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各位讲的都对。
可是,诸位看来都不是从事实务的。
这样的强奸案情,完全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
实践中,受害人的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抓获经过,都是证据。当然,无法有“证明暴力”的证据。
但是,有一些经典的、根深蒂固的潜意识在左右着办案人员、领导们的“心证”。就是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比如,既不是性交易,也不是恋人,双方甚至不认识,凭什么人家女孩子同意和你发生性关系?
本案双方是否认识?在什么场合、环境?这些都是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主管推理的要素。这些要素,都可以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