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为弄清此类问题,想象案例:一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政府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未做其他投资、未开工建设前,与另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约定:以甲方名义开发房地产,乙方出资成立项目部。甲方收益以固定收入体现,其余收益归乙方。--以下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一、协议约定,甲方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交予乙方开发。乙方将甲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款(即土地出让金)退给甲方,另给甲方固定收益。乙方以甲方名义自主开发。
二、乙方先给甲方大部分固定收益,开发完毕给另部分收益及土地出让金。但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
三、甲方收取固定收益,只承担因土地出让带来的风险,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司法解释规定--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合作一方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有条件的且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那么,如果民事上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转让,而甲方获利很大,是不是就构成犯罪了呢?
我说的罗嗦了。是想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问;
1、是不是说,用这种规避的方式转让,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如果你认为构成,那么提供土地的一方担经营风险呢?就可以不构成了。难道以此界定?
3、如果最高院有案例,认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虽然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但合同有效,那么这种转让就一定不是犯罪,对么?
4、到底什么叫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那种情形是非法转让。
5、为什么周小弟判了。而最高院又认定此类转让有效呢?
请各位帮忙解释,特别是有这方面案例的。
我看遍了有关行政法规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的)以及学理解释、相关案例。实在糊涂。看得多更糊涂了。
行政法规当然不允许倒卖,转让有两个条件且要办理相关手续。那么:
1、没有办理国有土地证,就与他人签合作开发合同,之后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出让合同进行了开发。诉讼后被法院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这种违规(不具备转让条件、未办理手续),构成倒卖?非法转让?还是无罪。
2、上述情况,如果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签的合同呢?
3、上述情况,如果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呢?----最高院有终审的案例。
4、这种转让,如果转让没有实际开发,就构成犯罪了?是转让者还是受让者犯罪?
5、司法解释将“共担风险”,作为判断合同性质依据,那么以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网上查查。周小弟判了,还有一个副县长、一些村干部。(都是判的转让方)听说陈良宇的弟弟,没有判倒卖土地。
到底如何构成倒卖?如何是非法转让?
刚看你的第一个帖子时,似乎还有点明白;但看完你的三个帖子后,实在是犯糊涂了;因此这里只能说一下自己认为在通用情形下的糊涂看法

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商业用地是肯定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只要完成了商业用地的合法手续,无论此后如何转手都不构成,至于更改土地用途,则属另外的法条调整);开发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则是:一是在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转让土地;二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转让土地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