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成市人民法院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荣民重初字第3号
原告彭守进,女,192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滕家镇于家庄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红,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菲菲,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方召芹,女,1947年6月17日(阴历)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张村镇前双岛村。
原告方昭芬,女,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崂山镇古塔村。
原告方兆芳(曾用名方昭芳),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滕家镇下回头村。
原告方召日,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滕家镇于家庄村89号。
被告宋业清,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崖头信用社家属楼东3单元。
原告彭守进、方召芹、方昭芬、方昭芳、方召日与被告宋业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荣崖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被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通知方召芹、方昭芬、方昭芳、方召日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守进委托代理人沈菲菲、方昭芬、方昭芳、方召日与被告宋业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召芹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守进、方昭芬、方昭芳、方召日诉称, 2007年11月30日方萍因病去世,遗有现金106466元,72平方米住宅楼一套,由被告占有。因原告彭守进是方萍的母亲,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上述财产应归彭守进继承,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存款106466元及楼房。
被告宋业清辩称,方萍生前与我同居,2007年11月2日方萍自书遗嘱对相关的财产进行了处分,遗嘱原件在方昭芬、方昭芳手中,方萍过头七时方昭芬、方昭芳复印了一份遗嘱给我,并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遗嘱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原告没有权利要求我返还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守进系方萍母亲。方召芹、方昭芬、方昭芳、方召日与方萍系兄弟姊妹关系,方萍的父亲方崇茂早已病故,方萍未生育子女。2005年至2006年方萍与被告宋业清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方萍开始抚养宋业清的非婚生子女小语(未办理户籍登记),但未办理收养关系。2007年11月30日方萍因病去世,留有位于荣成市崖头信用合作联社家属楼楼房一栋、荣成市崖头信用合作联社报销方萍医疗费用106466元,存款卡由被告宋业清保管,宋业清已支取20000元,楼房现由被告宋业清管理使用。方萍去世后,原告彭守进向被告索要遗产,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遂成诉。
诉讼中,被告向法庭提供方萍于2007年11月2日自书遗嘱的复印件一份。该遗嘱的内容为:“我唯一家产是72平方楼房,是这样安排:自己存款3万元。①(花宋业清1万5千,答应小语户口给5千)共给宋业清2万元,从楼房款付给。②这次治病借款要付利息给他们,每借1万付3千利息,从楼房款付给(方召芹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