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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难问题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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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甲乙丙三人将丁骗至一旅店房间内,甲让丁上床,丁不上,甲打丁一耳光,丁脱鞋上床,甲称要带丁上外地赚钱,乙称在本地没什么意思,出去赚钱多好,甲又称到外地后由甲安排找场子,决定丁每天接多少客,一切归甲管理,并让丁把身份证交出,乙丙二人同时威胁丁不要想着逃跑,并称上次一女孩逃跑后被抓回,被他们打折了腿,丁害怕同意,此时丁提出要上厕所,甲同意,乙趁上厕所之机从二楼窗户跳下,被一路人救下并报案,丁经鉴定腿部伤系轻伤。案发后,甲等人称主观动机是想吓唬吓唬丁,并超额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

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因本罪是行为犯,甲丙乙构成犯罪既遂,但情节较轻,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构成非法拘禁罪。认为甲等人的行为虽符合强迫卖淫罪的表现形式,但犯罪还未来得及全部实施,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犯罪,但被其吸收的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较重,应以该罪处罚。

请教您同意哪种意见,理由,或者您还有另外意见吗,谢谢。
补正:是丁趁上厕所之机逃跑
非法拘禁罪是行为犯,因此既遂;强迫卖淫罪则是未遂。本案应该并罚,非法拘禁虽然是作为强迫卖淫的手段,但不是强迫卖淫的必经手段;况且法律对牵连犯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择一重处,在法律规定对强迫卖淫罪量刑偏轻的情况下,我赞成并罚
补充,轻伤已属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应当作为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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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不是行为犯吗,怎么判定有未遂既遂之分,难道“卖淫”行为完成才是既遂,没有完成就是未遂吗。但参照以前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正确的理解好象是:只要实施了强迫或组织的行为,就构成各自相应罪名的既遂。还有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吗?

牵连犯按法理上讲是“处断的一罪”,原则上不是就从一重处吗,如果需数罪并罚时,法律会明确规定。如果这个理论对的吗,本案是不是应该从一重处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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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以强迫卖淫罪定性,被害人的逃脱属案犯意料之外,并不影响强迫卖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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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五楼的观点,本案应是强迫他人卖淫,不仅是既遂而且还是从重情节(至人轻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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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既遂要求被迫卖淫行为已开始实施或者一切准备就绪,至少被害人已不再有反抗或逃脱机会,而本案显然还不符合。如果卖淫行为已被迫实施,则在这种情况下,嫖客构成强奸未遂,甲乙丙则成立强迫卖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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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首先要看丁的身份,如果丁原本是个卖淫女,甲乙丙三人现在对其实施控制到外地卖淫,性质不属强迫卖淫,有非法拘禁嫌疑;如果丁无从事卖淫历史,与甲乙丙仅是一般朋友关系或熟人关系,那么就有强迫卖淫的嫌疑,不过我认为属于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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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丁一直就是卖淫女,但是她此时不愿意卖淫而有强迫她的行为也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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