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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补救的方法是否可行

该案补救的方法是否可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因原告笔误将被告(用人单位)的名称多写了两个字,开庭时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存在。主审法官立即说,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告诉原告撤诉,不撤诉就裁定驳回,这时主审法官并未讲清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原告也未反映过来。原告当时表示听从法官的意见,填写了撤诉申请。当天,原告又以正确的被告的名称起诉,但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原告这时才反映过来。
对该案的补救,本人认为有以下办法:
一是,原告以撤诉申请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撤诉申请,从而,恢复到原审理状态;
二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官在要求原告撤诉时,并未讲清撤诉的法律后果。
请问山里人大哥及其他大侠,以上两种补救方法那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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