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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行威慑力的几点设想

加强执行威慑力的几点设想

加强执行威慑力的几点设想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张景晨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司法机制是极具威慑力的,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是十分可怕的加强执行威慑力,促使债务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同样要求法律应被公民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被自动履行。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力。
长期以来,执行工作被认为是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实现,实现债权是执行工作的唯一目的,否则就是法院给当事人打了“法律白条”。 法治的尊严,是人民法院存在的唯一理由。我们甚至不需要去罗嗦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都囊括在法治尊严之内。怎样捍卫和维护法治的尊严呢?当然是要那些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全部都由生效判决说了算。能够确保生效判决说了算,就得有强硬的、崇尚司法权威的执行法官。
加强立审执联动。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积极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告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告知原告如何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还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强化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的大执行意识。
在立审过程中贯穿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认真审查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由审理人员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符合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条件的,由相关人员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尽量压降审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把握案件当事人的信息状况。在执行立案前,着重审查被告的财产状况,立案后,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要随机摸清被告的住所、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信息,多做些执行前期的思想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积极准确地运用调解化解纠纷,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既要积极运用调解,又要准确运用调解,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严格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各业务庭长对由调解转入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逐一审查,严把审判质量关,确保法律文书中语言使用规范、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原告申请合理、被执行人信息准确、财产线索明确,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性,为顺利执行奠定良好基础。
将调解中的自动履行率引入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将立、审阶段的调解履行率引入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明确对立案、审理阶段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措施的,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以及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强的,在责任制量化考核上给予奖励;对强行调解、保全不到位或保全错误、判决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酌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穷尽执行措施和执行标的。穷尽执行措施,依法穷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严惩暴力抗法行为。穷尽执行标的。执行案件中经常出现法院不执行迟延履行加息或迟延履行金的现象,甚至有时连本金也未足额执行。不给被执行人以可乘之机,要用法律手段来制裁被执行人,让他们知晓迟延履行的沉重代价,进而达到被法院执行威慑之力。适合采取强制措辞的,不能手软。 采取强硬的执行措施,会让被执行人的情绪和心理,乃至是生存基础受到影响,一丝不苟地捍卫法治的尊严。
加强协助执行的内容,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联系,按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履行查询、冻结、划拨等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公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及时告之法院。公安、检察、刑事审判部门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块判,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协助增强执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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