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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写还钱日期 索赔过期难以保障

欠条未写还钱日期 索赔过期难以保障

欠条上没有写还钱的日期,债主两年过后打官司索赔。日前,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

现年60岁的黄代忠,云阳县人,从事摩托车配件买卖。2003年12月16日,他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提供了一批配件,但对方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便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由于双方有生意往来,黄代忠就没有急于索债。两年多后,黄代忠才想起这事,但对方拒绝还钱。去年5月23日,他将对方告到巴南区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欠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钱日期,应以对方出具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由于黄代忠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代忠的诉讼请求。
有这样的法官?脸红啊。
法官判得正确,这是欠款不是借款,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不懂的建议回去好好看书
这判决没问题,这不是借款是欠款。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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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预先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的啊?难道开出欠条那天,当事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对方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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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预先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的啊?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能机械、僵化。再说既然双方都没有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买卖习惯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难道开出欠条那天,当事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对方损害了自己的权利吗?

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是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本应当在出具欠条的时候给付,但没有给付,债权人在得到欠条的时候就知道自己的债权没有按期收回(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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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权利受侵犯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时效。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欠条,属于期限不明的债务,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可以不认为权利受侵犯,诉讼时效就不能计算。从主帖介绍的情况看,重庆五中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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