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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望成都高院对一审结果审慎考量!!

孙伟铭案,望成都高院对一审结果审慎考量!!

一审中,检方是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尚缺乏证据
  1.纵观案件,行为人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毋庸置疑,但孙某并无主观故意或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不符合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实施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2.刑法133条相关规定:“孙”案中酒后驾驶,无驾照驾驶,肇事后逃逸等均可以且只能视为视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本案孙某只能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此类案件更谈不上“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宜以危害结果而主观归罪。
  3.在国际司法环境的大背景和我国“少杀慎杀”的基本政策下,非暴力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死刑判决更应慎之又慎,对于既非“累犯”又非暴力犯罪的“孙某”,实在不宜适用死刑。
  4.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案件的审判结果在实际中却往往影响类似案件的定性乃至判决结果;实际上各地方司法机关尺度也并非一致加之司法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对号入座”的情况屡见不鲜。如“黑龙江检方将对肇事司机‘张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也是参照本案,本案在社会上的影响由此也可见一斑,故对于审判结果更应权衡再三,审慎而踱。
  5.本案宜用缓刑。
前面的分析很清楚,但最后结论宜用缓刑是什么意思?是死缓还是有期徒刑缓刑?
如果是死缓,那么你的结论与前面的分析是矛盾的,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仅指本案涉及的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即使是因逃逸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只能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么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还有使用有期徒刑缓刑的可能么?
反对楼主!本案绝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他仅仅是逃逸,那么可以算交通肇事。可是逃逸之后横冲直撞,以130迈的速度疯狂撞向对面驶来的汽车(这个速度必死无疑),并且撞了四辆,情节恶劣,不判死刑已经很不错了,因为按照我国刑法,判他死刑也没什么异议。但是法律就是这样灵活,死刑也行,无期徒刑也行。
真是外行话。
应该是缓期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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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外行人,不过觉得如果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话那么杭州那个七十码不是更应该这样判决吗?真是我国司法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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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码确实可恶,但是追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责任,很难找到法律依据。而且即使有依据,也不能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飚车撞死人该判死刑话,那么我国绝大部分出租车司机撞死人都该判死刑了,他们有时候为了抢生意和抢时间,比胡斌还疯狂。
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有理有据,而且孙伟铭还是其中的情节严重者。如果以每小时130多公里的速度去撞对面驶来的车,你还认为这种行为不算什么,那就是道德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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