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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企业站强制搬迁,老农民一纸诉状走上申诉路

乡企业站强制搬迁,老农民一纸诉状走上申诉路

2008年12月29日,刘信(四塘乡企业站主任)带一伙人携带抽水设备,突然闯入桂林市临桂县四塘乡企办鱼种场,当众向鱼场职工宣称:政府要征收鱼种场用于开发,须马上清理场地。鱼场负责人要求其出示政府有关文件,但其不予理会。鱼场负责人要求:即使政府马上要使用鱼种场,也要给予适当的时间,以便妥善转移鱼苗,避免造成经济损失。但被强硬拒绝,并指挥有关人员对鱼种场的鱼塘实施强行排水、抽水。鱼场职工为了减少损失,立即对鱼种场内的鱼苗进行转移工作,但由于仓促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应激反应导致鱼种场投放的共计9万尾鱼苗大部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万元。
乡企业办鱼种场是1964年建场,是为四塘乡人民服务的一项利民举措,是为四塘乡提供鱼苗的一个基地,现在企业办对鱼种场进行强行征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就进行强行抽塘,强制搬迁。请问:乡企业站在没有经过正当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到底有没有权利对鱼种场做了30多年的职工养鱼的鱼塘进行强行抽塘,强行抄家,并且未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且现在并未对其进行开发已丢荒2年,这是对四塘乡经济建设的不负责,对鱼种场职工的不负责,难道只为所谓的开发就能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
2008年12月26日,四塘乡企业站给鱼种场下发一份通知,限其2008年12月29日前主动搬迁其承包的鱼场地面上的附作物并清理鱼塘中的鱼苗。而当时鱼种场职工就搬迁相关事宜,请求四塘乡企业站允许延期搬迁,并提出一下理由:
一、四塘乡企业站已于2007年3月终止综合场鱼种场的租赁承包合同,但鱼种场职工继续放养鱼苗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按法律规定乡办企业站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作为鱼苗养殖这特殊行业应当给予其完成一次生产周期,即到2009年4月份,而现乡企业站只给3天时间搬迁就是强人所难了。
二、鱼种场职工在20亩鱼塘中放养的是鱼苗,总计9万尾,按鱼苗的生长特点,2009年4月份即可上市销售完毕,这样损失将会降到最小限度,而现在清塘别说没有如此大面积的水面可以放养如此多的鱼苗,即使有大鱼塘可以放养也因小鱼苗换水塘后因不能适应水体,造成鱼苗大面积死亡,甚至是完全死亡。
   而四塘乡企业站不予理会,即发生上述强制搬迁,强行抄家的事情  
      且不说鱼种场职工因在社会青年中表现较好1975年被乡办企业抽调到社办工厂上班,1981年被派到综合场下属的鱼种场负责管理鱼场-----即养鱼,直到现在。三十多年来一直以养鱼为生。且到现在为止一直都还属于乡办企业的员工。

就说鱼种场职工如今50来岁的中年人除了养殖就没什么别的一技之长了,鱼种场的经营收入是其全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由于无法继续经营鱼种场,全家以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而且但由于仓促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应激反应导致鱼种场投放的共计9万尾鱼苗大部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万元。这对一个农民家庭来说就是一场灾难,而且还有个在厦门读大学的女儿。这样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经过多年的打拼,自1982年起开始承包鱼种场,期间投入的各种建设费用达4万多元,鱼场经营规模从原来的12亩鱼塘水面扩大到20亩鱼塘水面。这一搬迁更成了泡影。。。                                                
鱼种场职工不服乡企业站此种让农民寒心的做法决定讨个说法,并于2009年年初向临桂县法院提出对四塘乡企业站的民事诉讼,临桂县法院接受诉讼后于2009年9月21日开庭, 2010年1月25日开庭判决鱼种场职工证据不足,败诉。
鱼种场职工不服法院对四塘乡乡企业站下属鱼种场的判决,积极筹划再次提起申诉。。。不管是发多大的带价,就算是非要打到中院还是上院都要继续告。。。


写这篇帖子为了得到专业人士的指点,寻求法律及舆论的帮助!
谢谢
与政府打官司就是自找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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