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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信访看执行难,谈一点执行工作的想法

从执行信访看执行难,谈一点执行工作的想法

从执行信访看执行难,谈一点执行工作的想法
一、 执行信访的原因

执行信访的当事人,上访的理由及原因主要是执行法院滞呆执行。为此中院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组成了若干个执行专案组,直接干预、组织、指挥基层法院推动案件的执行进程。

我有幸成为几个专案组的负责人,通过专案组深入执行前沿,发现执行滞呆的原因有:执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人员素质差,人员、装备、经费不足,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细则不完善、拒执追责渠道不畅。

二、 就上述问题本人有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为,谁找给谁办、找得多办的多、申请执行人不来的不管不办,熟人案、好处案重点办。导致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的思想出了问题,淡化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遗忘了维护司法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工作原则及责任。

为此建议,开展 “我是当事人”的思想整顿活动强化我们的宗旨和工作原则,确立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应从宗旨、原则出发,从权利人的利益出发,依法执行。

(二)、人员素质差。人员素质差主要表现为,法律基础知识差、执行工作能力差、风险意识差。1、法律基础知识差执行干警的组成成员大多来自非业务科室,如法警、司机、工转干等,虽然,我们的干警已获得大专、本科的学历,但真正了解、掌握执行中常用的民法、婚姻法、公司法、担保法、民诉法、物权法、执行规定,以及工商登记、仲裁法、土地法等的人并不多。当执行工作遇到问题后,甄别异议、诠释法律、化解矛盾、把握执行方向的能力就跟不上。2、执行工作能力差。其表现为,(1)、办案是整体思路不清,经常出现瞎驴拉磨推着走,不清楚执行方向和执行结果;(2)、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的工作程序不清,甚至就不懂,经常出现有财产却结不了案。(3)、笔录不会写、执行文书不会制做。在审查基层法院的执行卷宗时,时常发现执行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区分。从笔录上分不清问的是谁,是案外人?是当事人?笔录的目的和结果不明确。执行文书的制做更是千奇百怪,漏洞百出,还有画蛇添足的。如,裁定如下:禁止转移、买卖;再如,协助冻结通知书,协助内容为:冻结某账号,只准进不准出;还有创造“执行裁定”的法院。(4)、沟通协调能力差。执行工作80%是外勤工作,除与当事人打交道外,还要与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业以及案外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是很难推动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进行在岗人员的基础义务培训。另外,请有经验的执行法官介绍执行工作经验。

3、风险意识差。(1)、执行工作的却是外勤多、内勤少,动嘴、动腿多,动手少,由于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工作记录少、笔录少,照相少,录音、录像更是没有。往往是工作一大堆,说起来一火车,拿出来只有一页、半张纸,打开卷宗,工作内容找不到。如果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法官的工作有异议,怎么办?如果,当事人反咬一口法官、法院,怎么办?(2)、结案不结案无所谓,办不办都可以。除了责任心不强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无风险意识,如果,被执行人财产转移,当事人追究法院的责任怎么办?

建议,加强干警的风险意识教育,同时法院系统内部先于当事人对案件清查,追究一部分人的责任,以正风气。

(三)、人员、装备、经费不足。这个问题是目前钳制执行工作开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人员少,有的法院执行庭从庭长到书记员只有一人,只有个别几个法院人数较多,但也很难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装备问题较为严重,大多数法院执行庭只有一部车,录音、录像设备几乎不到位;办案经费少,如果,放开工作的话,也只能保证一两个季度。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些情况,面对当前的执行形势,应考虑冲破审执分离的界限,适当进行审执结合,或补充人员,如必要可考虑招募协勤人员;装备问题一时很难解决,可否考虑向不涉及被执行人的相关单位借调;经费问题,财政款是有限的,可否考虑加大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的罚款,并展开对被执行人全面收取执行费用(很多案件执行后只收取了执行费,而未收取实际执行费用),以此补充经费不足的燃眉之急。

(四)、执行措施不到位。这是执行不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不到位主要表现是,三不到位。1、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掌控不到位,不知道被执行人有多少财产和收入及来源;2、强制措施不到位,很多案件未能及时准确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后又未能及时处理;3、对拒执打击不到位,很多案件的被执行人长期一分钱都不履行,吃、喝、穿、住不愁,行动“自游”,更有甚者住洋房、开汽车、逛法院。

建议,1、强化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制度,依法迫使其自动报告财产及来源,违者坚决打击,以减轻法院不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压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来源,坚决采取准确、具体的强制措施,达到足以威慑其自动履行,以降低执行成本和缩短执行时间,否则公开评估、拍卖其财产,对不能拍卖变现的财产,可根据情况,各法院开设便卖展厅,标明公开便卖,对不能及时变现的财物,应及时折价拍卖变现;2、坚决打击拒不履行义务的拒执行为。对有能力履行,又不履行的,又与申请执行人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的,坚决拘留、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潜逃在外的,坚决追究拒执罪,抓捕归案,以消除逃债无事的普遍侥幸心理。

(五)、执行细则不完善、拒执追责渠道不畅。

1、执行细则不完善。在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不能一次履行完义务、分期履行又没有保证等情况,如何区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还是拒不履行义务,没有明确的细则。如何保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基本生活条件,采取执行措施,没有细则。如何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使企业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没有细则。由于这些细则不清、不完善,致使执行措施或过重、或过轻、或不作为,以致引发当事人上访,状告法院及干警执法违法、或久拖不执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2、拒执追责渠道不畅。由于目前拒执、拒执罪的定义不明确、不清晰,这一小小的概念,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公、检、法三家认识不一致,社会理解更是偏颇,最后导致拒执追责渠道不畅!全邯郸地区有上万件执行案件未结,十年、八年不履行一分钱的被执行人比比皆是,生活的逍遥自在,法律的尊严荡然…………….,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如同草原上的白云飘移…………无雨!

建议,组织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人员,并结合基层法院,完善并建立我区的地方性执行细则;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充分认识拒执的危害性,形成一致的拒执罪的认识,彻底打通拒执追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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