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永别了,圆明园真实原貌!(2)

永别了,圆明园真实原貌!(2)

法院判决莫名其妙
    应该完全以事实为依据的法院,可能这次面对了太多的压力?也可能只想尽快结案了事?做出的判决,不仅建立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而且否认了历史事实。在二审的法庭辩论过程中,这些漏洞更是在出庭作证的编辑面前一一暴露……

漏洞一  写名字=见过金勋图
法庭推定学苑出版社在2005年就见过“金勋图”的理由有二:一是,在图上写着金勋的名字。二是,对为什么要给金勋署名的理由不合理。
首先,出版社是给金勋署了名,那是出版社的错。但法庭把这个错,当作出版社见过“金勋图”的证据,其间没有逻辑联系。
事实是:自金勋老人把图献给国家以后的几十年里,该图深锁文件柜中,保管机构之外的任何人根本无法接触到“金勋图”,就连金勋本人也再没有见过自己的作品,金勋的家人在起诉出版社之前也没有见过“金勋图”。而2007年的短暂展出是出版社2005年出版“原貌图”以后的事情,难道出版社有“时光倒流机器”?况且,至今“金勋图”还深藏在国家图书馆里,仍然是一般人无法见到。法官对此事应该很清楚,因为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如果这次不是审理案件,就连法官也不能见到这幅“金勋图”!出版者没有神仙般意念移物的法力,在2005年出版《原貌图》之前,出版社从何见到“金勋图”?对此,起诉方无从举证,法庭无从判断,如何就得出个出版社见过“金勋图”的结果来?
其二,法庭认为“被告给金勋署名行为的解释不合理”,所以推定被告在事前接触过金勋图。这让人联想到一个词,那就是“有罪判定”,首先认为你有错,然后来定罪。因为并不认可出版社的行为是出于对圆明园的热爱、对金勋老人的尊敬,所以“解释不合理”。假如出版社把为金勋署名的解释说成“是一种完全的商业行为、出版社就是利用金勋图来赚钱的话”,大概法庭就会认为出版社的解释是合理的了,这就像先认定载客的非运营司机是为了赚钱而非学雷锋,于是判定应该进行罚款一样荒唐。

漏洞二  以后画景点不许重样!!!
判决书上说:“两图在景点标注数量、具体景物细节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图无论从作品涵盖内容、整体绘制风格、涉及景物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均一致。”由此认定,两图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法庭判定出版社图侵犯了“金勋图”复制权和报酬权。
法庭的判定不符合一个事物的基本常理,那就是:圆明园,它是个历史存在。金勋和出版社,用的是图画描述地理景观的方式来解读圆明园。两图的相似是必然的,因为表现的是同一个地方。两图无法不“涵盖内容”一致。
两图涵盖内容一致,因为它们表现的是同一个事实存在、同一个地理事物。应该说,两图都和“圆明园”相似。金勋临摹圆明园,出版社也是临摹圆明园。“圆明园”创建构思、布局、各个建筑形制等等一切,既不是金勋所为也不是出版社所为。金勋和出版社只是把一个存在的圆明园“临摹”到纸上,把“一个事实存在”誊绘到一个新的介质上。任何人画圆明园,涵盖内容都必须和圆明园一致。而因为涵盖的内容一致,就判定绘制者侵“金勋图”权,可笑又可悲。
另外,“整体绘制风格”和“涉及景物”一致。
毋庸置疑,两图画的对象都是具有严格建筑规范的圆明园,圆明园的建筑规范、建筑布局、建筑形制等有大量史料记载。再者,两图都采用的是“中国画”的绘制方法。但凡有基本中国文化素养的人都知道,中国画的基础手法是十分严格和规范的。任何一个学习中国画的人,都要经过勾线、晕染等基本功的训练。中国画对风景园林的传统绘画手法,基本只有白描、勾染、没骨三种形式。金勋用中国画的画法,出版社也用中国画的画法,况且,金勋和出版社又都是画的同一个“皇家园林”。用“整体绘制风格、设计景物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致”来判定出版社侵权,合理吗?当然,也许此举旨在鼓励“创新”,鼓励绘画者“创作”出与圆明园原貌不一样的原貌图来。但是,假如仍称其为圆明园,那不扯吗?!

