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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刑讯逼供,有还是没有呢?

重庆打黑:刑讯逼供,有还是没有呢?

重庆打黑:刑讯逼供,有还是没有呢?

(戴福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黑社会肆虐百姓,当属罪大恶极,理应依法严惩。然而,在文明法治社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却不能像黑社会糟蹋百姓那样率性而为、无法无天。特别是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更应当保证嫌疑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可是,在重庆官方组织的运动式打黑中,却经常有嫌疑人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对于官方宣传所标榜的文明办案,社会公众也多持怀疑的态度。于是,刑讯逼供作为判断打黑程序合法与否的标尺,同时也成为横亘在文明办案与野蛮打黑之间的三八线。对于刑讯逼供,社会公众也都像小沈阳一样费尽思量:有还是没有呢?

对此,重庆官方在就斩钉截铁地予以否认。早在2009年10月30日,《重庆晚报》即报道: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在市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说,我市政法委和各级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办案。据刘介绍,各级监管羁押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抓获的涉案人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审讯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等现象。可是,从2009年10月12日到20日重庆各中院已经相继对杨天庆、刘钟永、谢才萍、张波、黎强五起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这些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却鲜有侦查阶段的审讯录像作为证据出现,而法庭上出现更多的还是以笔录形式反映的被告人口供。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人口供无疑是证据之王。只要有侦查阶段有认罪口供,无论被告人法庭上如何辩解,也不管辩护人如何辩护,法院多半都是据供下判。更为甚者,不管被告人供述如何反复无常,口供之间如何矛盾百出,只要有一份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法院就可以据以定罪判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只管“做饭”的公安机关而言,只要拿下被告人口供,就算大功告成、万事大吉。特别是面临组织重视、领导暗示、办案指标等的压力时,刑讯逼供无疑办案人员顺利破案、高效结案的不二法门。

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面对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多半都是睁眼闭眼。原因在于一方面他们要完成公安主导下的办案任务,而任务的背后往往还有领导批示、组织要求等,另一方面他们宁可将无辜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断不敢得罪同行,尤其是事实上作为他们上级主管的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更为恶劣的是,检法人员甚至帮助公安人员掩饰刑讯逼供的事实。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庭上公然侵害辩护律师权利的情况。当辩护律师问及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时,公诉人与法官就配合默契地唱起双簧,公诉人以与案件无关为由表示反对,审判长以反对有效为由制止辩护人就此发问。甚而至于有法官连装模作样地中立都不顾而赤膊上阵,公开与辩护人进行辩论,称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与案件无关。但是,他们恰恰忘记了,无论是最高检,还是最高法,都早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以诱导、欺骗、威胁及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既然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是否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供述,与该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有密切关系。法官竟然明目张胆地以与案件无关为由制止发问,简直是赤裸裸地剥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引人关注的龚刚模、樊奇航等涉黑案,日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审法官、公诉人就上演了这样一出拙劣的双簧。根据2010年1月7日《南方周末》的报道,当公诉人问及二号人物樊奇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的时候,樊说:不是事实,因为受到了非人待遇。而当辩护律师继续就此发问“非人待遇具体是什么,公安机关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时,竟然遭到了检方反对。法庭居然认可公诉方反对有效,并表示侦查阶段警方如有违法行为可以书面向审判庭或者检察机关反映。在质证时,樊奇航辩护律师朱明勇提到诸如没有专案组批准不允许聘请律师、办案人员不需被告人睡觉等违法办案行为时,公诉方又两次打断并声称“没有证据,属个人推断,无端指责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法官也随声附和,堂而皇之地说:对于取证程序问题,法庭已表明态度,已经注意并由书记员记录。试想,在戒备森严、气氛紧张的庄严法庭上,检法两家不顾法律,颠倒黑白,公然联手打压辩护律师的做法,如何还能实现公正呢?

面对公诉人和主审法官的表演,我们不免生疑:樊奇航辩护律师朱明勇是在当庭诬陷侦查机关?事实上,自重庆打黑以来,已经不止一家媒体报道过,重庆警方对嫌疑人进行编号羁押,既不告知嫌疑人家属羁押地点、又不告诉律师承办人,非法剥夺被告人会见权。这几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公诉人竟然恬不知耻地指责律师的质疑是“无端指责”。公诉人恰恰忘记了,所谓公诉人,首先是公字当头,他(她)除了指控被告人犯罪以外,还有义务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官,应当依法支持律师的发问,但令人遗憾的是,审判人员竟然一屁股做到了公诉人的位置,对辩护律师进行“提醒”和“告诫”。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当然,问题的关键是,樊奇航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对于龚刚模而言,作为权力围困中的玩偶,正如他当初以己之心度李庄之腹后告诉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尔后又否认受到刑讯逼供一样,他的言辞已经不具有判断事实真相的价值。但是,对于媒体报道、舆论披露的龚刚模被吊打的诸多细节,如果不是真实存在的,我想世界上最好的编剧也难以杜撰出来。况且,龚刚模遭受刑讯逼供的这些细节又与同案犯樊奇航所述如此高度得不谋而合,使我们不得不惊叹世界上还有如此心有灵犀的两个人。在对龚刚模、樊奇航的审讯中,除龚刚模及其辩护律师对刑讯逼供噤若寒蝉以外,所有被告人都称受到刑讯逼供。这难道是各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串通一气诬陷办案人员,我想在如此高压打黑的情势下,借给他们胆子也断不敢如此。难道所有被告人都知道,说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就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尽然。涉案多名被告人如此众口一词地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说重庆打黑没有刑讯逼供,鬼才相信!

