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调解问题
2008年10月14日,一男与一女发生纠纷,男致女骨折,鉴定为轻伤。同年12月24日,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治安解书》,约定由男赔偿医药费车船费等所有损失女1.4万元,还约定“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因此事再挑起事端”。鉴定为轻伤后,公安机关没作刑事立案。协议当日,1.4万元已履行。现女方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请问:
1、《治安调解书》的性质,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其刑事自诉权可否认为是放弃了?
2、如果认为其刑事自诉权放弃了,处理程序上如何操作?现行刑诉法,说的是裁定驳回。那就只有一裁一判(民事)了。
请各位高手发表点意见,探讨一下,重在理由哈。再就是,如果不签治安调解书,故意伤害罪构成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