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司法实务)本案的人身伤害鉴定结果是否可以采信

(司法实务)本案的人身伤害鉴定结果是否可以采信

最近办理了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遇到一个鉴定方面的问题,希望得到各位指教。

凌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逮捕,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重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根据申请于2009年10日16日委托湘雅医院(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10月20日湘雅医院出具鉴定结果为轻伤,2009年10月22日,检察机关已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再次委托湘雅附二医院(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司法鉴定(此时案件处于补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均对湘雅医院轻伤鉴定结果均无异议),2009年11月24日,湘雅附二医院出具鉴定结果为重伤,2009年11月26日,案件再次由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目前案件即将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湘雅附二医院的鉴定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

个人意见:
1、在检察机关第一次委托湘雅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后,公安机关、被害人、被告人均对该结论无异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当再次委托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司法鉴定。
2、补充侦查阶段,案件已脱离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检察机关无权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人身伤害进行鉴定,要委托也应该是在审查起诉阶段。
故此,本人认为,本案中湘雅附二医院做出的重伤鉴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

请各位专业人士支招,拜托,谢谢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