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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洛宁法院法官枉法判决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权利的肆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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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发生一起政协委员长跪洛宁县人民法院大门前喊冤叫屈事件,由于洛宁县法院的枉法判决致使洛宁县政协委员郭战解的城西木工厂面临倒闭。郭在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情况下,只有长跪洛宁县人民法院大门前喊冤叫屈。
据了解,政协委员郭战解 1997 年创建城西木工厂,曾为洛宁县解决了一批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也为洛宁县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2004 年凝聚工程被洛阳市委赞誉为《先进民营企业》称号。同时该企业被洛宁县人民政府连续五年授予重点保护民营企业,连续十年被王范回族镇授予先进民营企业。郭被当选为洛宁县人民政协委员。
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发展中的明星企业会面临倒闭呢?
事情还要从 2000 年 2 月 1 日洛宁县城关供销社和郭战解协商将该社大楼租给城西木工厂说起,当时城关供销社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决定把该位于城乡交接接、地处偏僻、多年无人租用的大楼,以三年 2 万元的价格签订协议租给郭战解使用;并于 2003 年 2 月 1 日和城西木工厂又以四年 26650 元续定协议,并一交性收清四年房租, 2007 年 2 月 1 日到期。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大楼年久失修,造成城西木工厂不能正常营业。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于 2005 年 7 月 10 日签订协议, “ 城关供销社大楼年久失修,造成城西木工厂不能正常营业,单位同意对大楼顶部进行整修,所用费用 18000 元,抵顶后期房租 ” 。
2006 年城关供销社资金特别困难,经班子研究决定提前向郭战解收取房租,于当年 3 月 30 日、 6 月 16 日收取房租各 2 万元,承诺该款为延续大楼到期房租。 2007 年 2 月 7 日城关供销社又以延续大楼到期房租为条件,再次收取房租 20000 元,城关供销社以收、顶、借形式从郭战解处拿到总款 78000 元,并承诺这些项款作为原合同到期后延续大楼的房租资金。
2008 年 6 月 4 日,洛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城关供销社联合给城西木工厂发出通知:终止和城西木工厂所签订的合同。由于城关供销社从城西木工厂已拿走延续大楼款项 78000 元,所以城西木工厂法人郭战解不同意城关供销社通知决定,城关供销社于 2008 年 9 月 8 日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洛宁县人民法院在十几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并提出书面建议后,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判决: “ 原告城关供销社与被告城西木工厂租赁关系终止履行。限被告在该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所租原告大楼交回。 ” 法院的判决不但使郭战解的城西木工厂面临倒闭,也为城关供销社拒绝归还原来收取的 78000 元资金和赔偿损失提供了借口。法院要强制收回大楼、城关供社又不归还原来收取的房租和赔偿损失把郭战解本人和企业逼上绝路。
同时,法院这一判决使供销社人变本加厉欺压郭战解,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郭战解本人进行辱骂、殴打,使郭战解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长跪在洛宁县人民法院大门国徽下喊冤叫屈。
更让郭战解不能理解的是: 1 、城关供销社收取的 78000 元资金是原合同到期后延续大楼房租,城关供销社的发票上写的非常清楚,而且城关供销社副主任秦书民和会计黄松明也已经出事证明,该款项是大楼原合同延续房租,为什么洛宁县法院要强行认定 78000 元为借款呢?城关供销社白纸黑字延续大楼到期的房租,法院判案人员为什么看不到呢?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办案人员 “ 我认为是借款就是借款 ” 。
2 、城关供销社已注明 78000 元是租赁大楼到期延期房租,为什么洛宁县法院认为被告垫资 18000 元和借原告的 60000 万元款项和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 、更让郭战解不能理解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是神圣的,为什么洛宁县人民法院给郭战解的判决书前后矛盾呢?法律条款运用错误、运用证据日期不符,也使神圣的判决书失去了法律尊严和意义。
法律天秤应该是公平的,国家法律是神圣的,我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洛宁县法院能得到公正、公平执行;期待政协委员郭战解在法院大门前国徽下不再长跪;期待洛宁的人民不再在洛宁法院的门前下跪喊冤;期待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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