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嫖客解救卖淫女是见义勇为吗?(zt)

嫖客解救卖淫女是见义勇为吗?(zt)

文/死鸟不死
两名少女被网友骗到厦门后,网友逼迫她们卖淫。其中,少女阿夏不堪忍受这种生活,求嫖客徐某报警。 嫖客报警后将少女解救。前几天,强迫阿夏卖淫者被湖里法院判刑。几天前,记者报道了阿夏的经历后,发现另有两名女子也像阿夏一样在被逼卖淫时求嫖客报警,并且有些嫖客因为害怕报警救了卖淫女后自己的丑行也会曝光,因而拒绝救她们。那么,嫖客报警救卖淫女,警方还会不会对其嫖娼行为进行处罚呢?这样的“污点义士”,其行为能否算见义勇为?昨天,就记者采访的问题,思明区法院的曾法官明确表示:嫖客报警救卖淫女的行为,属见义勇为。(来自某网站)

难道像这样的“污点义士”良心发现,在没有和妓女发生性关系报了警,还要处罚吗?那如果发生了关系,发现他所嫖的妓女是被迫卖淫的?嫖客敢报警吗?看来好人难做,关键是你有不光辉的一面!嫖客吗?在中国应该很多,良心发现的敢于报警有几个吗?

这样的“污点义士”,其行为能否算见义勇为?很多相关人士表示是很难界定的。对嫖客救卖淫女算不算见义勇为,某律师认为,“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嫖客解救卖淫女,依照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界定为“立功表现”而免予处罚;至于“见义勇为”,则比较勉强。某律师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通过一个地方性法规,如果参照该法规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嫖客救卖淫女的行为还够不上 “见义勇为”。嫖客“见义勇为”在道德上是理解和同情的,可是在法律上又是尴尬的。

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应该受到处罚;而 “见义勇为”主要是看实施者有没有保护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在这样案件中,嫖客报警的行为保障了卖淫女的利益不再受到侵犯,的确有见义勇为的一面。 “嫖娼”和“见义勇为”是两个概念,应该分开来看,不能混为一谈,坏人也可以见义勇为,不能因为嫖客有污点,就抹杀了他们见义勇为的功劳。

对嫖客救卖淫女算不算见义勇为?我们是不是来个开个听证会吗?有必要开吗?也许就像强调卖淫女在卖之前记得戴上安全套,是同样的一个道理,我们没办法制止嫖客去嫖,可是我们倡导“见义勇为”不是吗?
对此无看法。
为了明天.
人家多少也算是服务业。。。
不知道
现在还没有听说过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