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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一审宣判 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

上海“倒楼”案一审宣判 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

上海“倒楼”案一审宣判 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
2010年02月11日 15:07:16  来源:新华网




图为2009年6月28日,抢险施工队正在事发现场清理堆积土方。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许,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新华网上海2月11日电(记者杨金志)11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工程作业中,被告人秦永林作为建设方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秉承张志琴(另案处理)的指令,将属于施工方总包范围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直接交予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张耀雄组织施工,并违规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对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被告人张耀杰身为施工方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对倒楼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被告人夏建刚作为施工方众欣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其应负的职责,但其任由工程施工在没有项目经理实施专业管理的状态下进行,且放任建设方违规分包土方工程、违规堆土,致使工程管理脱节,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被告人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张耀雄没有专业施工单位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并盲从建设方指令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和堆土施工,最终导致倒楼事故发生,系倒楼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人乔磊作为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6名被告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1人被压死亡和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据此,法院认为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6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许,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件,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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