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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府禁妇女烫发,违者罚理发店捕老鼠

民国政府禁妇女烫发,违者罚理发店捕老鼠

本文摘自:《文史天地》杂志 作者:袁家菊
蒋介石的“新生活运动”在四川就有这一项内容:禁止妇女烫发。这是为什么呢?
女性的发式随着时代的变迁展现出不同的特点。清代,四川的成年妇女主要是将头发盘成髻置于脑后。民国初年,剪发在妇女中开始流行,学生充当了剪发的先锋,这股风气很快波及到社会各界妇女。20年代末期妇女烫发开始出现,在《成都竹枝词》中有对成都妇女烫发的描写:“踏遍春熙路几条,莲船飞动似推桡”;“短发蓬蓬不着钗,身披毛帕逛通街”。30年代初期,烫发在上海、南京、北京、山东等地妇女中流行,在四川也不例外。针对妇女们烫发,中央至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干预的态度。四川省政府也多次下达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命令,试图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杜绝妇女们的烫发行为。
1935年1月,南京政府发出通电,“禁妇女烫发,以重卫生”。紧接着蒋介石又下达了《关于禁止妇女剪发烫发及禁止军人与无发髻女子结婚》的命令。宋美龄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蒋委员长下达这一命令的原因是:“近年以来我国妇女生活行为多浪漫不羁,影响国家民族复兴之前途极为巨大,深觉有彻底改革之必要,务使我国妇女能崇尚朴素,保持固有之美德。”从立法院通电到蒋介石的命令再到宋美龄的答记者问,表达了中央政府对妇女烫发所采取的干预态度。
在南京政府下达禁止妇女烫发的命令后,川省当局开始着手这一方面的工作,而当时全国正处于新生活运动当中,所以这也是新生活运动的主要工作之一。对妇女烫发的禁止,川省最初是从重庆开始的。2月15日重庆警备司令部发布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布告:
照得妇女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以为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两钟之久,更妨正当工作,当兹励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亟应禁止,为此,合行布告之日起,即将烫发器具自行销毁,倘敢阳奉阴违,一经查出,除勒令歇业外,并从重处罚不贷。
在推行这一命令时,重庆警备司令部通令各警署,在所管理的理发店张贴禁令,并随时派出干警前往检查,对违反禁令者采取了没收烫发器具、罚款、停业、拘留等惩处措施。
此后,成都也相应推出了禁止妇女烫发的禁令,禁令的推出是因李德安的呈请。李德安,成都市人,在重庆专门从事调查新生活运动的工作。一日,他突然见春熙路理发店大张女宾烫发广告,颇为震惊,于1935年3月2日向公安局局长侯建国递交了禁止妇女烫发的呈文:
新运应该严禁(烫发),渝城现以禁绝,成都不能独异,烫发实为近世之颓风,无知妇女矫揉造作,别具美观,互相效尤,争奇斗异,不知既耗金钱,复碍卫生,且每烫一次,费时至二钟之久,更妨害正当工作,当兹励行新运之际,此种恶习,呈请禁止。
李德安的呈文很快引起了局长侯建国的重视,他于3月7日向卫戍部呈请禁止妇女烫发。13日,成都卫戍司令部司令李宝锟下达了秘字五号公文,指令公安局,“转饬省会各理发店,嗣后不得再为人烫发,违者带局罚办,并将所发条令张贴报查”。3月18日,公安局以政字221号,转饬各署,“转谕该管理理发店,嗣后不得再为人烫发,违者罚办,不得稍涉瞻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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