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这个案件如何定性,请高手们出点注意

这个案件如何定性,请高手们出点注意

张某,系某区矿管局局长。2008年年初,张某家中有急事,需一笔资金,便找到平时关系较好的刘某(一煤矿矿长),希望能从该矿借现金20万元。刘某说矿上有规定,不能给个人借款。如果张某要以单位名义借款,可以借给。张某写一张借条,内容是单位因项目资金短缺,借20万元。后给单位会计说明自己需要一笔钱,向煤矿借了20万元,但必须用单位的名义才能借出,这个钱将来由他个人来偿还,并让单位会计在借条上面签了名字,还让会计盖上了单位的财务印章,随后刘某安排煤矿将20万元打入会计的一个帐户(该帐户是以会计的名义办理的,平时存入单位一些不便入帐的资金),会计将20万取出后交给了张某,张某至到2009年初都没有还这笔钱。
对张某的行为,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该款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的,矿管局与煤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笔款系公款,而张某利用职权挪用他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款向张某以个人各义出借,只是煤矿有规定,不能给个人借款,才借用单位的名义借的款,所以,该款并不是公款,其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