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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赠与房屋是否能够行使撤消权

离婚时的赠与房屋是否能够行使撤消权

甲、乙原系夫妻与2002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登记的户主为甲)归婚生子所有,乙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甲离婚后搬离该房。期间其婚生子一直未办理过户。现在甲以乙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乙告上法院。甲称赠与合同可以行使撤消权。乙称当时双方离婚时协议过该房屋归婚生子所有,甲现在不享有所有权。婚生子要求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现在请教一下该婚生子的权益如何保护?
  从法律上说,赠与人在赠与物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主帖说的房子是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赠与的决定是甲乙双方共同作出的,甲单方无权撤销赠与。
  婚生子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合同的效力并要求履行赠与合同,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
是不是“诉讼请求”与“事实及理由”不吻合呢??


撤消赠予与是否侵犯财产权没关系撒!!!
现在甲以乙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乙告上法院。乙称当时双方离婚时协议过该房屋归婚生子所有,甲称赠与合同可以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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