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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婆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成立?

老太婆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成立?

一吃低保的老太婆甲,长期在某厂门旁摆一个烟摊买烟,有合法的烟草、工商经营证照。当地烟草部门还有一个规定: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必须间隔在200米以上。因此在200米以内的其他人是不能经营烟草零售的。
某日在附近居住的另一老太婆乙(以前在此经营过烟草零售,后自动停止经营多年,她停止后,甲才在此地申办的经营许可手续,且甲乙经在此有经营了多年),突然摆了一个小桌紧邻甲的烟摊摆放,并在上面放了几条烟对外经营烟草零售(未取得许可证)。后一顾客前来买烟,双方因业务竞争,发生口角,乙去推甲的烟摊,甲伸手将乙推开,因所在路面在施工不平,乙倒地后哭啼,甲护着烟摊未采取其它任何更进一步的伤害行为——这个事实没有争议。后乙到医院检查:右手骨折,后被鉴定为轻伤,和九级伤残,医疗费只花了几千元,但伤残赔偿金及误工等费用加起共8万多元。
评上轻伤后,公安就按刑事案子立案侦查,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检察院受理后直接以简易程序处理,后庭审时辩方以被告无伤害故意,保护烟摊的防卫行为——推开,按常理是无法与手的骨折联系起来的。
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各阶段都为采取强制措施。
各位高手,该案伤害故意是否成立?
是把人推倒了,这人又达到轻伤,是吧!
这类案子很多,非常有争议。究竟有没有伤害的故意?这“伤害的故意”是存于人的脑子里,谁也无法证明,不是吗?
一般而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其中的主观要件是指“过错”,也就是过失和故意,泛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认识的主观心态,而并不是指行为人在头脑里的动机或者意向。
本案行为人究竟有没有想把人打伤的“伤害故意”,对于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似乎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事实上就是你把人推倒在地的。所以,是否构成犯罪,从其主观要件的角度,应该只是考量行为人是否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根据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将人推到是可以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应该是明知。所以实务上一般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可以构成犯罪。
至于是否构成“防卫”,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当然许多人对这样的认定会有不同的声音,这也在所难免。因为他们老是把犯意或者动机等同于“犯罪故意”。这就要问问原来的犯罪四要件的构成的理论了,究竟对不对,合理不合理?
著名的“鸡蛋壳头盖骨”理论,就是针对楼主的不满意见而创立的,不妨再看看?
我也许是很片面的,请大家指正,探讨
不能因为推开乙就认为甲有伤害的故意,我认为甲推乙一把导致其受伤的行为在主观上讲,甲是过失,不是故意,但过失只对致人重伤和死亡承担责任,所以本案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意外事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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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重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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