漏洞三  几百处不一样=复制
判决中说,学苑版的图比“金勋图”的景点少300余处,景点名称不一致百余处,没有新景点产生,表现也简化。由此判定出版社构成侵权。法庭的这个判定,恰恰给出版社没有侵权提供了证据:
学苑版的图上景点的名称有100多处和“金勋图”是不一样的。由此可见,出版社不是根据“金勋图”来绘图的,否则,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不一样?出版社采用的是清代文献中的记载以及当代学者对景点名称的看法,因此一张小小的地图上就有100多处景点的名称与“金勋图”不同。
任何人都会想到:学苑版的图跟“金勋图”的差距这么大,咋就成了“金勋图”的复制品?啥叫“复制品”?拍过照片或复印过文章的地球人都知道,在此不必再费口舌扫盲。
十分有趣的是,关于学苑版的图和“金勋图”的大量不同,是原告方提出的。显然他们细心地把学苑版的图和“金勋图”做了比对。比对的结果是,两图仅仅地名问题就有百余不同。原告的这个证据难道不恰恰说明,学苑版的图不是“金勋图”的复制品吗!但这些证据,法庭却没有理由地不予采信。似乎有利于出版社的证据,法庭都不予采信。而原告毫无证据的诉讼,却被法官在“有罪推定”思维方式的前提下给接受了。悲哀啊!

漏洞四  无人知晓=很高的历史价值
判决中说,“本院考虑到金勋绘制圆明园相关作品的知名度,‘金勋图’创作难度、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My God!如果没有学苑版的图,金勋也许到如今还不被世人(当然除了他的后人)所知,但恐怕他的后人事前也并没有认识到金勋老人的可贵,否则他们怎么能让老人去世20多年仍默默无闻呢?另外,创作难度问题,据金勋后人说,金勋先辈曾参与过圆明园的修建,从这个角度说,金勋创作难度似乎比出版社的创作难度还要小一些。至于“金勋图”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几十年的默默无闻,改革开放30年,中国文化被大力挖掘,圆明园又是中国一段历史的血证;是否重建圆明园的问题闹得沸沸扬扬;浩如烟海的圆明园各种文字资料和局部图像大多被认识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金勋图”仍很少为人所知,这就很值得琢磨一下了。绘制者曾在著名古建专家张驭寰《一张卅年代初期的圆明园图》中看到过有关金勋图的只言片语。张驭寰曾发现过一张30年代的圆明园图,在解读这张地图时,这位古建筑专家指出了金勋图的不足:“这幅平面图也只能作为参考……”(载于《圆明园学术论文集》第1集,中国圆明园学会编)。
多家电视台热播的“鉴宝”之类节目让所有非文物专业的老百姓都明白了一个道理:一件东西的“价值”,是要经过专家鉴定的才能得出的。“金勋图”的“高知名度、创作难度、历史和学术价值”是谁鉴定的?

永别了,圆明园真实原貌!
金勋老人默默无闻一辈子,既没有出版图,也没有学术名分和学术地位。他的后人既没有人继承他的事业,更没有人整理他的遗作。平心而论,他们就算是想整理也难,因为金勋老人已将他绘制的图献给了伟大领袖。学苑出版社一贯对这样的民间人士的处境抱同情态度,对金勋,出版社更是念及他毕竟为圆明园做出过贡献,在出版物上,对金勋的介绍是倍加尊敬的,让读者知道了海淀区的小村庄里曾经居住过这样一位默默无闻但十分可敬的老人。出版社无心无愧。
其实出版社也理解,法院为了息事宁人,做出这样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判决。为建设和谐社会,出版社也可以选择“忍让”。出版社所担心的是:判决的结果会导致一个恶果:将来无论谁采用“中国画”的绘制方法,将客观存在的圆明园原貌重新绘制一遍,因为其手法一致、对象一致,其创作的作品都将面临被诉侵犯“金勋”著作权,因为这篇作品与金勋的《圆明园复旧图》肯定会有相似性,甚至于极其相似!这对于学界或出版界为激发中国人民的民族情感、爱国精神,将圆明园原貌呈现于广大民众的热情是一种严重的打击,是一种人为的抑制。也许,出版社只能慨叹一声:永别了,圆明园真实原貌!
六月飞雪
想什么来什么,谢了楼猪。
兰州不酷啊,兰州如果够坚强一直没有掉过眼泪,那就是真的酷啊
你有种从把头从显示器那头顶出来,

TOP

lz哭有虾米用咯,哭不能改变任何问题啊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