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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强奸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张某酒后回宾馆,叫服务员送来打火机,要求与服务员发生性关系,遭拒绝。然后将服务员按在床上,强行亲吻和抚摸,致使服务员胸部、、腹部、大腿内侧有软组织挫伤,外阴部被抓伤,期间,服务员用座机电话呼救:“快点,快点”,张某将电话扯掉。
下面是争议点:

张某供述,服务员脚蹬了张某一脚,张某于是停止,表示不愿意就算了。服务员将裤子提了一下(未脱,只到大腿),就出去了。期间,酒后未听见敲门声。无人来。
服务员陈述:张某将其(服务员)裤子脱掉,欲奸。总台服务员敲门,后开门,“张某听见开门声,知道有人来,就把我放开,我趁机跑到门外去了”。
总台服务员:“我听见电话里叫快点快点,我就拿了房卡,上楼去。敲门,一会儿,受害人开门出来,衣服整齐”。
全案材料如上。

上述材料可证明总台服务员未开门、未进门。
对受害人的证词真实性?如脱掉衣裤,总台能见其穿戴整齐吗?
张某确实是因反抗而放弃还是因有人敲门、开门而放弃?


请问:本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证据材料描述再具体些。如果被害人陈述与总台服务员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应认定为未遂。
未遂
就凭你现在的材料,也是未遂。分岐在于,一说是总台服务员的介入才使受害人免受害,那肯定是未遂。二说是受害人本人的反抗,而免受害,那样的话还是未遂啊。
中止必须是施害人良心发现,自动有效地中止其犯罪行为。
例如某人想偷别人的东西,在动手前想到了坐牢的恐怖,自动没偷了,这叫中止。如果是有人来了,破坏了他的行动,使他没偷到,那叫未遂。如果是偷到东西,回家一想,怕万一发现会坐牢,又将东西送回去,那叫既遂返还。
中止与未遂的区别,是回答此问题的关键。未遂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得逞;而中止则是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害人与总强服务员的陈述一致。从楼主介绍的材料上看,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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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强奸未遂,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处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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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蹬一脚,并不能阻止张某的犯罪实施。因服务员蹬一脚,张某认为服务员反抗就放弃。并非意志意外原因不能实施犯罪行为。
服务员和总台的说法不一致。服务员称总台开门。但总台没有证实开门。
如果没开们就算敲门(尽管张某称未听见),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想多听他年个大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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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要是再没有其他细节了,最好还是做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处理---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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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供述与陈述不一致的地方(细节),无法查清也无法认定。个人觉得也没有必要非要查清。
如此,就应该认定基本事实:是敲了门以后,才发生犯罪行为中断,受害人才得以脱身。那么,根据大多数人的生活经验判断,犯罪行为人是遇到了外来的因素而导致行为未能继续,这样就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不必去理会是自动终止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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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意见,但是服务员证明是是敲门后,受害人自己开门出来。(服务员手里有门卡,可以开门,说明敲门到开门中间时间很短,因为是接到求救电话来的,所以应是敲门后受害人即开门的,否则,就会开门进入了)
而受害人说的是被告把她的裤子是脱掉了的。
关于没听见问题,那房间是套房,外面客厅,里面卧室,发生在卧室,且酒后,完全可能存在没听见这样情形。
考虑一下时间关系。
被告辩解的是否成立?是否是中止后受害人出门正好服务员来到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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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面大些,因为之前服务员已经电话求救,所以行为意识到很快就有人会来,因此基于外部原因而放弃了继续犯罪行为,就出现了你所存疑的这个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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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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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未遂。即便按张某所说,是服务员脚蹬了他一下,这表明了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反抗,他才放弃的,恰恰说明了他不是主动放弃的。不过,他完全可以凭借力量的悬殊将犯罪意图进行到底,而他没有这么做,停止了进一步的加害行为,犯罪情节上有可从宽处罚之处,这一行为应该是未实施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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