其实,无论是龚刚模,还是樊奇航,究竟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除了当事人之外,外人似乎无法确切知道。但是,这并不防碍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依法查明。诸如,他们在被羁押后是否办理了羁押手续,办案人员提审时是否有提讯证,提讯起至时间究竟多长,是否存在长时间被提出法定羁押场所等等,都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查证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线索。当然,如果有必要,完全可以将相关办案人员分开询问。当时无论如何,律师就此当庭发问,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告知被告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完全是蓄意剥夺被告人申辩的权利。如果法庭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宗教裁判所,我想实在没有必要设定这些司法程序,不如干脆将警方认定的嫌疑人直接枪毙来得痛快!
在重庆的法庭上,我们看到,对待被告人和对待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重庆官方无疑坚持了两种标准。对待涉黑被告人,只要是能够定罪,什么手段都可以用,而对待刑讯逼供,却要求被告人和律师拿出确凿的证据。这简直是强盗逻辑!如果允许我们对公诉人、法官刑讯逼供,完全可以取得判处他们死刑的口供。不信,谁能让全国人大授权试试?

当然,法律上的授权最后多沦为一纸空文,权力本身掌握在谁的手里才是最重要的。《南方周末》曾就对社会公众对重庆打黑中存在的问题,采访过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王立军回应说,关于律师会见,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关于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他同时表示,将会重视这些反映的情况。看了王局长的回应和解释,我们更加疑惑,公安部何时规定编号羁押嫌疑人、哪条规定律师会见要经批准?至于王局长“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将会重视这些反映的情况”的说法,更是让人感觉到的潜台词是:
刑讯逼供,这个就是没有,爱咋地咋地!

