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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该何去何从
葛新妹
基本案情:原告:某果树示范场
被告:白某某
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将所承包的养鱼一、二池返还给原告。
一审过后,被告上诉,在上诉判决结果即将出来之前,被告因酒后驾车死亡。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死后,其继承人一直占有判决中所涉及的鱼池。
某果树示范场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白某某的四位继承人。一审法院已被继承人死亡无法执行“返还行为”为由不予执行。
某果树示范场又一次作为原告以合同纠纷将四继承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无奈,某果树示范场再一次到法院欲申请立执行案件。这次,多提交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针对本案:立案庭与执行庭的相关人员进行多次的探讨。现在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对照。所以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观点一:某果树示范场可将四继承人列为被申请执行人。理由: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法院的生效判决既已确定被告白某的返还行为,原告就可以根据此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死亡并不影响判决的生效。可参照的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被告白某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其法律关系是承包关系,在白某死亡后承包期间内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那么继承人继续占有鱼池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放弃继承的行为,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
观点二:某果树场应当作为原告将四继承人以排除妨碍为由再次告上法院。理由是:由于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是被告为返还的一种行为,而被告已死不能履行该行为,该行为视为无须履行。又因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应当得到尊重,原告某果树示范场直接取得该一、二池即可。所有权既是果树示范场的,那么四继承人仍强占,所有应适用《物权法》。案由应为排除妨碍。
笔者倾向于观点一,我认为不应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判决既生效就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和认可,直接申请即可。希望网上的网友给予支持,展开探讨,共同扩展法律的知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