”的司法表现形式。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定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各种形式的“诉辩交易”,使我国的司法实践更加丰富多彩,更加以人为本,更加和谐有序。
诉辩交易”,是中国人不太熟悉的一个司法名词,因为,中国的司法实践也许并不主张“诉辩交易”。“诉辩交易”,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也包括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控方与辩方(被告方)为了达到尽快了结案件审理程序、减少被告痛苦(或者被告认罪可以得到某种好处)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交易方式。“诉辩交易”通常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院不会干涉,不过,有时法院也会主动向控辩双方提出“诉辩交易”方式,但不会强迫控辩双方接受。虽然“诉辩交易”方式也存在利弊两面性,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却被经常采用。我国可以审慎试用。
近日据有关媒体报道,由于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而且已经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进行了实践,据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然而,这种被称为“赔钱减刑”的司法试行,却遭到了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的极大愤慨,认为东莞两级法院提倡的“赔钱减刑”司法判例,严重地践踏了我国的法律尊严,是一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徇私枉法行为,完全有可能引发“司法混乱”,并为社会的违法犯罪大开“方便之门”,让严肃的法律拜倒在金钱面前,使“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金钱司法”变成现实,这样下去的话,司法公正将没有希望,社会正义将荡然无存,有钱人犯罪将“赔钱减刑”有恃无恐,无钱人违法将“无钱赎罪”性命堪忧,……等等等等诘问和指责之声,无不表示出对“赔钱减刑”司法试行的不解和愤怒。国人的担心,不无道理。
有关“赔钱减刑”的司法试行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就此向有关媒体记者作出了一些解释性说明。例如:“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对于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的问题,陈斯副院长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另据陈斯副院长介绍:“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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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试行“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愚下认为是一种司法进步,它与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诉辩交易”,事实上是异曲同工的,也是我国司法在未来的改革中必然要采用的司法手段,并不值得极大愤怒,怪只怪我国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怪只怪我们对别国的司法情况知之甚少,怪只怪某种意识的长期干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几乎没有出现过显性的“诉辩交易”方式,但也要看到,一种叫做“默认诉辩交易”的隐性司法审理程序却是存在的。例如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就具有“默认诉辩交易”的性质。换言之,嫌犯只要“坦白”认罪,就可能得到“从宽”的好处,反之,只要“抗拒”就只能得到“从严”的惩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默认诉辩交易”,是一种带有单方面“强制意志”的“诱导型诉辩交易”,而不是控辩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下的“诉辩交易”方式。所以,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带有单方面“强制意愿”的“诱导型诉辩交易”——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已经被国家的司法审理程序所摒弃。无疑是我国司法在未来的改革中必然要采用的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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