[电话:13910417035;邮箱:beijingdf@sina.com]
哈哈

兔死狐悲的味道。


>重庆打黑:刑讯逼供,有还是没有呢? (戴福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黑社会肆虐百姓,当属罪大恶极,理应依法严惩。然而,在文明法治社会,国家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却不能像黑社会糟蹋百姓那样率性而为、无法无天。特别是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更应当保证嫌疑人的法定权利不受侵害。可是,在重庆官方组织的运动式打黑中,却经常有嫌疑人自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对于官方宣传所标榜的文明办案,社会公众也多持怀疑的态度。于是,刑讯逼供作为判断打黑程序合法与否的标尺,同时也成为横亘在文明办案与野蛮打黑之间的三八线。对于刑讯逼供,社会公众也都像小沈阳一样费尽思量:有还是没有呢? 对此,重庆官方在就斩钉截铁地予以否认。早在2009年10月30日,《重庆晚报》即报道: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在市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说,我市政法委和各级政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办案。据刘介绍,各级监管羁押场所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抓获的涉案人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审讯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等现象。可是,从2009年10月12日到20日重庆各中院已经相继对杨天庆、刘钟永、谢才萍、张波、黎强五起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这些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却鲜有侦查阶段的审讯录像作为证据出现,而法庭上出现更多的还是以笔录形式反映的被告人口供。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人口供无疑是证据之王。只要有侦查阶段有认罪口供,无论被告人法庭上如何辩解,也不管辩护人如何辩护,法院多半都是据供下判。更为甚者,不管被告人供述如何反复无常,口供之间如何矛盾百出,只要有一份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法院就可以据以定罪判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只管“做饭”的公安机关而言,只要拿下被告人口供,就算大功告成、万事大吉。特别是面临组织重视、领导暗示、办案指标等的压力时,刑讯逼供无疑办案人员顺利破案、高效结案的不二法门。 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面对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多半都是睁眼闭眼。原因在于一方面他们要完成公安主导下的办案任务,而任务的背后往往还有领导批示、组织要求等,另一方面他们宁可将无辜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断不敢得罪同行,尤其是事实上作为他们上级主管的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更为恶劣的是,检法人员甚至帮助公安人员掩饰刑讯逼供的事实。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庭上公然侵害辩护律师权利的情况。当辩护律师问及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时,公诉人与法官就配合默契地唱起双簧,公诉人以与案件无关为由表示反对,审判长以反对有效为由制止辩护人就此发问。甚而至于有法官连装模作样地中立都不顾而赤膊上阵,公开与辩护人进行辩论,称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与案件无关。但是,他们恰恰忘记了,无论是最高检,还是最高法,都早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以诱导、欺骗、威胁及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既然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是否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供述,与该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有密切关系。法官竟然明目张胆地以与案件无关为由制止发问,简直是赤裸裸地剥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引人关注的龚刚模、樊奇航等涉黑案,日前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审法官、公诉人就上演了这样一出拙劣的双簧。根据2010年1月7日《南方周末》的报道,当公诉人问及二号人物樊奇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的时候,樊说:不是事实,因为受到了非人待遇。而当辩护律师继续就此发问“非人待遇具体是什么,公安机关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时,竟然遭到了检方反对。法庭居然认可公诉方反对有效,并表示侦查阶段警方如有违法行为可以书面向审判庭或者检察机关反映。在质证时,樊奇航辩护律师朱明勇提到诸如没有专案组批准不允许聘请律师、办案人员不需被告人睡觉等违法办案行为时,公诉方又两次打断并声称“没有证据,属个人推断,无端指责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法官也随声附和,堂而皇之地说:对于取证程序问题,法庭已表明态度,已经注意并由书记员记录。试想,在戒备森严、气氛紧张的庄严法庭上,检法两家不顾法律,颠倒黑白,公然联手打压辩护律师的做法,如何还能实现公正呢? 面对公诉人和主审法官的表演,我们不免生疑:樊奇航辩护律师朱明勇是在当庭诬陷侦查机关?事实上,自重庆打黑以来,已经不止一家媒体报道过,重庆警方对嫌疑人进行编号羁押,既不告知嫌疑人家属羁押地点、又不告诉律师承办人,非法剥夺被告人会见权。这几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公诉人竟然恬不知耻地指责律师的质疑是“无端指责”。公诉人恰恰忘记了,所谓公诉人,首先是公字当头,他(她)除了指控被告人犯罪以外,还有义务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官,应当依法支持律师的发问,但令人遗憾的是,审判人员竟然一屁股做到了公诉人的位置,对辩护律师进行“提醒”和“告诫”。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 当然,问题的关键是,樊奇航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对于龚刚模而言,作为权力围困中的玩偶,正如他当初以己之心度李庄之腹后告诉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尔后又否认受到刑讯逼供一样,他的言辞已经不具有判断事实真相的价值。但是,对于媒体报道、舆论披露的龚刚模被吊打的诸多细节,如果不是真实存在的,我想世界上最好的编剧也难以杜撰出来。况且,龚刚模遭受刑讯逼供的这些细节又与同案犯樊奇航所述如此高度得不谋而合,使我们不得不惊叹世界上还有如此心有灵犀的两个人。在对龚刚模、樊奇航的审讯中,除龚刚模及其辩护律师对刑讯逼供噤若寒蝉以外,所有被告人都称受到刑讯逼供。这难道是各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串通一气诬陷办案人员,我想在如此高压打黑的情势下,借给他们胆子也断不敢如此。难道所有被告人都知道,说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就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不尽然。涉案多名被告人如此众口一词地称受到了刑讯逼供,说重庆打黑没有刑讯逼供,鬼才相信! 其实,无论是龚刚模,还是樊奇航,究竟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除了当事人之外,外人似乎无法确切知道。但是,这并不防碍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依法查明。诸如,他们在被羁押后是否办理了羁押手续,办案人员提审时是否有提讯证,提讯起至时间究竟多长,是否存在长时间被提出法定羁押场所等等,都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查证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线索。当然,如果有必要,完全可以将相关办案人员分开询问。当时无论如何,律师就此当庭发问,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告知被告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完全是蓄意剥夺被告人申辩的权利。如果法庭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宗教裁判所,我想实在没有必要设定这些司法程序,不如干脆将警方认定的嫌疑人直接枪毙来得痛快!在重庆的法庭上,我们看到,对待被告人和对待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重庆官方无疑坚持了两种标准。对待涉黑被告人,只要是能够定罪,什么手段都可以用,而对待刑讯逼供,却要求被告人和律师拿出确凿的证据。这简直是强盗逻辑!如果允许我们对公诉人、法官刑讯逼供,完全可以取得判处他们死刑的口供。不信,谁能让全国人大授权试试? 当然,法律上的授权最后多沦为一纸空文,权力本身掌握在谁的手里才是最重要的。《南方周末》曾就对社会公众对重庆打黑中存在的问题,采访过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王立军回应说,关于律师会见,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关于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他同时表示,将会重视这些反映的情况。看了王局长的回应和解释,我们更加疑惑,公安部何时规定编号羁押嫌疑人、哪条规定律师会见要经批准?至于王局长“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将会重视这些反映的情况”的说法,更是让人感觉到的潜台词是:刑讯逼供,这个就是没有,爱咋地咋地! [电话:13910417035;邮箱:beijingdf@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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