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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尊严应如何实现?

司法尊严应如何实现?

法律的尊严重要还是法官的尊严重要?我想这个问题不用多说,不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普遍百姓都知道这个道理。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法院最近出台了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对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是啊,到法院就必须服从法院的规定。此规定多年前就已经有了,笔者对照看了一下,没有发现前后有多少不同的地方。这次增加了对法官的保护内容。当前,我国的司法状况人民是不满意的。最近几年,涉诉涉访案件越来越多,法官故意错判、拖而不判、枉法审判的案件有增无减。可没见过哪个法院把案件的审理情况、法律依据、审判结果向社会公布。而相反,当事人多数成了上访人,要求有关法院给出合理解决办法。可以说,没有几个人能得到满意的答复,多数上访者成了皮球被各级法院踢来踢去,法院等级之间的审判监督成了空设法律条文。当事人被逼无奈之下上了京城,结果在京城就更是受到非人的待遇了,出现了上访者被强奸的悲剧。这种“法治”现状不知最高法如何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权力是否做到了呢?法律可没有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力啊。
诚然,在社会腐败现象非常普遍的条件下,媒体的报导可能会出现最高法规定的情况,记者也会有腐败分子。但媒体权力的重度比法院的法官小多了,记者的职责是报导,而法官的权力可就能确定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损伤问题了。这次规定明文指出“保护司法的尊严”。这里提出来两个问题,谁在损害司法尊严?谁在损害法律的尊严?司法尊严体现了司法人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在于其神圣不可侵犯,她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象征。
司法尊严靠什么实现?她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司法人来实现!如果司法尊严受到损害只能是司法人自己的过失、故意行为造成的。这种过失、故意行为也就直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人民群众并不是对我国的法律不满,而是对司法腐败不满。不对司法腐败加以严惩,司法尊严就无法挽回,法律的尊严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还是建议最高法从查处司法腐败,清除自身肿瘤开始吧!对自身肿瘤的保护就等于死亡,这是对法律尊严最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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