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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受害人原谅被告。

强奸未遂?受害人原谅被告。

《案情》有一男孩19岁和他的朋友共三人醉酒后对一位17岁女子(女孩是那男孩的朋友,也在一起喝醉了)实行强奸(在进行当中因醉酒利害还没有使处女膜破裂就放弃了),事后受害人的亲友报案,第二天那男孩在家里被拘留,几天后受害人觉得当时报案太冲动了,去派出所要求撤案(主要针对那男孩),那所长不答应,说被告已全部供述(公安机关熟人说是事实),在侦查阶段、被逮捕前受害人还到那男孩家里去住了2天,并借了200元钱,她为了能帮那男孩,还帮派出所破另一拐卖人口案件,另写一份自述书说原谅那男孩的所有行为,先女孩不知所踪。这个案件那男孩一般会被判多少年呢?现案件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男孩的亲属想办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前已经试过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建议向检察院申请。。。。。已递交申请。。。。

此案法定刑在3--10年之间。估计会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轮奸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应从重处罚。
但该案有法定情节存在!
说了一大堆,案情没说清,也不知道你发贴的意图是什么。
简而言之,甲男、乙男、丙男、丁女一起喝酒,4人皆醉,这时甲男主张由他开车送大家到宾馆住宿,到宾馆后他又主张乙、丙2男与他共同对丁女实施强奸,在强奸的过程中因酒精作用使得三男停止了继续强奸丁女的行为,最终并未造成丁女处女膜破裂。三男相继离开宾馆后丁女就报了案,过了几日丁女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的要求,其主要不想追究乙男的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准许。试问该案三男是否构成强奸罪?三男分别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各自有不有量刑情节?

发帖的目的就是想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上述3个问题?
些三男在妇女醉酒的状态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肯定属于强奸罪。关于既遂,有两种观点,一是插入说,一是接触说。一般来说,对于成年女性而言,以插入(并不管处女膜是否破裂)为既遂,对于幼女,则是以接触为既遂。三人因酒精的作用而放弃,并非因自己的主观意思而为,不能算中止,只能算未遂(如果插入,即为既遂)。轮奸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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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应该如何看待丙女对乙男的谅解问题?这对乙男的量刑是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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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实践中的强奸罪的既遂一般以生殖器"插入"为标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因男方或女方的生理上的特殊原因而使行为人未能插入,一般视为未遂。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定罪上,一方面,未遂犯要与相对应的既遂犯一样,依据刑法分则条款确定罪名;另一方面,确定罪名应当反映未遂的状态特征,一般可用括号表述,如"强奸罪(未遂)"。
在量刑上,对未遂犯的处罚应当较预备犯、中止犯重,较既遂犯轻.关于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还要考虑未遂状态距离犯罪既遂的远近程度、未遂状态的不同类型以及实际危害后果。对于某些未遂犯还可以不从轻或者不减轻处罚,如累犯、惯犯、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酷、民愤很大的。同时,在罪责相同的前提下,未遂犯还必须比照既遂犯适用同一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犯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强奸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一般是指采取残酷的暴力手段使被害妇女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巨大折磨与痛苦,或因强奸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精神失常,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杨老师,以上内容是今天收到一张贴,它说明了强奸未遂是一个量刑情节,本案有。另外女方谅解作用也反映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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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已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小毛孩惹了一屁事,关了几天受的教训也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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